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沪海职院〔2005〕71号
关于下发学生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 依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对学生管理文件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沪海教培〔1999〕字第3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行为规范 2、学籍管理制度 3、学生参加教学活动考勤、请假制度 4、奖学金评审办法 5、文明班级、文明寝室评定办法 6、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7、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8、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9、学生一日生活制度 10、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11、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12、军事教育及考核规定 13、水上专业学生半军事管理条例 14、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15、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16、学生宿舍奖惩规定 17、学生校外自行住宿管理规定 18、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9、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学生劳动课管理规定 21、学生办理离校手续规定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 学生 管理文件 通知
附件1: 学生行为规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人才的竞争愈演愈烈,社会对人才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交礼仪尤为重要,各种场合下应遵守的礼仪规范知识已成为大学生的必修内容。做好礼仪教育既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应尽之义,也是对学生的终生负责。目的是使现代的大学生在二十一世纪的社会竞争中多一些礼仪知识,多一份成功的希望。基于这种认识我们确立了“要成材先做人,要做事先知礼”的教育理念,将文明礼仪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一环,特制定本规范: 校园文明规范 1、 仪表端庄、举止文雅、着装整洁、美观大方。 2、 男女交往要举止得体,在校园、教室、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男女学生不勾肩搭背、搂抱接吻以及其他有伤风化的行为。 3、 遵守校园管理规定,不随意张贴大小字报和各种经商广告,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吸烟、不酗酒、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4、 爱护校园一草一木,不随便进入绿草地,不攀枝摘花。 5、 爱护公共财物,不在黑板、课桌、墙壁、广告栏等处乱贴乱划。 6、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果皮、弃物,不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乱贴、挂,乱写、画,乱蹬鞋底印。 7、 维护校园内教学秩序,不在教学区、宿舍楼、办公楼等场所进行球类活动, 不在教室附近大声谈笑或追逐嬉闹,在楼道谈话,声音要小,走路步要轻。 8、 不翻越围墙、门窗,不向墙外、窗外乱扔垃圾杂物。 9、 不在校园内乱停放自行车。 10、 健康文明地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
课堂文明规范 一、严格遵守课堂作息制度 1、上课不迟到、早退; 2、预备铃响即应进入教室; 3、上课铃响,应迅速坐好,保持肃静; 4、迟到者必须在门外喊“报告”,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 二、仪表与礼节 1、进入教室,衣着必须整齐,不准赤膊,不准只穿汗背心、内衣裤和拖鞋; 2、体育课时,不准穿皮鞋或光脚; 3、同课程第一节课任课教师进入教室后,由班长喊“起立”,老师答礼后坐下,接着由班长报告出席情况(上大课时由各班分别报告)。 三、上课时 1、坐姿要端正,不要歪歪扭扭或趴在桌上; 2、不随便说话,不影响他人听课; 3、应集中精力听课,不看与本课程无关的报刊杂志、书籍等; 4、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教室者,必须征得任课教师同意; 5、自习课应保持安静,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6、上体育课时要精神振作、饱满; 7、上课发言时必须先举手,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言,未经教师同意不准任意插话。 四、自觉保持教室内安静、整洁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1、在校内特别是教学大楼和教室内,不要大声谈笑,追逐嬉闹; 2、上课时应关闭手机,不准喧哗,不得有影响教学的言行举止; 3、不在教室内吃饭、吃零食等; 4、不在课桌内放废纸、废物,不随地吐痰、乱抛杂物,值日生每天应自觉做好教室清洁卫生工作。 五、爱护公物,厉行节约 1、教室内的各种设备、设施要妥善保管和爱护,未经许可不得携带出教室; 2、不乱涂课桌,不蓄意损坏桌椅、门、窗,不私自拆卸螺丝等; 3、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4、教室无人时应主动熄灯、关窗和锁门,以防物品和设施的丢失或损坏。 六、学生不准随意翻动教师的教案、书籍和其他教学资料。
宿舍文明规范 一、严格遵守宿舍门卫制度 1、进出宿舍楼主动出示《住宿证》; 2、不在宿舍区已关门的情况下用非正当手段出入宿舍区; 3、亲友、同学到宿舍来访时,要征得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 4、男生(宾)不进入女生宿舍,女生(宾)不进入男生宿舍。 二、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 1、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 2、保持宿舍安静,不大声喧哗、吵闹,不进行妨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3、晚上熄灯后,不在走廊里进行打牌、下棋等活动。 三、严格遵守宿舍内务制度 1、宿舍内床铺、衣物及其他用具均应按内务要求统一安放于指定部位,室内物品要摆放整齐、美观,室内六面要清洁干净; 2、室内墙壁、床头、门背、橱门上不乱张贴不雅观的图片、照片等,不得在墙上涂鸦;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公共卫生制度,做好宿舍楼的保洁工作,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 四、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1、 按规定宿舍床位就寝,不私自调换宿舍、床位; 2、 应养成节约水电的良好习惯; 3、 自觉维护宿舍楼清洁,不将垃圾扫至走廊,不在走廊内乱倒污水和乱扔杂物, 4、 不将饭菜带入宿舍楼内(病号等特殊情况除外); 5、 爱护宿舍内一切设备和家具。 五、宿舍文明 1、 宿舍楼内不赤膊、不只穿内短裤(就寝时除外);不只穿背心、拖鞋出宿舍楼(洗澡除外); 2、 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不吵嘴,不骂人,不打架斗殴,不酗酒,不赌博,不搓麻将; 3、 不向窗外扔杂物、倒污水等; 4、 领导、老师或客人进入学生宿舍,应起立欢迎,主动问候,微笑致意,有礼貌地回答问话; 5、 开关门窗,用力要轻; 6、 建设健康、活泼的寝室文化,营造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六、宿舍安全 1、宿舍楼内不使用各种明火(包括点蜡烛)、不焚烧纸张等物品; 2、宿舍内不使用电器设备和电加热器,不私自移动和拆修室内照明等设备,不私接电源; 3、不私自调换门锁,不借钥匙给非本室人员使用; 4、不在宿舍楼内抽烟; 5、不在宿舍存放贵重物品和数额大的现金; 7、 在无火警情况下,不擅自动用消防设备。
食堂就餐规范 1、 为了身心健康,防止传染病的蔓延,提倡在校内食堂就餐; 2、 遵守就餐秩序,排队买饭买菜,不拥挤、不夹塞、不起哄、不喧哗、不打闹、不敲打餐具,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 3、 要文明就餐,不坐在桌子上用餐,就餐后,请自觉将餐具放到指定地点; 4、 自觉维护餐厅卫生,不乱吐、乱倒饭菜,保持地面、桌面清洁; 5、 爱惜粮食,厉行节约。 集体活动规范 1、 参加集会、课外活动要守时,服从指挥,不中途退场。 2、 入场、退场时要礼让、有序,不争先恐后,不人为造成拥挤。 3、 集会发言时,应先向老师和听众致礼,发言结束后道谢。 4、 集会期间保持会场内肃静,不看书报,不吃食物,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5、 听报告、观看演出及比赛时,要讲究礼节,适时适度地鼓掌致意,不乱走动,不乱起哄,不喝倒彩,不吹口哨。 6、 课外活动注意安全,不追逐打闹,不喧哗起哄,不做不正当的游戏。
礼貌待人规范 1、 尊敬师长,在校内外见到老师要主动问候,称呼得当,路遇礼让。 2、 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 3、 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乐于助人。 4、 同学之间不起侮辱性绰号,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不强词夺理、恶语伤人。 5、 使用“您、请、谢谢、再见、对不起、请原谅、没关系、别客气”等文明礼貌用语,做到文雅、谦逊,不说脏话、粗话。言行举止要大方庄重。 6、 使用体态语言:微笑问好、握手、招手、鼓掌、右行礼让、回答问题起立。 7、 老师或管理人员到寝室、教室要起立让座,回答问题要诚恳。 8、 进老师或领导办公室要首先敲门或喊“报告”,得到允许,方可入内。未经同意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截留和私拆损坏他人信件。 9、 路遇外宾要以礼相待,不卑不亢,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10、 守信守时,答应帮助别人的事情要按时做到。
爱护公物规范 1、 班务用品使用有方不浪费; 2、 清洁用具使用小心不损坏; 3、 桌椅摆放移动搬取要轻动; 4、 体育器材使用小心要爱惜; 5、 实验仪器操作得当要规范; 6、 用水洗抹用量适度不浪费; 7、 用电开关人离灯熄要节省; 8、 一花一草不乱采摘保绿化; 9、 校园内外不乱涂抹美环境; 10、校园公物不乱破坏行为美。
生活卫生规范 1、 穿戴整齐,朴素大方。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浓妆艳抹。 2、 爱惜生命,不吸烟、酗酒,拒绝毒品。 3、 艰苦朴素,生活节俭,不追求奢侈。 4、 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泼倒污水,不乱扔垃圾。 5、 不将废纸等垃圾丢入水池、便池内,以免造成下水道堵塞。 6、 注意饮食卫生,坚持食堂用餐,不喝生水,拒绝小摊不洁食物。 7、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身体健康。 8、 勤换衣服勤洗澡、勤晒衣服被子。 9、 宿舍、教室勤通风,保持空气新鲜,防止流感等传染性疾病传染;患病应及时治疗。 10、 各宿舍及公共区域必须轮值打扫,做到室内外地面干净,不留死角,垃圾及时倒干净,不得囤放在畚箕内。 校外规范 1、同校外人员交往要文明得体、讲究分寸、自尊自爱、不受利诱,不失大学生的身份与形象。 2、对待长者、孕妇要行走让路、乘车让座、购物让先。 3、尊重并帮助智障、残障人士。 4、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5、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敢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言行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6、参加体育活动时,用语要文明,不得故意犯规或伤害他人。 7、观看演出和比赛,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8、与别人观点有差异时,要以理服人,绝不能开口骂人、动手打人。即便对言行比较粗鲁的人,也应彬彬有礼,用文明教育野蛮,用行动塑造风度。 9、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
