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沪海职院[2005]27

 

  关于下发《水上专业学生半军事 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专业学生管理,增强学生具有国防意识和组织纪律性,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军事素养,以适应航运企业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水上专业特点,特制定下发本条例。望遵照执行。

附件:水上专业学生半军事管理条例

                                                                                                        OO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学生  水上专业  半军事  条例  通知   

 

附件:

水上专业学生半军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水上专业学生。

第二条  水上专业的学生半军事管理是培养合格的航运事业高级技术人才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国防意识和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是学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军事素养,以及有关外事处理能力、军事应变能力、遇难求生能力,以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教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和海军《舰艇条令》等有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半军事管理制度,军容风纪、会操、校阅、升旗仪式等,是半军事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学生学习、日常生活的法规和行为准则,各级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整齐划一。

第五条  执行本办法,必须坚持按级科学管理,各负其责;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教养一致,训管结合;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奖惩分明,令行禁止的原则,不断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性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校各级半军事管理组织和干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组织机构

学院设学生半军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半军事管理总队。航海技术系和机电工程系设学生半军事管理大队,下设中队和班级。

第八条  半军事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总队设总队长一名,政委一名,副总队长若干名、总队参谋长一名。大队设大队长一名(系主任兼任)、副大队长一名(系副主任兼任)、政委一名(系党支部书记兼任)。中队设中队长、副中队长各一名(由学生担任)

第九条  半军事管理各级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总队的职责

1、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2、负责制订学生半军事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制订总队工作计划。

4、负责学生半军事管理的组织、监督、检查、评比和总结。

5、负责校阅及其他大型军事活动的组织、指挥。

6、负责对学生半军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半军事管理队伍。

二、大队的职责

1、在总队领导下,组织学生学习政治理论,努力使学生在思想上、政治上、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2、负责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3、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和生活困难。

4、负责大队学生半军事管理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的管理教育和军政训练。

5、负责制定和实施大队学生半军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6、负责大队学生半军事管理的日常工作安排、检查、督促、评比和总结。

7、负责大队学风建设工作,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8、认真执行上级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9、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业余文化活动。

10、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

三、中队的职责

1、负责中队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大队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积极完成大队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制定实施中队的学生半军事管理工作计划。

3、负责中队半军事管理的日常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质量,提高中队学生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4、负责中队的军事训练、早出操及其它军事活动的组织指挥。

5、及时发现上报学生中的好人好事和存在问题。关心学生的生活,了解学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6、负责学生宿舍内务、环境卫生清扫等日常工作。

7、及时向上级汇报学生的德、才情况。

 

第三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条  起床

1、起床时间为北京时间0600,起床号吹响后,全体学生应立即起床,迅速按规定着装,作好出操的一切准备。

2、突发病号须向中队辅导员请假,经批准后卧床休息。

第十一条  早出操、早读

1、学生必须参加早操、早读(担任公差、勤务人员除外),周一、五为早操日,周二、三、四为早读日,中队辅导员负责考勤与管理,不能出操者需经中队辅导员同意,伤病员须有医院证明。

2、早出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即0610 —— 0640。早自习时间通常为五十分钟,即0610 —— 0700

3、参加早操、早读学员以中队为单位,去指定地点集合,中队值班员整队,检查着装,清点人数,统一整队出操、进教室早读。

4、实行报告制度。报告词:×××队长同志,×××中队应到人数××名,实到人数××名,请假××名,旷操××名,中队长×××,报告完毕。

5、早操迟到者不能进入队伍,另外安排地点进行训练。

6、遇到雨雪天不能出操时,应按时起床进行卫生清扫和自习。

第十二条  洗漱

1、洗漱前,清扫室内卫生,整理好内务。

2、学生必须去洗漱室和指定的位置洗漱,自觉遵守秩序,

维护公共卫生,注意节约用水,保持洗漱间卫生清洁。

3、洗漱用具应按规定放在脸盆内,牙膏放在脸盆中央,肥

皂盒放在脸盆内,毛巾垂放于脸盆边沿,脸盆按规定的位置摆放

整齐。

第十三条  开饭(早、中、晚饭)

