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学员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部门:

为维护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正常教 培秩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培训效率,确保船员培训工作顺 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中远海运 人才发展院培训学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 细则。原沪海职院〔2019〕26 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学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沪海职院〔201926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下发

《培训学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对培训学员的管理,保证学院培训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结合学院工作实际,修订《培训学员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沪海职院〔200683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培训学员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务部        2023  12  22 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学员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 正常教培秩序,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培训效率,确保船员培训  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中  远海运人才发展院培训学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 定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船员培训学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培训部举办或承办的船员海事 局证书培训班学员,其他船员培训按照《中远海运人才发展院 培训学员管理办法(试行)》 等要求执行。

第三条 学员管理工作的重点是遵守校规校纪,落实培训计 划,满足国家海事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标准和要求, 同时配合 学院后勤保障部门做好学员在学院培训期间的生活服务及治安 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报到与注册

 

第四条 学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培训部办 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联系培训部进行报 备,服从后续安排。未经联系无故逾期缺席报到的,视为自动 放弃培训。

第五条 办理报到手续的学员,按要求如实填写学员信息, 确认本人符合国家海事主管机关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相对应的 强制性要求,如年龄、海上服务资历、身体状况等。学员应按 照国家海事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名材料。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培训部不予办理报到手续。

学员报到后凭收款单到学院财务缴纳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六条 培训部按国家海事主管机关要求及时为已缴费的 培训学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注册和考试申报。

培训部负责向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做好培训开班申报工作, 配合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做好学员的培训申报材料收集、汇总、 审核等工作。

因学员瞒报、错报、漏报或无故缺勤等个人原因导致无法 注册或不能参加考试或不能获得相关培训证书的, 由学员承担 相应后果。

第七条 培训期间,由于学员方面的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培训 的,对已经发生的费用,如教材费、开具发票国家征收的税费 以及相应主管机关事先收取的考试、评估等费用不予退还。剩


 

 

 

 

余的培训费将按以下标准退还给学员:完成培训课时不超过20% 的,退还剩余培训费用的80%;完成培训课时不超过 50%的,退 还剩余培训费用的 50%;完成培训课时超过 50%的,培训费用不 予退还。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学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海事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船 员培训管理要求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团结同学,穿着整洁, 言行文明,举止礼貌。

第九条 培训部开展的培训班采用培训班主管负责制,由培 训主管负责学员的培训纪律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员明确各项 纪律要求和安全管理要求。

学员要服从培训主管的领导和管理,尊重班级成员,强调 团队协作,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员严格按照拟定的培训计划进行上课及实操训 练,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第十一条 学员在上课期间应端正学习态度,遵守课堂纪 律,规范言行,努力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培训环境。

对破坏教学秩序并经劝告无效的,任课教师有权责令其离 开教室(学员离开教室的上课时间按旷课处理)。

学员参加实操训练的,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教师 的指挥、安排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学员与校内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在保护自身 安全前提下,第一时间报告培训主管, 由培训主管负责协调解 决。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十三条 学员应注重环保,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 食等;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珍惜教学设备,损坏公物要 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学员进出校门自觉配合并接受学院门卫的检查 和询问。

骑自行车、 电动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并按要求分道 进出,学员应将自行车、 电动车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停 放在指定位置以外的地方。

学员不得在学院内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五条 学员应遵守《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学院的教室、实验室、寝室、会议室、食堂等公共场所禁止吸 烟,学员不得违反规定在校内公共场所吸烟。

第十六条 学员应遵守《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按学 院垃圾处理要求,定时定点投放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学员机动车辆的停放及管理按《上海海事职业技 术学院外来机动车辆停放收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校内住宿的学员应遵守《上海市宾旅馆治安管理


 

 

 

 

条例》和《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宾馆安全管理条例》,不赌博、 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服从宾馆 和宿舍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期间,学员之间、学员和工作人员之间、学 员和教师之间不得相互宴请。严禁酗酒、滋事。

第二十条 培训期间,学员应自觉遵守学院关于安全、应急 突发和疾病/疫情防控的管理规定,确保人身安全,做好疫情防 控。

 

第五章 考勤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培训班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学员因故不能 上课的,须如实填写请假单。 因病请假需出示医院开具的病假 证明。

请假时间在主管机关规定培训课时 10%之内的学员 由培 训主管批准;

未经准假或超假缺课的,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员迟到、早退超过 15 分钟的,按旷课一节 处理;迟到、早退累计 3 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部为学员出具相应的《船员 培训证明》。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 90%的学员,培训部不出 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并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学院其他规章制度的学员,情 节轻微的,培训部可采用约谈、提醒、警告或通报批评等方式 进行处理。

多次约谈提醒、批评无效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到通报批评、劝退、责令退学处理的学员, 培训部应将处理结果向学员的派出单位或培训主办单位或国家 海事主管机关进行通报或备案。

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将有关情况提供给有关部门、学员派 出单位或培训主办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培训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