附件2: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零零五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须持《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招生办公室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两周不到校注册者,作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等方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按《课程考核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三、升、留级与试读 第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按学校规定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上述留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跟班试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与学生签定试读协议。 公共体育课、军事教育和劳动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十一条 不及格课程,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补考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学校统一安排补考一次。 四、转学、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可允许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由学校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升学前办理有关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和教务处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校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上海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办理。 五、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期者予以退学。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所交学费不再退还。如在校学习时间未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复学后不再交纳该学年的学费;如在校学习时间已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复学后应交纳该学年的第一学期学费。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复学的学生按其课程学习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相应的年级没有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已留级一次,再次达到留级标准者; (2)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受处理而离校的学生,档案退回原籍。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满一年以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5、已经报到、注册及缴纳学杂费的学生,中途因故申请退学,当学期学杂费不退。 第二十五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系部报学生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七、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要作全面鉴定,从德、智、体三个方面作出评价,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实践和健康状况等表现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时,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待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再向学校申请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的学籍处理,由系部、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商定意见后,报院长决定。
附件3: 学生参加教学活动考勤、请假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学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组织性、纪律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的范围 (1) 学生必须在开学时按时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教学活动包括:上课、实习、实验、劳动课、军训、自习、政治学习等。 (3) 考勤内容包括:出勤、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公假等。 2、考勤的方法 (1) 上课(包括实习、实验、自习、劳动)、政治学习、军训等由教师负责点名。 (2) 《考勤记录簿》由教师负责填写、签名,班长负责保管。 (3) 每周五全部课程结束后,班长将《考勤记录簿》交给辅导员(班主任),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核班级一周出勤情况。 (4) 任课教师不定期将班级出勤情况及意见填写在《考勤记录簿》上。 (5) 辅导员(班主任)汇总一周班级学生出勤情况,填写《学生考勤汇总表》,交系部留存,考勤簿交系部审核。 (6) 记录应采用规定符号,不得涂改,更正之处应由任课教师签名。 3、考勤的计算 (1)缺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课时计算,教务处安排的劳动课、毕业实习、航行实习、军训等每天均按6节课时计算。 (2) 无故迟到、早退三次以旷课一节计算;无故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以旷课一节计算。 二、请假及批准权限 1、非特殊情况,学生一般不能请事假。 2、由于直系亲属的特殊原因,学生请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后批准;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系部批准;三天以上由系负责人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生病必须到校医务室或就近医院就诊;病假一天及以上者,一律凭医院或校医务室病假证明,方可按病假处理;无医院病假单者,凭病史记录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后可补假半天。 4、公假须凭有关证明,报系部批准。 5、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请假的,必须于返校第一天内书面办理补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 三、旷课的处理: 凡有旷课行为者,学生本人应作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依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四、本规定解释权所属学生处。
附件4: 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牢固掌握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得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高质量的航运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条件 1、凡本院注册的学历班学生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学期者均可参加评定。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热爱劳动,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服从半军事管理。 3、热爱本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能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 凡本学期违反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党、团、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及通报批评者;或虽未给予处分,但影响较大者; (3) 劳动课成绩70分(或中)以下者; (4) 综合测评不及格,德、智、体三个分项有一个不及格者; (5) 在一学期内有旷课行为者(包括学院规定要作考勤的活动); (6) 住宿学生早出操少于规定次数三次以上(包括三次)者; (7) 有违纪行为且屡教不改者; (8) 其他明显不符合评奖条件者。 二、评奖办法及评奖程序: 1、符合评奖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专业同年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序列进行评定。一等奖可在本专业同年级范围内评定,考试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分90分以上(含90分),其它各门考查成绩不得低于80分(或良);二、三等奖在班级内评定,二等奖考试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分应在85分以上(含85分),其它各门考查成绩不得低于75分(或中);三等奖考试课程成绩累计平均分应在75分以上(含75分),其它各门考查成绩都必须及格。 2、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于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参加评定。 3、奖学金初评定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以班级为单位。首先进行综合测评,根据综合测评结果,参照评定条件和比例,初定获奖推荐名单交系部复核,并由系部报学生处审核。 三、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一等奖 1000元/学期 占本专业同年级人数 5% 二等奖 500元/学期 占班级人数 10% 三等奖 200元/学期 占班级人数 15% 四、其它 1、学生处应将审核后的获奖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发放。 2、在同等条件下,家庭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3、逾期不上报评审材料者,作自动放弃论处。 4、各系(部)应严格把关,维护奖学金评定的公正性、严肃性。 五、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设置奖学金发放标准。 六、本办法自2005~2006年第一学期开始实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5: 文明班级、文明寝室评定办法 一、 文明班级评定办法 1.文明班级评定条件: 1) 全体学生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积极进取,热爱专业;具有浓厚学习风气,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团结互助,文明健康,朝气蓬勃的良好班风;班级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在学校有较大影响。 2) 全体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良好学风;学习成绩在本年级中名列前茅,全班级各科总评分在全系班级总数前20%以内。获奖学金比例高。 3) 全体学生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院、系各项活动;积极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学活动;主动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4) 全体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能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寝室文明卫生检查合格率高。 5) 团支部和班委是全班的核心,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有干劲,有热情,有朝气,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与其他班级友好相处。 6) 班级月度考核,学期总评分在全系班级总数前20%以内。 7) 全班无违纪处分。 8) 文明班级报评需符合以上条件,同时还要有突出成绩和事迹材料。 2. 文明班级奖励标准 文明班级每学期评定一次,第一学期为初评,第二学期为总评,奖励各200元。 二、 文明寝室评定办法 1.文明寝室评定条件 (1)参见《学生宿舍奖惩规定》评定条件 (2)每月总评分在9分以上 2.文明寝室奖励标准 文明寝室每学期评定一次,学期总分累计前20个寝室,各奖励每人20元。
