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索 引 号:MSA-2015-03183 发文字号:海船员字[1999]456号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发文时间:1996-09-16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效翼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船员字[1999]456号
各港务监督、船员培训机构: 为加强对地效翼船船员的管理,提高地效翼船船员的适任水平,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效翼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地效翼船船员考试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了实施“地效翼船船员考试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权浙江省港航监督开展地效翼船船员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开展地效翼船船员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港务(航)监督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保证其他各项船员管理工作的前提下,专门负责管理此项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人,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素质; 2. 配备相应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有关技术资料和出版物; 3. 采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地效翼船船员管理系统,配备我局指定的专用软件和打印终端。 三、有关船员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地效翼船船员培训。筹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效翼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效翼船船员培训 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效翼船船员的管理,提高地效翼船船员的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地效翼船上任职的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地效翼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地效翼船系指利用地(水)面效应进行巡航航行的船舶。 第五条 地效翼船可分为: A类:系指只能在地效区内航行的地效翼船; B类:系指需要飞越一艘船或一个障碍物和其他类似物体时能在地(水)面效应影响范围以外瞬时增加飞行高度并飞行一段有限距离的地效翼船; 第六条 在地效翼船上任职的船员,需完成规定的地效翼船船员培训,并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七条 改在不同类型的地效翼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在有资格人员的指导下,在相应的地效翼船上见习不少于10个小时和20个单航次。在完成见习时间和航次后,应持适任证书到原发证机关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适用××类型地效翼船”。 第八条 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地翼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地效翼船见习前须到有关海事机构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 申请参加地效翼船船员培训的船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符合海员体检标准,特别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三)大中专航海(航空)专业毕业且驾驶资历满12个月,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 (四)完成主管机关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凡申请参加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妥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三)主管机关认可的统一格式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船员适任(职务)证书或飞行器驾驶执照及其影印件;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 (六)近期2寸证件照片4张,要求免冠、正面、光纸。 第十一条 地效翼船船员考试由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组成。理论考试满分100分,合格60分;实操考试分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十二条 理论考试试题类型分单项选择和简答题或简单计算题,其中单项选择题不少于30题,分数占60%;简答题(或简单计算题)分数占40%。实操考试分为口试和实船操作。 第十三条 完成地效翼船船员培训并通过考试,同时具有不少于10个小时和20个单航次地效翼船上的见习资历者,给予签发“地效翼船船员适任证书”。并根据所实习的地效翼船的类型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适用××类型地效翼船”,同时在其船员服务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地效翼船船员适任证书”自签发或审验之日起每隔3年须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在3年期满前的6个月内进行。审验合格者给予证书再有效,并在适任证书上予以签注。 第十五条 证书再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二)款的要求; (二)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地效翼船实际任职服务资历并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 (三)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四)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十六第 凡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在地效翼船上任职。 第十七条 对由于不能满足第十五条(一)、(二)款要求而未通过审验的,在一年内如能满足第十五条(一)、(二)款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再审验。否则需重新参加地效翼船船员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 审验工作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凡申请开展地效翼船船员培训的培训机构须满足本办法附录1所列有关师资、设备、设施的最低标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操训练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对训练人员的培训内容应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效翼船船员培训纲要”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内部要有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的师资力量。 第二十四条 “地效翼船船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地效翼船船员培训机构师资、设备、设施最低配备标准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效翼船船员培训纲要
附录1: 地效翼船船员培训机构师资、设备、设施最低配备标准
一、师资 (一)担任地效翼船驾驶授课的师资应具有: 1. 航海类和航空飞行类院校中专以上学历; 2. 在地效翼船上任船长或驾驶员职务不少于6个月; (二)担任维修(地勤)授课的教师应具有: 1. 航空类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2. 航空设计、制造、维护工作经历5年以上; 3. 地效翼船技术工作经历不少于1年。 二、设备和设施 1. 具备规范的教室和相应的教学设施; 2. 有关地效翼船的技术资料、模型及实验设备; 3. 可供实习和操作的地效翼船一艘。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效翼船船员培训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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