1、按规定时间就餐。

2、就餐时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敲碗筷和插队,

吃完后把碗筷放到指定地点。

3、勤俭节约,文明用餐,自觉维护餐厅公共卫生,禁止乱

泼污水,乱扔乱倒剩饭菜。

4、就餐一律在餐厅,不得将饭菜带回宿舍和教室。

5、要尊重炊事人员的劳动,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争吵,

如对伙食有意见,应按正常的民主管理程序提出。

第十四条  上下课

1、上课前需提前进入教室,静候上课。

2、每单元的第一节课,教师进入教室时,班长下达“起立”

口令,全班起立,向教师行注目礼,着装时将帽子放在指定位置。

教师还礼后,班长下达“坐下”口令,并向教师报告,报告词同

早操报告词内容。下课时班长下达“起立”口令,全班起立,向教

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后下课(连堂课中间休息不行上、下课礼

)

3、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4、上课不准会客,不准擅自离开座位或进出教室,如有特

殊情况需经教师批准。

5、严禁吃食、睡觉、交头接耳、带随身听或阅读与本科无

关的书籍、报刊、杂志等。

6、学生提问应举手、经教师允许后起立发言,教师指名提

问,学生应起立回答,经教师允许后方可坐下。

7、上课前应关掉手机和呼机。

8、上课着装由总队根据季节统一布置。

第十五条 午休

1、午休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寝室做有碍他人午睡的事

情,如演奏乐器,大声喧哗,唱歌等。

2、午休期间通常应卧床休息,无特殊情况不搞其他活动。

3、起床号吹响后应迅速起床,整理内务。

第十六条 课外活动

1、课外活动的时间及内容,由团委会同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统一安排。

2、凡属集体活动(包括院、系、班组织的文娱、体育或其它第二课堂活动),每个学生必须参加,并由各班级考勤。

第十七条  自习课

1、晚自习时间为:1830——2030

2、学生集中参加自习,早、晚自习一律在本班教室内进行。

3、早、晚自习时间内不得进行其他活动,一切按课堂纪律要求进行考勤。

4、因下雨等天气原因或复习迎考期间,早操时间改为早自习,时间为:0610——0700

第十八条  晚自习后活动时间

1、晚自习后至熄灯前为晚间自由活动时间。在此时间内,学生应抓紧进行洗漱及就寝前的各种准备。

2、就寝前由大队部组织人员进行查铺,查铺时所有学生必须在位。

第十九条

1、熄灯号响后,立即熄灯就寝。此时学生不准在走廊内活动,不准进行其它活动,做到宿舍内、外无声,走廊及洗漱室无人。

2、辅导员、中队干部和中队值班员应督促所属人员按时就寝并查铺,学生未经允许不得去外住宿或留宿。

3、熄灯后不准使用蜡烛和应急灯。

4、值班人员要检查门窗、水龙头关闭情况,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内务卫生

第二十条 室内外卫生

1、各宿舍的床铺、衣物用具均应根据室内大小摆放整齐、统一规范、清洁卫生。规范如下:被子、毯子要叠成60厘米长,40厘米宽,双叠口向外摆放端正;枕头和枕巾放于被子内侧,帽子放于叠被上;床单要铺平整;鞋子放于床下(每人最多三双),鞋跟朝外。

2、室内墙壁和床头不得随意张贴图报、字画等。

3、蚊帐挂放由大队统一规定。

4、每天早起床后应打开窗户,保持室内空气洁净。

5、每天对寝室进行打扫和整理,负责清扫规定的卫生区域。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

6、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教室、寝室、洗漱室、走廊、门窗、玻璃、电灯、厕所以及环境卫生要实行分工负责,具体实施由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清扫区域,制定清扫规则。

7、严禁向窗外泼水、吐痰、扔纸屑及其他杂物。

8、实行垃圾袋装化,值日生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 个人卫生

1、各中队要进行卫生教育,培养学生自身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吃不洁食物,勤洗澡,常洗晒衣鞋、被 ,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