附件6: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体现我院“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企业需求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1、三好学生评定范围: 凡在本院注册的学历班学生学习满一学年的均可参加评定。 2、优秀学生干部评定范围: 凡在本院注册的学历班学生学习满一年且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均可参加评定。 二、评定条件 1、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1) 政治思想好: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国际国内大事,能运用正确观点,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分清是非,自觉抵制和批评不正确的思想和言行,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学生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2) 学业技能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较好地掌握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年各门考试成绩85分以上,其它各门考查成绩80分(或良)以上。 3) 身心素质好:身体健康,认真刻苦地参加体育锻炼和军事训练;具有高尚的情操,乐为集体工作;为人正直,具有良好的劳动卫生习惯和文明修养。体锻成绩达标。体育成绩优良。 4)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科学讲座和社会实践活动。 5) 综合测评成绩为优。 6) 市三好学生不仅要符合以上条件,而且要在整个学年表现出色,并在德、智、体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2、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条件: 1)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国际国内大事,能运用正确观点,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分清是非,自觉抵制和批评不正确的思想和言行,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学生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2) 乐于接受学院、系部和班级委派的工作;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思想活跃,不怕困难,能独立开展工作,积极组织各项有益的活动;能秉公办事,原则性强;工作出色,有实绩,无重大工作失误;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骨干作用。 3) 关心集体,作风正派,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主动向学生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学生情况。 4) 学习努力、刻苦,开展互帮互学,学年学习总评成绩在85分以上。 5) 综合素质较高,年度综合测评成绩为优。 6) 市优秀学生干部不仅要符合以上条件,而且要有突出成绩和事迹。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 1、有违纪行为。 2、有旷课现象(住校生包括早出操、集体活动等)。 3、发现情况不及时汇报,不制止,敷衍失职。 4、学习成绩学期总评有一门或以上不及格,体锻不达标。 5、不热心为同学服务,不配合支持学校工作的。 6、住宿学生所在的宿舍卫生一个学期内有三周卫生平均分低于6分的。 四、评选方法及时间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辅导员(班主任)推荐,班委、团支委、辅导员(班主任)整理上报材料,系部复核,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发文。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第二学期结束或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评选。 五、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1、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全学院学生的百分之一。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全学院学生的百分之二。 3、三好学生奖励6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励300元。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处。
附件7: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相应作出纪律处分。 第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步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殴打老师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一学期旷课时累计达到下列者,将给予处理; 1、旷课6-10学时者,由系部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学生处备案; 2、旷课11学时-30学时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1学时-50学时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4、由于旷课原因,连续二次以上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应以累加计算,以最后处分记入档案。 6、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线,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用电设备,改装线路者,视其情节及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包括抽烟),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外一律不准酗酒,凡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酗酒闹事者,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不准抽烟,凡在校内抽烟者,给予通报批评;多次抽烟,经教育坚持不改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在宿舍内抽烟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抽烟,经教育坚持不改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1、本学年内不得评奖学金,在上一年度评奖或发奖期间受处分者,取消获奖资格,本学年可参加评奖。 2、本学年内不准贷款,已批准贷款者,自受处分之日起停止贷款。 第二十一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院系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学生处,由学生处上报院长批准。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系(部)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处。
附件8: 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图强,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一定时期内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考核,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一种量化评价。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专业奖学金评定、评优、入党、入团、毕业就业推荐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测评对象为本院已注册入学满一学期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五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测评一次,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取该学年内二个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分值。 第二章 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各系负责实施学生综合测评,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生综合测评的具体操作。 第七条 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各系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布置学生综合测评工作,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九条 各班测评小组根据班委会、团支部、辅导员(班主任)、系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考核及记录材料,教务处提供的学生成绩,基础部(体育教研室)提供的学生体育课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等对上一学期内学生的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逐一进行测评,认真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表》栏内各项分值,按德、智、体的各分值及不同权值计算每个学生的总分,并评定等级。 第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汇总学生测评成绩,填写《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统计表》,向班级学生公示,学期(年)综合测评结果报系审核。 第十一条 各系将审核后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统计表》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生处对测评成绩结果予以确认和汇总,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输入学生学籍管理数据库。 第三章 测评内容及评分细则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包括对学生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三部分内容。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计分方法: 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测评成绩×30%+智育测评成绩×60%+体育测评成绩×10%。 第十五条 德育测评的内容和计分方法: 德育测评是对学生政治思想、文明礼貌、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观念等内容的综合考核。 德育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基本分和德育测评奖、扣分两部分组成,其最低分为零。计分方法为: 德育测评成绩=德育测评基本分+德育测评奖励分或扣分。 1.德育测评基本分以75分计。 2.德育测评奖励分、扣分根据《附表一》条件对照计算得分:
