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制业务指导书

 

 

 

 

 

 


 

 

导师制业务指导书

 

1目的

对新教师或有关教师进行业务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导师聘任与考核的管理。

3职责

3.1系(部)推荐导师人选。

3.2教务部审定、院长聘任导师。

3.3系(部)负责导师工作考核。

4工作程序

4.1导师聘任

4.1.1导师人选的条件是:讲师以上职称,具有良好师德、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性,是本专业或本课程的骨干教师。

4.1.2系(部)根据新教师情况,提出导师人选报教务部。

4.1.3教务部审定后,经院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

4.2导师工作

4.2.1导师通过掌握新教师的业务情况,制订《新教师指导计划》,并确定指导目标。《新教师指导计划》一式二份。一份由系(部)保存,一份由教务部保存。该计划保留期限为3年。

4.2.2导师根据《新教师指导计划》通过帮助备课、听课、评课等方式提高“新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4.2.3导师应定期(每学期二次)向系(部)和教务部口头汇报指导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指导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

4.2.4指导期满,导师应根据新教师业务能力,在《新教师(实习期满)业务考核表》写出书面考核意见,。

4.3导师考核

4.3.1聘期结束,导师写出工作小结,由系(部)对导师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填写《导师考核表》,经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归入教师业务档案。

4.3.2院长根据导师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5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新教师管理业务指导书》SMA/C/02-06

6质量记录

《新教师指导计划》QR/02-22

《导师考核表》QR/02-23

《新教师(实习期满)业务考核表》QR/02-30

《导师推荐表》QR/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