2、学生每月理发一次(各大队负责安排、督促和检查);不准留长发,不染其它颜色头发;要勤剪指甲、刮脸等,不准留胡须。

3、卫生检查由各大队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

1、凡属本级无权处理或无把握解决的问题就必须事先请示,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请示、报告的问题,应事后补报告,再做好登记。

2、上级的指示,应立即贯彻落实,再把处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还要做好记录。

3、凡完成上级或领导布置的某项任务后,应将完成的情况向上级口头或书面报告。

4、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情况。非如此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会议

1、班长定期组织召开班务会。

2、中队会每周召开一次,每月安排一次生活会,其余三周主要进行日常生活讲评。

3、大队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中队长以上干部会议,主要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布置下月工作。

4、大队定期召开学生大会,主要讲评思想、学习、内务卫生及生活制度的遵纪情况等。

5、总队学生大会每学期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总队领导主持,全体学生参加,主要是总队领导向学生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总队可不定期地召开学生座谈会,发扬民主,听取学生对半军事管理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请假、销假、值班

1、学生在校期间有特殊情况外出时,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按期、按时归队销假。

2、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外住宿;不得留宿他人。

3、各级值班干部必须在位履职。

第二十五条  查铺

总队和大队组织查铺,查铺主要内容是干部在位情况和学生在位、睡眠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记录与考核

总队、大队建立《工作志》。中队建立《学生日常行为考核》,由中队长填写并签字,大队长审核并签字。总队每月至少检查大队工作一次,并在平时检查了解的基础上,每月对各大队的工作评比一次。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二十七条 着装

1、必须按规定着装,不得制服和便装混穿。日常着装由总队规定,参加点名、集会、校阅、升旗仪式等活动时,根据季节情况统一换装。

2、式服装时,必须佩戴肩章,按要求戴大沿帽、系领带,保持服装整洁。不得挽袖、卷裤腿、歪戴帽、敞怀和披肩,只准佩戴国家和学校颁发的校徽、团徽、勋章、奖章和纪念章(一律佩戴于上衣左上方),不得佩戴其它徽章。

3、在操课时间、宿舍区外穿拖鞋、背心,更不得赤脚、赤背。

4、劳动、体育活动时的着装,由组织者统一规定。

5、衣时,衬衣一律扎于裤腰内。

6、不准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饰品。

7、每日、中队每月、大队每月、总队每学期要进行军容风纪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举止

1、全体学生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在与外界人员接触时,应态度和蔼,讲究礼貌,谦虚谨慎,处处维护学校的荣誉。

2、学生不管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都应言行文明,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吃零食、打闹、搭肩挽臂。

3、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4、学生参加集会时,以中队为单位按规定的时间、顺序,按指定的位置就座,严守会场秩序,会前可相互拉歌,活跃会场气氛。在观看演出和比赛时,不得鼓倒掌、喝倒彩,散会(场)时要依次退场。

5、坐姿,学生平时应养成良好的坐姿。上课、开会时,腰身挺直,双腿自然弯曲,两手平放屈膝盖上。

6、站姿,学生站立时应成立正、稍息或小步跨立姿势。

行姿,单人步行时按照齐步走的姿势行走;双人行时,两人并列齐步走;三人及三人以上行走时,应排成纵队齐步走。

 

第二十九条  礼节

1、学生进入领导和老师的办公室或课堂时应先敲门或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当领导和老师来到学生宿舍时,学生应立即起立,或由先见者喊“起立”表示欢迎。

3、学生在任何场所见到领导或老师应立正,并向老师行礼问好。

4、学生参加集会,奏《国歌》或《国际歌》时,应自行立正。

 

第七章 军训、会操、校阅和升旗议式

第三十条  军训、会操、校阅和升旗仪式按照学校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半军事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考核及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将半军事管理的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学校对学生实行的目标考核。日常检查、考核由辅导员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校的日常行为管理规定按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奖惩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半军事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参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奖惩办法》加重处罚。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