第十六条 智育测评的内容和计分方法: 智育测评是对学生各门课程的理论学习和学生掌握、应用文化专业知识的程度,实践技能等内容的综合考核。智育测评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二部分组成。计分方法: 智育测评成绩 = 智育测评基本分 +智育测评奖励分 1.智育测评基本分为学生每学期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的平均分(体育除外)。 2.智育测评奖励分根据附表二标准对照计算得分。 3.智育测评成绩最高分为100分。
附表二(智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第十七条 体育测评的内容和计分方法: 体育测评是对学生体育课、早锻炼、参加体育运动比赛等内容的综合考核。 体育测评成绩 = 体育课成绩 × 70% + 早锻炼 × 30% + 体育运动比赛奖励分 1、凡体育课旷课、事假多者,按体育教研室在平时成绩中扣分。 2、体育课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无体育课的班级学期体育成绩按体育教研室提供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分计分。 3、体育测评成绩最高分为100分。 4、体育运动比赛奖励分根据附表三条件对照计算级分。
附表三(体育运动比赛奖励加分标准)
第四章 测评记录及其他 第十八条 各班委会、团支部、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收集、整理、统计日常考核材料,各系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学生的日常考评数据。 第十九条 各系负责保存学期(年)《学生综合测评表》,学生处保存学期(年)《学生综合测评统计表》。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学年总评成绩分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76-89分为良;60-75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学生毕、结业前将学生综合测评等级填入各类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中所有附加分的材料应真实、有效,经辅导员审核并签名后附入《学生综合测评表》材料。对未列入考核标准的内容,经系(部)确认,学生处批准后可给予加、减5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9: 学生一日生活制度 一、起床 早晨起床号响后,全体学生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 1、 住宿学生必须参加早操,每学期出操次数规定为40次,如因气候等特殊原因不能出操,由院体育教研室视情况统一减免。 2、 早出操实行打卡记录制,出操信号响后,住宿学生带好本人的出操记录卡参加早锻炼,并到规定的地点打卡。学校设起点、终点2个打卡点。起点和终点各打卡一次为有效。 3、 早出操记录卡个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如有遗失可到院体育教研室申请补办。但原卡上记录全部作废,后果自负。 4、 各系部应每月统计一次,学期末按规定的截止期(上半年6月10日,下半年12月10日)将学生出操卡收齐后检查统计,并将统计次数汇总后报院体育教研室。 5、 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精神:高等学校学生《标准》成绩达到良好等级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对体育课、早操一学年缺勤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一学年因病、事假缺勤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标准》成绩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 三、洗漱和内务整理 1、 洗漱必须在盥洗室内进行。注意节约用水,维护公共卫生,保持盥洗室内清洁。 2、 洗漱用具必须按规定放置。 3、 宿舍内务整理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床面平整、被褥整齐、有棱有角、大小适中、并放在指定位置,其它生活、学习用品亦应按规定放置。 4、 各班级按计划做好宿舍内走廊、楼梯、盥洗室、厕所等包干区的清洁卫生工作。 四、就餐(包括早、中、晚餐) 1、 按规定时间进入餐厅就餐。 2、 遵守食堂秩序,不得大声喧闹,不得乱敲碗筷;买饭时应自动排队,不得拥挤插队,不得一人代买多份饭菜。 3、 节约粮食,文明用餐,注意保持餐厅卫生,禁止乱泼污水,乱扔乱倒剩饭菜, 就餐后自觉将餐具放到指定地点。 4、 就餐一律在餐厅,不得将饭菜带回宿舍。 5、 尊重炊事人员的劳动,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如对伙食有意见,应按正常的民主管理程序提出。 五、课外活动 1、 参加集会、课外活动要守时,服从指挥,不中途退场。 2、 凡属集体活动,每个学生必须参加,并由各班级考勤。 3、 集会期间保持会场内肃静,不看书报,不吃食物,不做与会议的事。 4、 听报告、观看演出及比赛时,要讲究礼节,适时适度地鼓掌致意,不乱走动,不乱起哄,不喝倒彩,不吹口哨。 5、 课外活动注意安全,不追逐打闹,不喧哗起哄,不做不正当的游戏。 六、自习课 自习课和夜辅导课时间,学生一律在本教室内,按课堂纪律要求执行,并进行考勤。 七、晚点名和熄灯 1、 每晚熄灯前25分钟,由宿管员到宿舍查铺、点名,熄灯号响后,各宿舍即熄灯就寝。 2、 晚上熄灯后,学生不得再做他事,不得喧哗,不得外出,不准留宿外人。 3、 晚上熄灯后,不得在走廊里进行打牌、下棋等活动。 八、学生在校须严格遵守学校“一日生活制度”,住宿学生外出,须在晚上熄灯前返校,不按时返校的作违纪处理。 九、内务卫生制度 1、 学生宿舍内床铺、衣物及其他用具均应按内务要求统一安放于指定部位;被子、毯子要叠成60厘米长,40厘米宽,双叠口向外摆放端正;枕头和枕巾放于被子内侧,帽子放于叠被上;床单要铺平整,帐子按规定挂放;鞋子放于床下(每人最多三双),鞋跟朝外。 2、 室内墙壁、床头、门背、橱门上不乱张贴不雅观的图片、照片等,不得在墙上涂鸦。 3、 室内物品要摆放整齐、美观,洗漱用品按规定放置;室内个人多余物品一律藏箱入柜,不得随意摆放。 4、 每天早上出操后,由室长安排专人打扫宿舍卫生。 5、 宿舍内严禁吸烟、喝酒、打麻将;严禁使用明火和私接电源线;严禁向窗外泼水、乱扔杂物。 6、 全体学生都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遵守公共卫生制度,做好整个宿舍楼及校区的保洁工作,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
附件10: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专门的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和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和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1: 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一、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1、学生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 2、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3、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健康向上的学术、科技、文娱、艺术、体育等活动。 4、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有违本社团宗旨的活动。 5、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活动,须经学校同意。 6、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 7、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或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组织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二、文娱体育管理规定 1、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校演出,须经学校批准。 2、学校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学校规定学生应参加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三、校园秩序及社会活动管理 1、学校鼓励学生对学校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有意见、建议,学校有责任向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反映。 2、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或当地政府反映。 3、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4、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5、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6、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7、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8、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9、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附件12: 军事教育及考核规定 为贯彻《国防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批转市教委和上海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在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依法推进国防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我院军事教育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 课程设置、教学时数 1、 陆上专业设“入学军事训练”(学时:2周)和“军事理论”(24学时),共两门课。 2、 水上专业设“入学军事训练”(学时:2周)和“军事队列”(30学时)和“军事理论”(24学时),共三门课。 二、 考核办法和成绩计算 1、“入学军事训练”实行学院武装部和承训部队两级考核,成绩分三档: 1)军训合格 2)补军训(因病、事缺席的教学时数经批准推迟到下年度新生入学军训时补足); 3)不合格(因单项军训科目不合格或组织纪律性不好,参加下年度全程训练)。 2、“军事队列”课的考评办法:采取课程结束时实行队列实操考试(满分50分)与平时上课表现考评(满分50分)相结合。总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3、“军事理论”课的考评办法:采取课程考试或结束时写论文(3000字以上,满分50分)和平时上课的表现考评(满分50分)相结合。总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学生上“军事队列”课和“军事知识”课时,应遵守纪律。迟到、早退、旷课、请假的处理按《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考勤办法执行。学生着装不整不能参加上课,任课教师应严格清场。学生上课时不能使用手机。 三、凡规定的军事课考评不合格或没有成绩的学生,不予毕业。
