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档案管理,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精神(教财函〔2017〕27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学生资助工作的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资助工作档案是指本院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历史面貌的、对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具有保留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包含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声像及电子等载体。 第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特殊情况除外),本部门内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四条 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我院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各班级辅导员配合。 第六条 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的建档、保存及查阅工作。制定本学院的档案借阅、保密和保管等制度;贯彻执行上级资助中心其他意见。 三、档案归档范围 第七条 归档材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材料副本; (二)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材料; (三)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 (四)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 (五)绿色通道相关材料; (六)勤工助学相关材料; (七)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大事记、管理制度、重要发文等相关材料。 四、档案归档时间 第八条 归档时间要求:平时应在各项工作完成后两周内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工作,每年5月份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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