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沪海职院〔2006〕84号
关于下发 《防污染规程》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学院实训设备防污染的管理,维持设备正常运转,保证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对原《防污染规程》进行修订,现予以下发,原沪海校〔1998〕字第4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防污染规程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环境 防污染 规程 通知
附件: 防污染规程 本规程旨在提供学院实训设备操作中防止污染的标准。以保证在实训操作过程中应当履行保护环境方面职责。达到教学培训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防污染法规。 2、凡设置符合船舶检验部门规范要求,并经认可的防污染结构和设备应加强管理,正确使用。 3、实习教学中超过规定标准的洗、压舱水、机舱油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才能排放,排放浓度不大于15PPM。 4、油轮安全操作教学中,必须备妥防油污器材(吸油材料、消油剂、木屑、棉纱等)。 5、各类输油管系,必须处于完好技术状态。 6、维修人员检修设备、清洗零件的废油,油棉布等污染物必须统一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和丢弃。 7、防污染工作必须做好相应记录。 8、轮机动力实操室油污水处理装置必须由专人操作。 9、如发生油污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作好事故记录,配合调查和处理。 10、对发生污染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并作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