附件13: 水上专业学生半军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水上专业学生。 第二条 对水上专业的学生实行半军事管理是培养合格的航运事业高级技术人才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国防意识和高度的组织纪律性,是学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军事素养,以及有关外事处理能力、军事应变能力、遇难求生能力,以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教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和海军《舰艇条令》等有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半军事管理制度,军容风纪、会操、校阅、升旗仪式等,是半军事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学生学习、日常生活的法规和行为准则,各级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整齐划一。 第五条 执行本条例,必须坚持按级科学管理,各负其责;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教养一致,训管结合;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奖惩分明,令行禁止的原则,不断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性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校各级半军事管理组织和干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组织机构 学院设学生半军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半军事管理总队。航海技术系和机电工程系设学生半军事管理大队,下设中队和班级。 第八条 半军事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总队设总队长一名,政委一名,副总队长若干名、总队参谋长一名。大队设大队长一名(系主任兼任)、副大队长一名(系副主任兼任)、政委一名(系党支部书记兼任)。中队设中队长、副中队长各一名(由学生担任)。 第九条 半军事管理各级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 总队的职责 1、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2、责制订学生半军事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制订总队工作计划。 4、负责学生半军事管理的组织、监督、检查、评比和总结。 5|、负责校阅及其他大型军事活动的组织、指挥。 6、负责对学生半军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半军事管理队伍。 二、 大队的职责 1、在总队领导下,组织学生学习政治理论,努力使学生在思想上、政治上、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2、负责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3、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和生活困难。 4、负责大队学生半军事管理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的管理教育和军政训练。 5、负责制定和实施大队学生半军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6、负责大队学生半军事管理的日常工作安排、检查、督促、评比和总结。 7、负责大队学风建设工作,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8、认真执行上级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9、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和业余文化活动。 10、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 三、 中队的职责 1、负责中队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大队制定的各项工作计划,积极完成大队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责制定实施中队的学生半军事管理工作计划。 3、负责中队半军事管理的日常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质量,提高中队学生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4、负责中队的军事训练、早出操及其它军事活动的组织指挥。 5、及时发现上报学生中的好人好事和存在问题。关心学生的生活,了解学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6、负责学生宿舍内务、环境卫生清扫等日常工作。 7、及时向上级汇报学生的德、才情况。 第三章 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条 起床 1、起床时间为北京时间06:00,起床号吹响后,全体学生应立即起床,迅速按规定着装,作好出操的一切准备。 2、突发病号须向中队辅导员请假,经批准后卧床休息。 第十一条 早出操、早读 1、 学生必须参加早操、早读(担任公差、勤务人员除外),周一、五为早操日,周二、三、四为早读日,中队辅导员负责考勤与管理,不能出操者需经中队辅导员同意,伤病员须有医院证明。 2、 早出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即06:10 ~ 06:40。早自习时间通常为五十分钟,即06:10 ~ 07:00。 3、 参加早操、早读学员以中队为单位,去指定地点集合,中队值班员整队,检查着装,清点人数,统一整队出操、进教室早读。 4、 实行报告制度。报告词:×××队长同志,×××中队应到人数××名,实到人数××名,请假××名,旷操××名,中队长×××,报告完毕。 5、 早操迟到者不能进入队伍,另外安排地点进行训练。 6、 遇到雨雪天不能出操时,应按时起床进行卫生清扫和自习。 第十二条 洗漱 1、洗漱前,清扫室内卫生,整理好内务。 2、学生必须去洗漱室和指定的位置洗漱,自觉遵守秩序,维护公共卫生,注意节约用水,保持洗漱间卫生清洁。 3、洗漱用具应按规定放在脸盆内,牙膏放在脸盆中央,肥皂盒放在脸盆内,毛巾垂放于脸盆边沿,脸盆按规定的位置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开饭(早、中、晚饭) 1、按规定时间就餐。 2、就餐时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打闹、敲碗筷和插队,吃完后把碗筷放到指定地点。 3、勤俭节约,文明用餐,自觉维护餐厅公共卫生,禁止乱泼污水,乱扔乱倒剩饭菜。 4、就餐一律在餐厅,不得将饭菜带回宿舍和教室。 5、要尊重炊事人员的劳动,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如对伙食有意见,应按正常的民主管理程序提出。 第十四条 上下课 1、课前需提前进入教室,静候上课。 2、每单元的第一节课,教师进入教室时,班长下达“起立”口令,全班起立,向教师行注目礼,着装时将帽子放在指定位置。教师还礼后,班长下达“坐下”口令,并向教师报告,报告词同早操报告词内容。下课时班长下达“起立”口令,全班起立,向教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后下课(连堂课中间休息不行上、下课礼节)。 3、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4、上课不准会客,不准擅自离开座位或进出教室,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教师批准。 5、严禁吃食、睡觉、交头接耳、带随身听或阅读与本科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等。 6、学生提问应举手、经教师允许后起立发言,教师指名提问,学生应起立回答,经教师允许后方可坐下。 7、上课前应关掉手机和呼机。 8、上课着装由总队根据季节统一布置。 第十五条 午休 1、午休期间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寝室做有碍他人午睡的事情,如演奏乐器,大声喧哗,唱歌等。 2、午休期间通常应卧床休息,无特殊情况不搞其他活动。 3、起床号吹响后应迅速起床,整理内务。 第十六条 课外活动 1、课外活动的时间及内容,由团委会同学生处、教务处、各系部统一安排。 2、凡属集体活动(包括院、系、班组织的文娱、体育或其它第二课堂活动),每个学生必须参加,并由各班级考勤。 第十七条 自习课 1、晚自习时间为:18:30——20:30。 2、学生集中参加自习,早、晚自习一律在本班教室内进行。 3、早、晚自习时间内不得进行其他活动,一切按课堂纪律要求进行考勤。 4、因下雨等天气原因或复习迎考期间,早操时间改为早自习,时间为:06:10——07:00。 第十八条 晚自习后活动时间 1、晚自习后至熄灯前为晚间自由活动时间。在此时间内,学生应抓紧进行洗漱及就寝前的各种准备。 2、就寝前由大队部组织人员进行查铺,查铺时所有学生必须在位。 第十九条 1、熄灯号响后,立即熄灯就寝。此时学生不准在走廊内活动,不准进行其它活动,做到宿舍内、外无声,走廊及洗漱室无人。 2、辅导员、中队干部和中队值班员应督促所属人员按时就寝并查铺,学生未经允许不得去外住宿或留宿。 1、熄灯后不准使用蜡烛和应急灯。 2、值班人员要检查门窗、水龙头关闭情况,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内务卫生 第二十条 室内外卫生 1、各宿舍的床铺、衣物用具均应根据室内大小摆放整齐、统一规范、清洁卫生。规范如下:被子、毯子要叠成60厘米长,40厘米宽,双叠口向外摆放端正;枕头和枕巾放于被子内侧,帽子放于叠被上;床单要铺平整;鞋子放于床下(每人最多三双),鞋跟朝外。 2、室内墙壁和床头不得随意张贴图报、字画等。 3、蚊帐挂放由大队统一规定。 4、每天早起床后应打开窗户,保持室内空气洁净。 5、每天对寝室进行打扫和整理,负责清扫规定的卫生区域。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 6、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教室、寝室、洗漱室、走廊、门窗、玻璃、电灯、厕所以及环境卫生要实行分工负责,具体实施由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清扫区域,制定清扫规则。 7、严禁向窗外泼水、吐痰、扔纸屑及其他杂物。 8、实行垃圾袋装化,值日生把垃圾放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 个人卫生 1、各中队要进行卫生教育,培养学生自身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吃不洁食物,勤洗澡,常洗晒衣鞋、被 ,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 2、学生每月理发一次(各大队负责安排、督促和检查);不准留长发,不染其它颜色头发;要勤剪指甲、刮脸等,不准留胡须。 3、卫生检查由各大队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请示报告 1、凡属本级无权处理或无把握解决的问题就必须事先请示,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请示、报告的问题,应事后补报告,再做好登记。 2、上级的指示,应立即贯彻落实,再把处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还要做好记录。 3、凡完成上级或领导布置的某项任务后,应将完成的情况向上级口头或书面报告。 4、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情况。非如此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 会议 1、班长定期组织召开班务会。 2、中队会每周召开一次,每月安排一次生活会,其余三周主要进行日常生活讲评。 3、大队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中队长以上干部会议,主要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和布置下月工作。 4、大队定期召开学生大会,主要讲评思想、学习、内务卫生及生活制度的遵纪情况等。 5、总队学生大会每学期或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总队领导主持,全体学生参加,主要是总队领导向学生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总队可不定期地召开学生座谈会,发扬民主,听取学生对半军事管理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请假、销假、值班 1、学生在校期间有特殊情况外出时,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按期、按时归队销假。 2、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外住宿;不得留宿他人。 3、各级值班干部必须在位履职。 第二十五条 查铺 总队和大队组织查铺,查铺主要内容是干部在位情况和学生在位、睡眠情况。 第二十六条 记录与考核 总队、大队建立《工作志》。中队建立《学生日常行为考核》,由中队长填写并签字,大队长审核并签字。