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海职院〔2013〕145号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海运学校关于下发财政拨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单位财政拨款的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结合企业办校的特点,特制定《财政拨款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沪海职院〔2012〕184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 财政拨款管理办法(试行) 2. 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专用报账单 3. “085”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专用报账单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海运学校 2013年7月1日
附件1: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海运学校 财政拨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单位财政拨款的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结合企业办校的特点,特制定本财政拨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拨款是指教育培训单位,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并不因为资金拨入而拥有资产所有权,将来也不需要教育培训单位偿还;教育培训单位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拨款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资金。 财政拨款按资金用途分为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拨款,与资产及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 第三条 教育培训单位对财政拨款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核算”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院)及上海海运学校(以下简称:海校)。 第二章 财政拨款的项目管理 第五条 财政拨款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 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项目主要为:生均经费补贴、财政补助收入、科研经费、对口支援专款、普惠金专款、农村海岛低保户专款、学生伙食价格长效调控准备金专款、奖学金、其他。 1、生均经费补贴——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委)为了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年--2020年)》的要求,确定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人均定额标准后,下拨给海校的款项。该项目经费适用于教育相关的所有费用。 2、财政补助收入——系教育部2000年下发的教发〔2000〕15号文,将海校由交通部划转地方管理,原由交通部每年拨款223万元额度改由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下拨给海校的专款。该项目补助适用于教育相关的所有费用。 3、科研经费——以职院或海校的名义由科研项目主持人申报获得的纵、横向科研资助经费。根据资助部门经费管理要求划归科研主持人负责使用,如资助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则按职院或海校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主持人离职,由职院或海校向项目来源部门推荐项目主持人,经再次认定后经费按上述规定实施。该项目经费适用于科研活动相关费用。 4、对口支援专款——系200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达成的对口支援协议,对三峡水利工程实行对口支援,并安排海校对口支援重庆市三峡水电电力学校,由财政局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专款适用于对口支援相关费用。 5、国家助学金(普惠金)——系教委、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沪财教〔2011〕122号),由教委、财政局依据海校在校学生人数,按人均学生补贴标准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拨款适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补贴。 6、农村、海岛、低保户专款——系教委、财政局200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09〕38号),教委依据海校学生中农村、海岛及低保户学生的人数,按财政局人均学生补贴标准,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拨款适用于学生补贴。 7、学生伙食价格长效调控准备金专款——系教委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依据所在院校在校学生人数,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拨款适用于学生补贴或食堂补贴。 8、奖学金——系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定,并根据教委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经教育部审批同意后,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拨款适用于奖励优秀学生。 9、 其他——系教委根据相关规定,下拨其他与收益相关的专项资金。 (二) 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拨款项目主要为:校园一卡通项目专款、中职信息化校园建设专款、中职校设备器材配置专款、公办高校安全技防资助专款、其他。 1、校园一卡通项目专款——系教委为实施好《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2011—2013年行动计划》的“数字教育工程”,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设施,依据海校申报的校园一卡通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专款适用于校园一卡通建设。 2、中职信息化校园建设专款——系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部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信息化建设2011年度立项单位的通知》(沪教委职〔2012〔2号)的规定,下拨给海校的专项资金。该项目专款适用于校园信息化建设。 3、中职校设备器材配置专款——系教委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精神,依据海校申报的中职校设备器材配置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专款适用于设备器材配置。 4、公办高校安全技防资助专款——系2010年教委自2007年起为了实施高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三年达标计划,下拨的专款。该项目专款适用于高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追加投入、功能开发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5、其他——系教委根据相关规定,下拨其他与资产相关的专项资金。 (三) 与资产及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项目主要为:重点专业建设(机电技术应用)专款、重点专业建设(船舶水手与机工)、行业高校提升计划建设经费(085工程)专款、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专款、高职院校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专款、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专款、其他。 1、重点专业建设(机电技术应用)专款——系教委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和《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行动计划(2009—2013年)》(沪教委职〔2009〕30号)文件精神,依据海校申报的重点专业建设(机电技术应用)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专款适用于重点专业建设(机电技术应用)项目建设。 2、重点专业建设(船舶水手与机工)——系教委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和《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行动计划(2009—2013年)》(沪教委职〔2009〕30号)文件精神,依据海校申报的重点专业建设(机电技术应用)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专款适用于重点专业建设(船舶水手与机工)项目建设。 3、行业高校提升计划建设经费(085工程)专款——系教委为了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质量与教育改革工程”意见》(高教〔2011〕6号文)精神,依据职院申报的行业高校提升计划建设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专款适用于职院综合建设、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 4、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专款——系教委为了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质量与教育改革工程”意见》(高教〔2011〕6号文)精神,依据职院申报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专款适用于重点专业建设。 5、高职院校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专款——系教委为了实施“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依据职院申报的建设市级特色高职院校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专款适用于职院综合建设、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师资队伍建设。 