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经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86日第18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规定(试行)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4812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三条  学院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对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并依照本规定组织开展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如实报告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授权范围内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组织落实事故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各类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及时、如实地履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安委办报告,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二)学院安委办接到报告,对事故进行核实与初步判断后,向学院安委会、院领导进行报告。

(三)对于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境外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应当经过学院安委会负责人审核后,自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向中国远洋海运人才院(以下简称“人才院”)总值班室及上海市教委电话报告,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七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判断;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伤亡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医疗救治情况和初步诊断结论;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

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要求,立即启动学院事故应急程序,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事故应急处理阶段,事故相关部门应当于每天0800前,向学院安委会报告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查明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权限规定,对各类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生产安全事故,开展学院内部调查工作:

(一)小事故,由学院安委办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部门进行调查,但安委办应当对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二)一般等级事故,由学院安委会组织调查,人才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三)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由人才院、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涉及政府主管机关组织调查的事故,学院安委会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学院应当及时将调查进展情况报人才院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必须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安委办组织的事故调查组由安委办、纪委工作部/监督审计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

所属部门负责组织的调查组,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安委办负责组织的调查组,组长由学院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指定。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事故的物证材料,获取证人证言;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通报事故调查的进展情况;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各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相关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

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学院安委会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由各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各部门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完善报告。调查报告经所属部门批准后,报送至学院安委办备案。各部门应当根据学院的核查意见,改进事故调查工作,完善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学院备案或批准程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事故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结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安委办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防范、整改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督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安委会递交结案报告。

自事故调查报告批准之日起,小事故应当在三个月内递交结案报告,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当在六个月内递交结案报告;特殊情形需要延长结案期限的,应当报人才院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由人才院挂牌督办的事故,应当在挂牌督办期限内递交结案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院应接受人才院督导,落实整改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于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故发生部门和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处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在考核上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第二十七条  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资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七)应当进行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事故定义、分类及等级划分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