总队每月至少检查大队工作一次,并在平时检查了解的基础上,每月对各大队的工作评比一次。 第六章 军容风纪 第二十七条 着装 1、学生必须按规定着装,不得制服和便装混穿。日常着装由总队规定,参加点名、集会、校阅、升旗仪式等活动时,根据季节情况统一换装。 2、着制式服装时,必须佩戴肩章,按要求戴大沿帽、系领带,保持服装整洁。不得挽袖、卷裤腿、歪戴帽、敞怀和披肩,只准佩戴国家和学校颁发的校徽、团徽、勋章、奖章和纪念章(一律佩戴于上衣左上方),不得佩戴其它徽章。 3、严禁在操课时间、宿舍区外穿拖鞋、背心,更不得赤脚、赤背。 4、参加劳动、体育活动时的着装,由组织者统一规定。 5、穿衬衣时,衬衣一律扎于裤腰内。 6、学生不准戴戒指、项链、耳环等饰品。 7、 班级每日、中队每月、大队每月、总队每学期要进行军容风纪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举止 1、全体学生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在与外界人员接触时,应态度和蔼,讲究礼貌,谦虚谨慎,处处维护学校的荣誉。 2、学生不管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都应言行文明,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吃零食、打闹、搭肩挽臂。 3、同学之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 4、学生参加集会时,以中队为单位按规定的时间、顺序,按指定的位置就座,严守会场秩序,会前可相互拉歌,活跃会场气氛。在观看演出和比赛时,不得鼓倒掌、喝倒彩,散会(场)时要依次退场。 5、坐姿,学生平时应养成良好的坐姿。上课、开会时,腰身挺直,双腿自然弯曲,两手平放屈膝盖上。 6、站姿,学生站立时应成立正、稍息或小步跨立姿势。 7、行姿,单人步行时按照齐步走的姿势行走;双人行时,两人并列齐步走;三人及三人以上行走时,应排成纵队齐步走。 第二十九条 礼节 1、学生进入领导和老师的办公室或课堂时应先敲门或喊“报告”,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当领导和老师来到学生宿舍时,学生应立即起立,或由先见者喊“起立”表示欢迎。 3、学生在任何场所见到领导或老师应立正,并向老师行礼问好。 4、学生参加集会,奏《国歌》或《国际歌》时,应自行立正。 第七章 军训、会操、校阅和升旗议式 第三十条 军训、会操、校阅和升旗仪式按照学校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半军事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考核及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 将半军事管理的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学校对学生实行的目标考核。日常检查、考核由辅导员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校的日常行为管理规定按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奖惩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半军事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参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奖惩办法》加重处罚。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4: 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一、 学生证和校徽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 二、 凡经正式录取的本院学生入校后需交半身免冠一寸近照一张,由学生处填写后发给学生证一件,校徽一枚。 三、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和佩带,应妥善保管,爱护使用,以防损坏、丢失,不得转借送人。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 四、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注册栏内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五、 学生证遗失后,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失,并由本人提出书面补办学生证申请。申请一经学生处核实同意后,可补办学生证。补办学生证时学生需交半身免冠一寸近照一张,付证件费5元。自办理之日起一周后到学生处领取证件。因学生证遗失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六、 学生证损坏除按上述第五条办理申请手续外,还要将损坏的原学生证交还学生处。 七、 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校徽交还学生处注销后方能离校。 八、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5: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住 第一条 入住学生必须经学生处批准,填写住宿登记表,按指定的寝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房间的床位。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的床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系辅导员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条 每位入住学生配备房门钥匙一把。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不得自行调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宿舍楼值班室备用钥匙仅供宿舍管理员进行宿舍卫生,安全检查使用。 第三条 住宿的学生,每寝室选派一人,凭身份证,领取电话机壹架。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管理员的管理,应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禁止爬窗户进入宿舍。 第五条 每个学生都应按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 第六条 住宿学生严格执行学院的作息时间 。 第七条 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 第八条 携带物品外出时,凭学生证由宿舍管理员开具出门单,交学校警卫查验。 第九条 入住的学生要爱护宿舍内一切设备和家具以及消防设备、水管、水龙头、洗衣机等公共设施。宿舍内设施、设备、家具如属人为损坏,须按价赔偿。 第十条 在布置寝室时不得张贴不文明的图画,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等;保持门窗、家具、墙壁整洁。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每个寝室必须排出卫生值日表,值日生负责当天寝室内的公共卫生。实行垃圾袋装化,由值日生将垃圾送至垃圾桶内。周一至周五由宿管员每天进行宿舍卫生安全检查。标准详见《宿舍卫生检查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学生应养成节约水电的良好习惯。室内照明等设备如遇故障应报告宿管员派人修理,严警私自移动和拆修。 第十三条楼内必须保持文明、安静、详和的气氛,不得在楼内打球、溜冰、高声播放音响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生活和学习的活动。 第十四条不准将饭菜带进宿舍,不准在宿舍楼走廊内打牌、下棋等。不准将自行车放入楼内。 第十五条宿舍楼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使用违章电器,禁止违章用电。宿舍楼内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焚烧废弃物; 2.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蚊香等; 3.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饭煲、取暖炉等电热用具和床上使用台灯; 4.私拉走廊、洗脸间及其它公共部位电源; 5.将接线板绕在床架上或使用双股线(花线)接线板 6.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及人身安全的用电用火行为。如有禁止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学生处罚条例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以上的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寝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情节严重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追究责任。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向窗外、走廊楼梯等场所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得将垃圾扫在门口或走廊。严格遵守“七不”规范。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各种宠物、动物。 第十八条 不准在宿舍楼张贴广告、海报等。 第十九条 熄灯、关门后返回宿舍楼的学生,须凭证件在宿舍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入舍,严禁翻墙爬窗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 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管理员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楼,(异性会客在值班室接待)来访人员必须在当晚21:00时前离开学生宿舍楼,离开时应到管理员处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学生处奖罚条例规定给予处理。 1.在宿舍楼内赌博; 2.酗酒滋事; 3.留宿异性或留宿他人或知情不报的; 4.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 5.盗窃或抢劫公财物,敲诈勒索钱; 6.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攻击侮辱他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他人人格; 7.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协助宿管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 退宿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如需退宿,须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学生处审批同意,由学生处通知宿舍管理部门及学生本人,学生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退宿手续。凡新学期需办理退宿者,必须在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否则不予退住宿费。退宿(毕业离校或责令走读)学生须把个人物品清理干净,宿管员检查宿舍设备,确认后收回宿舍钥匙、电话机和住宿证。 第二十四条 退宿时,若家具损坏,则按现价赔偿。(见附表)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损坏宿舍物品赔款标准 (附表)
