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索 引 号:MSA-2015-03184                  发文字号:海船员字[2001]365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发文时间:2001-07-06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船员字[2001]365

 

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对水上飞机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烟台海事局开展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有关船员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水上飞机驾驶员培训。筹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开始筹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doc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船员字[2001]365    200176

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对水上飞机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烟台海事局开展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有关船员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水上飞机驾驶员培训。筹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开始筹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飞机驾驶员的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水上飞机上任职的驾驶员和开展水上飞机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上飞机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水上飞机是指能在水面上起飞和降落的任何航空器。
   
第五条  水上飞机驾驶员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  《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参加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的受训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第八条  承担水上飞机驾驶员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其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满足本办法附录一的要求;
   
二、培训内容和培训时数不得低于附录二的要求。
   
第九条  承担培训的机构应在每期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属工作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负责管理该培训的海事机构,未经海事机构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十条  申请参加水上飞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向海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
   
二、《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
   
二、实操训练时每组不得超过6人;
   
三、每一实操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十二条  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合格才视为培训合格。
   
完成培训并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签发《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5年,持证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原发证海事机构申请再有效,并换取新的合格证。凡到期未换取新合格证者,不得继续在水上飞机上任职。
   
第十四条  申请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向海事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合格证再有效者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
   
三、近5年内具有200小时以上水上飞机飞行资历,且任职记录良好。
   
第十六条  如不能满足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需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参加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凡申请参加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录: 1、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纲要(略)

附录1

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一、师资
  
1)承担理论教学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航海类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的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或航海院校海上训练的专业教师;
    2
、具有不少于两年的海上服务资历;
    3
、熟悉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
    4
、熟悉船员培训的国际、国内法规;
    5
、熟悉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大纲规定的所有内容。
  
2)担任实操培训的助理教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航海类中专或以上学历的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和水手长或航海院校海上训练的助理教员;
    2
、具有一定实操训练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设施和设备
   
1)具有规范的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施;
   
2)有关水上飞机防火和救生设备的资料;
   
3)齐全的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