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索 引 号:MSA-2015-03218 发文字号:暂无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发文时间:2012-10-10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 第二章 资格与职责
第五条 评估员主要由海事管理机构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担任,也可由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船长、轮机长及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六条 申请评估员资格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海事管理机构中具有水上专业(或海事相关专业) 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 (二)航运企业中具有水上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持有 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 内河三类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评估员持有内河三类及以上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三)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中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实际操作培训教学人员要求的专业教师。 第七条 申请评估员资格者,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统一向所在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申请表》(见附录1);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 (四)学历教育毕业证复印件; (五)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类型船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六)水上服务资历证明; (七)教学资历证明(如需要)。 第八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允许参加由主管机关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评估员培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评估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本项目评估所需场地、设备、设施、器材、图书资料等的符合情况; (二)核对考生身份,按照评估要求进行评估,并做好评估记录; (三)按照评分标准确定评估成绩,并点评考生实操技能,总结评估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四)维护评估现场秩序; (五)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主考官通报。 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发证
第十条 评估员培训分为适任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培训由主管机关或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估员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船员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考试大纲、评估规范等技术标准; (三)相关示范课程; (四)包括模拟器在内的评估设备的使用; (五)模拟评估; (六)案例分析。 第十二条 完成评估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完成至少1次覆盖申请评估项目的评估见习,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评估员证书。 第十三条 评估员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适用的评估项目; (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第十四条 评估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五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公布和更新评估员名单。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评估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制定评估实施计划。评估实施计划包括评估日期、评估地点、评估项目、考官和评估员的组成。 第十七条 确定评估员人数时,应充分考虑下列情况: (一)参加评估的考生数量、评估项目以及评估总工作量; (二)评估设施、设备的数量和场地分布及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调配评估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回避原则:评估员本人承担了相关评估项目的训练指导或与被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会影响评估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二)资格相当原则:评估员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所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职务(英语评估除外)。 第十九条 评估实施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海事机构应通知评估承办单位,并以《评估员调配通知》(附录2)形式通知评估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评估员所在单位收到《评估员调配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评估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评估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调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二)着装规范,持证上岗; (三)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地评判船员实操能力; (四)举止文明,无影响正常评估的行为; (五)严守纪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 (六)按要求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对登记在册的评估员实行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调配2次及以上; (二)1年内2次及以上被考官评价为不合格(评价表见附录3); (三)被举报收受被评估者财物并被查实; (四)有影响评估公平公正情形。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评估员,终止其评估员资格,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通知所在单位,并由其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其评估员证书同时作废(考核表见附录4)。 被终止评估员资格的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估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廉政纪律或严重影响评估公正公平并经调查核实,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评估员,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将注销其评估员资格并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且不得重新申请评估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的评估员,在证书到期前的12个月内,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后,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为其换发相应的评估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连续2年考核优秀或对评估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评估员,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并在调配时予以优先调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船员适任评估”系指通过相应船舶、设备或模拟器操作、听力测验、口试等,对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无线电操作人员、引航员等进行的技能评估和实际操作考试。包括对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所要求的评估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八条 评估员的交通费、评估补助由海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0日起实施。
附录1 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附录2 评估员调配通知 编号:
评估员: 现决定对船员适任 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你于 日报到。地点在 。望支持。 请将你抵达信息告知联系人。如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请于 年 月 日前在回执中说明。
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调派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船员适任评估员调派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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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员调派通知回执 编号: 调派单位: 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船员适任 项目的评估。 原因如下:
评估员(签字): 联系电话: _ 年____月____日
附录3 船员适任评估员评价表
注:有“□”处适用的打“√”,不适合的打“×”。
附录4 船员适任评估员年度考核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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