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沪海职院〔 2007〕1号 关于下发 《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保证学院各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水平,努力降低成本,加强审计监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2007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 努力降低基本建设成本, 提高基本建设项目水平, 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文件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指的是:经中国海运集团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总投资在 50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总投资50万元以上维修、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审计,以及项目招(投)标和发包工程的预算审计。 学院纪委监察部门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部门。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使用管理单位和资管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基建管理部门(资管处)和相关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竣工决算,需经审计部门审计,结算价以审计核算价为准。凡实行预算包干的基建项目需提供工程预算审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五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项目,基建管理部门(资管处)在竣工决算书编出后十五日内向审计部门申办竣工决算审计。 未经审计的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付款手续,在审计部门未出具竣工审计意见书前,所付工程进度款不得高于预算合同价的70%。 第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需报送如下资料: 1 、工程结算单; 2 、工程合同书; 3 、工程竣工图纸; 4 、甲方和施工单位供料清单; 5 、建设、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通知单; 6 、有关财务资料; 7 、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 8 、基建管理部门(资管处)对工程及结算情况的意见书; 9 、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 、竣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遗留问题是否合理、合规,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2 、项目建设是否按初步设计和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问题,有无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 3 、各分项工程的计算单位、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合价金额等是否相符、正确。 4 、结算造价是否按规定的计算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5、 材料差价计算是否合理,材料用量是否真实,材料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 6 、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7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8 、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接到竣工结算审计材料三十日内,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管理中的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出具审计意见书,作为基建管理部门(资管处)办理竣工结算和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凡是 50万元以上的维修、装修、装饰工程项目,项目所负责管理的部门在项目完工后十五日内,要向审计部门审办完工结算审计。 未经审计的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完工结算付款手续,在审计部门未出具竣工意见书前,所付工程进度款不得高于预算合同价的 70%。 第十条 维修、装修、装饰工程需报送如下资料: 1 、工程合同; 2 、工程结算单; 3 、工程施工单; 4 、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5 、基建管理部门(资管处)对工程及结算情况的意见书; 6 、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维修、装修、装饰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2 、有无转包行为; 3 、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 4 、套用定额是否正确; 5 、工程造价及各项费用收取是否合理、合规; 6 、施工单位违约责任是否落实;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接到要求进行维修、装修、装饰工程审计材料二十日内,要对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造价、管理中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作为项目办理完工和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的依据。 第十三条 凡是实行预算包干的基建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在进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工程发包前要向审计部门申办工程预算审计,经审计后方可正式办理项目签约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审计的内容: 1 、立项是否经过批准; 2 、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3 、施工作业条件是否具备; 4 、项目是否获得有关管理部门的立项批准; 5 、标底或施工单位投标书所列分项目是否与原设计要求相符,选用材料、设备是否与原设计一致,有无增项或漏项的情况; 6 、标底或拟中标书的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是否相符、准确,材料差价、材料用量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7 、工程造价是否按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取,工程合同是否完整、合法。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接到工程预算审计材料十日内,要出具预算审计意见书。 未经预算审计的项目,基建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合同或协议签约手续,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手续。 • 审计的管辖和申办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中海集团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中规定标准的重大项目,由中海集团监审部进行审计。对“审计规定”中规定标准以下的重大项目,由中海国际监审部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申办按《中海集团内部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 [中海监(1999)88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关基本建设项目需要社会机构进行审计的,由中海集团总公司监审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审结论下达前,原审计意见和审计结论继续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监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