附件16: 学生宿舍奖惩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休息、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创造良好校风、学风和文明寝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建立优美、整洁、安静和奋发向上的成才环境,保障学生德、智、体、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为表彰模范执行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在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同时对违反校纪校规及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给予相应惩处,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一、 评奖范围: 凡本校注册的学历班学生连续住校满一个月者均参加评定。 二、 评奖条件: 1. 寝室成员具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思想稳定积极向上; 2. 寝室成员积极配合宿管员搞好内务卫生工作; 3. 寝室成员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 4. 保持寝室整洁、美观。一学期月卫生平均分达到9分以上; 5. 寝室成员无违反学校规定和宿舍管理制度; 6. 全室人员尊重和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7. 全室人员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有团队精神; 8. 在上级精神文明和卫生大检查中无不及格项。 三、 奖励: 学生宿舍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1、精神奖励:给予文明寝室挂牌、通报表扬; 2、物质奖励:奖励金额按寝室内实际住宿人数每人10元; 3、评奖比例:以楼为单位,按每幢楼实际住宿间数的10%进行奖励。 四、 评定办法: 1. 由宿舍管理员遂日实施检查考核记分; 2. 宿舍管理部门每月总评一次; 3. 总评达9分以上,无违纪情况的进行张榜表扬; 4. 宿舍管理部门按评比名次和奖励比例进行奖励,奖励由评比小组提出申请; 5. 评比小组由服务中心全体宿舍管理员组成,学生处进行审核,批准; 6. 考核分作为学年评比文明寝室的依据; 7. 评审小组根据平时考核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 五、 违纪处理: 1、违纪现象处理: (1)检查人员发现有违纪现象的进行现场教育,口头警告,令其改正。 (2)对态度差、不服教育、不愿改正者进行记录,并报各系部、学生处处理。 2、违纪处理: 违纪包括私自留宿他(她)人、私拉电线、电话线、使用电气设备、明火、宿舍楼内涂写、刻划、张贴、赌博、酗酒、晚归、逃夜、观看不健康出版物、抽烟、损坏公物、吵闹喧哗等违反宿舍管理的行为。 (1) 对违纪者进行制止,批评教育、记录。 (2) 报服务中心处理或赔偿。 (3) 对违纪者,而且态度恶劣者加重处理。 (4) 报各系部处理,辅导员(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并进行教育。 (5) 学生门卫次日张榜批评、公布。 3、重大违纪处理: 重大违纪,包括火警、爆炸、偷窃、打架等影响极大、危害较大的事件。 (6) 应急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7) 控制事态,保留现场,并作好记录。 (8) 寻找当事者了解核实情况。 (9) 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0) 落实整改措施。 4、对严重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5、住宿学生所在的宿舍卫生一个学期内有三周卫生平均分低于6分的: (1)取消本年度的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资格和各种推优活动。 (2)在毕业生推荐表评议栏中,注明第三学年宿舍卫生状况,以“优、良、中、差”表述。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 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附件17: 学生校外自行住宿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学校周边办《关于2004年本市高校大学生校外租房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护综治办[2004]10号文)的要求,为确保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本着对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宗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校外租房的学生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 学院原则上规定外埠及郊县学生由学院统一安排在校内住宿和管理。 2、 凡要求在校外自行住宿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3、 书面申请须经家长同意签字、辅导员(班主任)及系部与家长联系核实签字后递交院学生处,申请中须写明校外住宿地址、联系方法,并附有家长的联系方法。学生处应建立校外自行住宿的学生台帐资料。 4、 经院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居住手续。 5、 在校外自行住宿的学生必须参加平时的院、系活动,可以不参加晨练、晚点名等时间较早或较晚的活动。 6、 在校外租房的学生每月应向所在系部、辅导员(班主任)汇报一次在校外住宿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7、 辅导员(班主任)及所在系部应对校外自行住宿的学生加强法制、安全、文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系部应做好日常管理的记录。 8、 在校外自行住宿的学生,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所居住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有社会责任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9、 凡校外住宿的学生不得在校内住宿,校外住宿学生要回校住宿须递交住宿申请,辅导员(班主任)与家长联系核实、系主任同意签字经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入住。 10、半军事管理的水上专业学生必须校内住宿,不得校外租房自行住宿。 1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附件18: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沪教委学[2005]86号文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本着“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休假日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 2、我院勤工助学由学生处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院学生处许可,不得在院内张贴招聘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3、院学生处负责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和审定;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批准;负责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和督促用人部门提供勤工助学的必要的保障。 4、为使学生的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相结合,吸纳学生参加院内实验室、图书馆及院办产业等有关工作,选派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承担后勤服务、校园秩序维护、公益劳动等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并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鼓励大学生利用课余或休假日时间从事家教、社区服务等校外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5、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主要由学院内各部门提供,用工部门根据其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处申报用工计划,学生处根据学年勤工助学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确定。 6、学院规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8元,学院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7、院内无创收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从预算经费中支出;院内创收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支付。 8、院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处根据各用工部门每月提供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勤及考评表,审核实际工作时数及工作表现,制作劳动报酬发放表,经院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上报院财务处,勤工助学学生接领款通知后,凭本人学生证到财务处领款。 9、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初审后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核实、签字后递交学生处。学生处对符合学院内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空缺情况进行推荐和安排,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10、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劳动协议的各项义务。学院对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现有损我院、有碍社会公德的言行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未经院学生处许可的活动,学院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11、学生因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破坏勤工助学劳动协议的,院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12、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处代表学院对各用工单位或部门行使检查与监督职能。 13、为确保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各用工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其岗位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与勤工助学学生签定劳动协议。 14、为保证勤工助学学生的人身安全,禁止用工单位或部门安排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合适学生承担的工作。 15、凡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由受聘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工作时间等,经辅导员(班主任)初审同意,到院学生处填写申请表,由学生处审批及备案。 16、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是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住宿学生必须在晚间22:00时前回宿舍。 17、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9: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重大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大举措;是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文件)精神,帮助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如下。