6、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专款——系教委为了实施“上海市学生健康促进工程”试点开展业余体育训练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学生阳光体育大联赛,依据职院申报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该项目专款适用于职院体育、卫生、心理设备建设。 7、其他——系教委根据相关规定,下拨其他与资产及收益相关的专项资金。 第三章 财政拨款的日常管理及使用审批 第六条 根据财政拨款项目职院、海校成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财政拨款项目经费使用的申请、审批,并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职院、海校结合师资队伍建设、教育设备建设、专业建设和科研等项目按财政局或教委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财政局或教委递交专项申请报告;经财政局或教委审核确认后下拨资金。 第八条 职院、海校根据财政拨款项目的性质用途,分别立项并负责资金项目的总体使用计划、项目资金立项申请、项目资金的预算及决算。 第九条 财政拨款项目使用审批程序 (一) 职院、海校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使用财政拨款使用的实施细则。 (二) 项目资金的使用,须填写财政拨款专用报账单。原始报销凭证须经办人员签字、部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交职院或海校分管领导审批,报账金额大于2000元(包括2000元)均须实行一事一报的签报制度,经院长或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凡属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全部纳入“三重一大”管理范畴,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范围和程序,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提议、报送、决策和执行。 (三) 行业高校提升计划建设经费(085工程)专款的使用,须填写“085”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专用报账单。原始报销凭证须经办人员签字、部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交职院分管领导审批,报账金额大于2000元(包括2000元)均须实行一事一报的签报制度,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凡属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全部纳入“三重一大”管理范畴,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的决策原则,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范围和程序,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的提议、报送、决策和执行。 (四) “三重一大”中的重大项安排是指:年度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应该向中海国际、集团报告的重大投项目;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 (五) “三重一大”的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年度计划的大额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六) 符合下述条款之一,须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1、属于非生产用资金项目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非生产用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 2、属于基建资金项目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招投标的基础上,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咨询审计。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合同评审的基础上,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预算或决算审计。 3、属于购置固定资产资金项目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固定资产预算及投资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 4、属于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材料以及支付大额款项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大额资金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财政拨款的核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六章第三十三条“…,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会计核算基本原则,职院、海校分别对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与资产相关的、与资产及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作如下核算处理: (一) 收到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其他应付款(培训项目辅助核算) 根据职院或海校制定的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时确认收入,如预算方案跨期实施则按实际实施进度进行确认收入。 借记:其他应付款(培训项目辅助核算)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 (二) 收到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拨款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其他应付款(培训项目辅助核算) 根据职院或海校制定的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时确认收入,如预算方案跨期实施则按实际实施进度进行确认收入。 借记:其他应付款(培训项目辅助核算)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 (三) 收到与资产及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其他应付款(培训项目辅助核算) 根据职院或海校制定的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时确认收入,如预算方案跨期实施则按实际实施进度进行确认收入。 借记:其他应付款(培训项目辅助核算)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使用核算 (一) 与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核算 1、使用生均经费补贴、财政补助收入、科研经费等项目。 借记:教育支出或事业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2、支付对口支援专款、普惠金专款、农海低专款、学生伙食价格长效调控准备金专款、奖学金等款项。 借记:教育支出 专项支出——对口支援 ——普惠金 ——农海低 ——学生伙食价格长效调控准备金 ——奖学金 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 与资产相关的财政拨款核算 1、使用校园一卡通项目专款、中职信息化校园建设专款、中职校设备器材配置专款、公办高校安全技防资助专款等款项,购置固定资产。 借记:在建工程或事业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 2、使用校园一卡通项目专款、中职信息化校园建设专款、中职校设备器材配置专款、公办高校安全技防资助专款等款项,购置低值易耗品。 借记:教育支出或事业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 (三) 与资产及收益相关的财政拨款核算 1、使用重点专业建设(机电技术应用)专款、重点专业建设(船舶水手与机工)、行业高校提升计划建设经费(085工程)专款、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专款、高职院校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专款、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专款等款项购置固定资产。 借记:在建工程或事业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 2、使用重点专业建设(机电技术应用)专款、重点专业建设(船舶水手与机工)、行业高校提升计划建设经费(085工程)专款、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专款、高职院校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专款、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专款等款项购置低值易耗品。 借记:教育支出或事业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 3、使用重点专业建设(机电技术应用)专款、重点专业建设(船舶水手与机工)、行业高校提升计划建设经费(085工程)专款、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专款、高职院校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专款、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专款等款项支付师资培训费 借记:教育支出或事业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 (四) 其他财政拨款核算 借记:在建工程或教育支出或专项支出或事业支出 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沪海职院〔2012〕184号文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职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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