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下发《教学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建立规范、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及保障体系。现将修订后的《教学管理条例》下发,请遵照执行,原《教学管理条例》(沪海职院﹝2005﹞41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教学管理条例
附件: 教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海事学院),根据确立的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及“服务中远海运、服务国际航运中心”的办学定位,形成以航海类专业为骨干,以航运现代服务业、贸易、物流相关的管理类专业为发展的海事特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学氛围和教风、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和保障体系。 第三条 学院教学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 第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在院长的领导下,院、系(部)按分工各司其职。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由院长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协助院长领导和管理日常教学工作。 教务处是学院管理全日制学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学院全日制学历的日常教学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 第六条 系(部)在院长或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属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 系(部)教学工作由系主任负责。,教学或行政秘书协助系(部)主任处理日常教学管理事务。 第七条 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的基层教学组织。在系(部)主任领导下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和实习实训任务,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并承担师资培训任务。专业教研室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审议专业的设置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方案等学术事项。在教学管理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学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和安排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学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其严肃性。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本院学生的特点制定的。一般由教务处组织系(部)于新生入学前三个月制定,学术委员会评审,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和校主管部门备案。不论什么专业,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都要强化外语、计算机、应用文写作训练,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能力培养,以造就适应性强的全面发展的人才。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专业名称、招生对象、学制、培养目标、能力结构、课程结构、知识和技能要求、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时数、实践性教学安排、教学资源等内容,调整计划由各系(部)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条课程教学标准 课程教学标准是组织教学工作,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的重要教学文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单独设置的实验课以及独立进行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教学标准。无课程教学标准不得开课。 职业通识课、职业基础课、职业技术课一般采用教育部推荐的高职专业教学标准。其它尚无课程教学标准的个别专业课程或实施教学改革的课程由教务处组织系(部)制定。 制定的课程教学标准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任课教师要按照课程教学标准进行教学。在执行中允许教师在保证完成基本内容的前提下,有所增删。若教学内容有较大变更,须提出理由经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查,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教材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基本依据。学院应配备专人负责教材管理工作,保证每学期开学前教材到位。 教材使用计划由教研室在开课半年前提出,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汇总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组织预订、采购或编印。 凡课程教学标准有推荐教材的课程,应尽量选用推荐教材,无推荐教材的课程应按课程教学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教材或自编讲义。 任课教师在编制授课计划时应依据课程教学标准,提出对教材的处理意见。 第四章 教学开发管理 第十二条 专业和课程开发坚持为本院发展服务,为社会需求服务和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实行产学研相结合;通过专业和课程开发,对内促进重点专业和重点课程的建设,提高教职工教研、科研水平,对外树立学院形象,扩大学院社会影响力。学院支持和鼓励教师开发新专业和新课程,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三条 专业和课程开发工作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为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对外交流和奖励等工作。 第五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期教学工作计划 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是学院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教务处及各教学部门应按学院学期工作计划的要求分别于开学初两周内制定本部门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学院要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学期结束时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校历 校历是学院安排教学及其他工作的时间依据,主要内容有:学期的起讫时间,教学周数及具体日历。寒暑假起讫时间,政治学习及教研活动时间,校运动会及校活动日的日期和法定节、假日等,教务处要在每年5月份和11月份编制出下一学期的校历,经院长审批后印发至各部门。 第十六条 教学实施计划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会同各系(部)于放假前六周拟订下学期教学实施计划,提交教学副院长审批后,发至各部门。 各系(部)根据批准的下学期教学实施计划,于放假前五周将教师落实情况报送教务处。 在安排任务时,应坚持以教学为主的原则,根据教师工作量合理安排任课教师。尽可能选派有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新开课的教师必须通过试讲,由教研室和系(部)认可,经教务处同意后方能安排任教。 为了切实加强各教学环节,各系(部)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指导、辅导、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同时安排好。 教务处根据下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及各系(部)对其落实的情况,拟定出下学期任课、实训指导教师的教学任务安排,经教学副院长批准,于放假前正式下达新学期《授课任务通知书》。 第十七条 课程表 课程表是全校教学活动的日程表。它分为学院总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和班级课程表等几种。课程表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实施计划和教学任务书编排。 排定的课程表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轻易变动。如须变动,由任课教师填写“调课申请单”。经教务处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实施。 