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1、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 因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5、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6、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贷款 1、 非本校学籍者; 2、 非疾病等原因留级; 3、 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4、 有违法乱纪行为、受过院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分的; 5、 其他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法规定的。 三、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与期限 1. 1、按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额; 2、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3、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后1至2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1、 学院与经办银行应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2、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贷款办法; 3、 需贷款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后10天内由本人向所属系部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4、 办理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贷款申请审核 1、各系部应对学生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依据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3、4款;并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初审工作完成后,各系部将汇总材料交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将复审后的汇总情况在 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院长审批; 3、主管院长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后返回学生处; 4、 学生处召集贷款学生,按贷款银行要求集中指导填写有关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贷款材料; 5、各系部负责收齐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贷款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将有关信息统一输入指定数据库内(各系部要独立建立本系贷款学生信息库),向学生处报盘;同时,将收齐后的贷款材料集中交学生处; 6、学生处对系部汇总上交的各类贷款材料进行复审,并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 7、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 8、 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合同; 9、经申请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自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应在二周内办理缴费手续。 六、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对象(须附有关证明)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困难家庭(街道或乡镇一级出具的证明); 2、区、县以上民政局颁发的特殊困难家庭的有关证明; 3、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凡是符合本条中任何一款者均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其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学校承担。 七、借款学生应协助贷款银行做好以下工作: 1、借款学生所提供本人资料真实、有效; 2、借款学生要承诺离开学院后向贷款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每年至少与贷款银行联系一次,并提供最新的通讯方式; 3、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同贷款银行办妥还款确认手续。 八、借款学生违约的处理 1、 借款学生不按期还款,则视为违约; 2、 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违约行为,经教育仍不履约的,给予不良记录,有不良记录的学生取消其贷款资格; 3、 若借款学生毕业后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公开报刊或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学生姓名、家庭地址、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 九、合同变更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学院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休学、退学、出国、取消学籍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十、借款学生管理 1、 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指导、复审、监督、联络、上报等工作; 2、 学生处、各系部、辅导员应加强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3、 学生处应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贷款信用记录应进入学生个人档案; 4、 各系部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60天内,配合学生处组织借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5、 系部应配合学生处做好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法和贷款信息等采集工作; 6、 系部、学生处应配合银行做好借款学生逾期还款的催缴款工作。 十一、其他 1、 享受贷款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的公益活动,其活动应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列入下学年度贷款发放考虑范围; 2、 本办法于2004年秋季开始实施,此前已办理过手续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3、本办法如有新的有关政策,则以新的政策为准,制订补充办法修正。
附件20: 学生劳动课管理规定 为了完善学生劳动周考核工作,切实做到对劳动学生同抓共管,使学生劳动周走向正常化、规范化的良性管理轨道,现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及各用人部门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 组织与管理 1、教务处负责下发学生劳动课教学计划。 2、学生处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教学计划,每周四下午由负责劳动周的专职教师对下一周参加劳动的班级学生作劳动前动员和劳动部门的安排;负责安排劳动不及格的学生补课;负责学生劳动成绩的统计和上报(教务处)。 3、学生劳动周的现场岗位管理由各用人部门负责,各用人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学生劳动课的岗位安排、指导和管理,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劳动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负责学生劳动课的考勤。 二、 劳动时间安排 1、劳动周于星期一上午开始至星期五中午11:30结束(参加食堂劳动的学生于星期五下午1:00时结束)。 2、自行车库管理岗位的劳动时间为:07:30~15:30。 3、参加食堂劳动的时间为:08:00~14:30。 4、其它岗位的劳动时间均为:08:00~15:30。 三、 考核 1、各用人部门指派的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劳动成绩的考核与评定。 2、劳动课的成绩按优(91~100分)、良(81~90分)、中(71~80分)、及格(60~70分)、不及格(0~59分)五级计分。 3、劳动周结束的当天,学生须向指导教师递交一份书面小结,小结的内容应包括:劳动态度、出勤情况、收获与体会等。凡不交书面小结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具体考核要求、标准见附表。 四、 要求 1、每个学生必须服从学生处负责劳动周的专职教师的劳动安排,凡需请假、调动岗位等须经劳动周专职教师同意。 2、参加劳动的学生应严格按照岗位规程操作;认真做好所在劳动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服从带教老师的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带教老师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3、劳动学生必须佩带统一袖标上岗,在劳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在工作时下棋、打牌,不听耳机,不打球、踢球,更不准去校外网吧等。 4、凡请假者,缺一补一。凡迟到早退现象严重、无故旷缺课及劳动成绩考核不及格者,一律重新补劳动一周。 五、 其它 1、各类情况的劳动补课,均安排在每学年的暑期前进行,届时由劳动周专职教师出具补课通知单交辅导员(班主任)。 2、劳动课作为一门技能实践课,本院学生必须参加,劳动课成绩不及格者不能毕业。 3、劳动课成绩是评定各类奖学金的重要依据。劳动课成绩获中以下(不含中)者不得参加该学年内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4、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1: 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的规定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 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其他原因需离校的,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2、 学生离校由学生处出离校动态,通知有关部门,学生持 “学生离校手续清单”到有关系(部)、图书馆,基础部(体育教研室)、实习部、服务中心、保卫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3、 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将离校手续清单交学生处检查,由学生处确认后方可离校。 4、 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各系(部)在接到院批准的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后,应立即通知学生,根据“学生离校手续清单”上的要求,办理离校手续,各系(部)负责督促学生离校。 5、 退学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15天内办离校手续和在离校手续办理完后5天内离开学校。 6、 退学离校学生需办理学籍证明的,到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退学离校学生需办理学习成绩证明的,到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学生处应收齐并准备好该生在校期间应该归档的所有材料。 9、 若退学或被开除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拒不办离校手续,则由院有关部门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至其家长或抚养人家庭所在地。 10、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生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