学分制学生学籍处理业务指导书

 

 

 

 

 

 

 

学分制学生学籍处理业务指导书

 

1目的

确保学分制学生学籍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院学历班全体学分制学生。

3职责

3.1教务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

3.2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各方面工作。

4工作程序

4.1重新学习资格

4.1.1期末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而未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相关部门确认后,于下个学期参加重新学习,并按学分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

4.1.2重新学习安排流程

4.1.2.1每学期补考结束后,教务部统计补考成绩,根据补考情况制定重新学习学生名单。

4.1.2.2教务部发放名单至各系部和学工部,辅导员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本学期需要重新学习的科目名称,所在学期,学分,计划学时。

4.1.2.3学生根据要求自行填写《缓修(提前修、重学、补学)申请表》,集中交至辅导员,辅导员核实学生所填内容无误后交系部主任进行审批。

4.1.2.4系部主任批准后,学生凭《缓修(提前修、重学、补学)申请表》至财务部缴纳重新学习费用。财务部根据学生的申请表上填写所需重新学习的课程总学分收取相应费用,开具发票并在申请表上盖章。

4.1.2.5学生将《缓修(提前修、重学、补学)申请表》交至辅导员,辅导员收齐后交至教务部。

4.1.2.6教务部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制定重新学习安排,重新学习的任课教师由系部指定。

4.1.2.7教务部将重新学习安排通知系部并将学生名单通知任课教师。


 

4.1.2.8辅导员负责通知学生重新学习相关信息,或由学生自行在鹏达网查询。

4.1.3.重新学习考核

4.1.3.1学生根据教务部安排参加重新学习。任课教师做好考勤记录,考试方式按考查课考试方式进行。

4.1.3.2课程考核结束之后,教师将《学生成绩及考勤记录》交至教务部备案,教务部根据此表登记学生重新学习成绩。

4.2休学与复学

4.2.1休学

4.2.1.1依据《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中应予以休学的情况,,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认可,附上有关证明,并填写《学生退学(休学)呈报表》。

4.2.1.2系(部)、教务部在《学生退学(休学)呈报表》签署意见,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4.2.1.3教务部将《学生退学(休学)呈报表》上报行政事务部存档,并撰写相关文件。

4.2.1.4行政事务部出具的红头文件发给教务部及有关部门。教务部签发《学生动态通知》,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办理学生休学的相关手续。

4.2.2复学

4.2.2.1休学学生应最晚于休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病休学生须提交区、县级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的康复诊断证明)。

4.2.2.2系(部)、教务部在《学生复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2.2.3教务部将《学生复学审批表》上报行政事务部存档,并撰写相关文件。

4.2.2.4行政事务部出具的红头文件发给教务部及有关部门。教务部签发《学生动态通知》,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办理学生复学的相关手续。

4.3退学

4.3.1依据《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中可予以退学的情况,

学生本人提出退学书面申请,须经其家长签字确认,并填写《学生退学(休学)呈报表》。

 

4.3.2辅导员、系(部)、教务部、分管院领导在《学生退学(休学)呈报表》上逐级填写处理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4.3.3办公会通过后,教务部将《学生退学(休学)呈报表》上报行政事务部存档,并撰写相关文件。

4.3.4行政事务部出具的红头文件发给教务部及有关部门。教务部签发《学生动态通知》,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办理学生退学离校手续。

4.4学生转学、转专业

4.4.1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操作依据《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不得转学的情况,和可允许转专业的情况。

4.4.2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升学前办理有关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和教务部审核后,报请院长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4.4.3学生转系(专业)、转校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4.4.3.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建议,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同意,由教务部审核后,经院长批准,教务部不办理相关手续。

4.4.3.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上海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4.4.3.3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办理。

4.5学生毕,结业

4.5.1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4.5.2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自结业起两年内,可向学院提出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5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奖惩业务指导书》SMA/C/05-05

6质量记录

《缓修(提前修、重学、补学)申请表》

《学生退学(休学)呈报表》QR/05-12

《学生复学审批表》QR/05-13

《学生转学审批表》QR/05-14

《学生转专业审批表》QR/05-15

《学生动态通知》QR/05-18

《退学(休学)证明》QR/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