第十八条 学期教学进度计划 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是进行教学活动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在接到《授课任务通知书》后,应根据课程教学标准、教材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编制学期教学进度计划。编制时以两学时为一单元,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实验、学习、习题课、阶段测验、复习、考试、考查、机动等项目。 任课教师应在放假前三周将下一学期教学进度计划表(一式三份)送教研室主任审核,经系(部)、教务处审定,报教学副校长批准,并于放假前发还给任课教师。 任课教师在教学进度计划中有实验(实习)内容的,应同时填写《实验(实习)计划》(一式四份),经实验室同意,随同授课计划一同上交。在授课计划中要使用语音室的,应同时填写《实验(实习)计划》(一式四份),经语音室同意,随同授课计划一同上交。实验室和语音室在落实安排后,应将其中一份退回教师,一份存教务处,一份留实验室或语音室,一份存系(部)。 教学进度计划经批准后不得轻易变动。若遇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原计划基本教学内容的情况下任课教师需作小的调整,经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若教学内容与教学时数有较大变动,必须经教务处同意,报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九条 教学常规管理 学院须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和教学过程检查,制订教务巡视制度,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认真做好学期初的教学安排、学期中的教学检查、学期末的学生考试和教师考核等阶段性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档案 由教务处保存的教学档案主要有: 1.教学文件类:国家教委、交通部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教学文件;学院印发的各种教学文件等。 2.教学资料类:每个学期的校历、教学进程表、课程表、学期教师教学进度计划等;学院各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教研室的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各系(部)学期工作总结等;历年教学常规检查及总结;各种涉及教学过程需保存的材料和教学工作经验总结;学生期末考试分析材料;需要保存的各种通知等。 3.统计报表类:各种统计资料、报表及上报材料。 4.学生学籍管理类:学生总名册及按专业、教学班分类的自然情况登记表;学生学籍卡;在校学生变动统计情况及留级、休学、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原始材料和文件;各教学班各课程的学生成绩登记表。 5.教师业务档案。 第六章 教研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教研活动 教研室是组织教学工作和进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加强教研室管理对提高教师水平有重要意义。学校应选择思想好,业务能力强且有一定组织能力的骨干教师任教研室主任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教研室活动的组织和领导。 教研室活动内容主要有熟悉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教材,研讨教学方法,交流管教管导经验,学习教育理论,分析教学质量,开展业务学习,落实教学检查和抓好实验室建设等内容。 教研室的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教研室要保证每周2—4小时集体活动时间并注重实效。 第二十二条 教学研究和教学资料 教研室应经常开展教学法的讨论、试讲、观摩教学与教学分析等活动,及时总结各种教学经验。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应结合教学任务写出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的学习与研究心得。 在教学工作中,应认真地有计划地积累、编写比较完整的教学资料:如习题解答、实验指导书、试题标准答案、实习大纲及指导书、课程设计指导书、毕业设计课题及指导书等。 第二十三条 互相听课和举行公开课 教研室应认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和举行公开课,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1.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相互听课不少于2—3次。青年教师应有计划地多听老教师的课,吸取经验,尽早熟悉教学工作特点。 2.各系(部)、教研室每学期有目的地组织1—2次部门公开课。 3.全校每学期举行1—2次观摩教学。听课后要认真评议,写出评议小结。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教学检查制度 教研室主任要定期认真检查(全面检查或抽查)各任课教师教案编写、作业批改、成绩考核、教学进度计划执行、教师相互听课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及时向系(部)或教务处汇报。 第七章 理论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备课 备课是教师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前提,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好每一堂课。 (1)任课教师必须在学期开学前备好两周课,并写出教案。平时教学中应提前一周备好课,写好教案。 (2)每堂课必须有教案,教师无教案不得上课,也不准用旧教案上课。 根据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每课次应写一个完整的教案。一个完整的书面教案应包括首页、备课笔记和课后分析三个部分。 (3)各课首先须了解所教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作用和地位,明确所教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技能的要求,同时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情况。做到结合学生实际,既备教学内容又备教学方法。 (4)教师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教研室内可进行必要的集体研究。集体研究主要是明确和统一各项目、任务(章、节、单元)的教学目的、要求,解决重点,突破难点,交流经验。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 课堂教学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基本形式,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是提高每一堂课的教学效果。 (1)任课教师要根据教案切实组织好每一堂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习题课、讨论课等多种课堂教学形式)。不论何种课堂教学形式,教师必须起主导作用,讲求实效。 (2)教师讲课时应认真贯彻教学原则,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力求做到概念明确、重点突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语言生动、板书整齐、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讲深讲透,避免照本宣读。鼓励教师运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组织课堂教学。 教师要坚持既教书又育人的原则,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意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按照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实验课、实训、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实验(训)是培养学生技能和能力的重要手段,实验(训)课必须有实验(训)指导书、实验(训)报告以及实验(训)的成绩考核,实验(训)、设计都应有指导书和成绩考核。任课教师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训、设计的指导。 (4)课堂上要有良好的纪律与活跃的气氛。引导学生积极思考。 (5)要按时上、下课,不得拖堂或提前下课。 第二十七条 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教师要结合教学进度,及时进行辅导答疑。 教师必须认真地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布置给学生的作业,应符合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数量和选题应适当。教师对布置的作业应预先试做,及时批改、严格要求,不合格的要退回重做,对学生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进行讲评。教师对学生作业可评出成绩或写出评语,每次批改要在“学生测验(成绩)登记表”上作好记录,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成绩考核 学生成绩的考试工作是提高和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 (1)日常教学要通过口头提问、书面提问、课堂讨论、作业检查、实验及实验报告、设计等方式,经常地全面地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任课教师要记录对学生平时考核的成绩,每学期每个学生的平时考核成绩不应少于四个。 (2)每门课在每学期教学过程中一般每30课时安排一次集中测验,每次测验时间不超过两课时。 (3)学生不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或课程设计、实验不及格,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4)认真做好期末考试的准备、组织和动员工作。各教研室每学期应确定至少一门考试课程采用非任课教师命题。 (5)评卷工作应尽量采用分题流水评阅的方式,评卷教师要按评分标准认真阅卷评分。 (6)认真做好考试总结,教师在试卷批阅完后,应认真做好试卷的分析工作,写出课程考试小结。 (7)学生成绩应在考试后3天内上报教务处。学生成绩表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如需查阅试卷或更正成绩,必须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验(训) 实验(训)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它不仅是为了配合讲课,巩固和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使学生受到基本实践技能的训练,养成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 实验(训)室主任须根据学期教学进度计划和课程表于放假前两周制订下一学期实验进程表,经系(部)审批后分送实验室、任课教师、教研室及教务处。实验(训)进程表的内容包括:实验(训)项目、实验(训)日期、节次、班次、指导人员等。实验(训)进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变动,要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提前通知实验(训)室。 有关教研室和实验(训)室应共同研究提出实验(训)指导书的选用意见或进行编制,报系(部)审批。编制实验(训)指导书时应注意培养学生设计实验(训)方法和选择实验(训)器材的能力。无实验(训)指导书不得进行实验(训)。 实验(训)指导教师、实验员须根据课程教学标准和实验(训)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实验(训)准备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学生动手操作的机会。实验(训)课授课过程包括:实验(训)讲解、示范操作、巡回指导、布置作业等。实验员应认真填写《实验(实训)室使用记录》,内容包括:实验(训)时间,实验(训)项目,班级,学生出席情况,完成实验(训)和器材使用情况等。学生须认真写出实验(训)报告,并由指导教师或实验员及时进行批阅。 实验(训)课须进行成绩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实验(训)技能和撰写实验(训)报告的能力,重点考核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单独考核的实验(训)课,其实验(训)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非单独考核的实验(训)课,实验(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不得参加该门教程的理论考核,其成绩按不及格记。 第三十条 实习 教学实习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获得生产知识和技能以及学习企业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劳动观点的重要环节。实习按其性质和任务可分为认识实习,教学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各类实习均应有实习课程教学标准,并根据实习课程教学标准的要求和实习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实习计划。 教学实习计划由学院负责教学实习的部门根据专业要求制订,毕业实习计划由系(部)制订并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前两周交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学院须对各专业的各类实习制定出具体的考核评分办法。 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负有相应责任,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实习计划的要求,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实习期间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检查学生实习日记,批阅实习报告,评定实习成绩,做出实习鉴定,写出实习总结;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抓好学生的安全、组织纪律、出勤、生活管理等工作,了解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定期汇报实习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大型作业、课程设计、社会调查 大型作业、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是结合课程教学安排的一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大型作业、课程设计的题目,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标准的要求选定,力求典型、实用并保持相对稳定。大型作业、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由任课教师担任,并根据需要安排相近课程的教师协助指导。 社会调查的目的性要明确,调查计划要详细,并应有具体的调查提纲和切合实际的日程安排。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学习调查研究的方法,认真指导学生写好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是学生毕业前最后一次综合性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题目,由系(部)主任组织专业课程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教学要求,紧密联系生产实际,针对学生不同才智状况拟定。经教研室讨论,系(部)主任审批后,以任务书的形式在事前布置下达。指导教师由专业课教师担任,也可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专业人员担任。 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工作量、工作态度、运用知识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设计质量等进行详细记录,写出评语,同时对学生答辩进行指导。 学院须成立毕业设计评定和毕业答辩考评小组,负责领导和主持毕业设计评定和答辩工作。 答辩原则上采用分组逐个公开答辩的形式,所提问题应与该生毕业设计的内容密切相关,答辩时间应安排紧凑。 学院要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和成绩评定办法。毕业设计总成绩按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可聘请用人单位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参加。 第九章 考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查)是学院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抓好考试(查)工作,对树立良好校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十四条 考务组织 考务工作在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考试期间的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学院各级教学管理干部、学生管理干部、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在复习考试期间应按规定到岗、到位。 第三十五条 考试前3周由教务处拟订考试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统一组织编排《期末日程安排表》(含考试班级、课程、时间)和《考试日程安排表》(含考试班级、课程、时间、地点;主考、巡考和监考人员),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系(部)、教研室、学生班级,使全体师生知晓。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七条 各系(部)应在复习考试前,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动员,使学生明确《考场规则》,使监考人员明确《监考守则》,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监考人员实施相关规则培训。 第三十八条 补考规定 1.考试(查)不及格的课程,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补考。 2.教务处编制补考日程表(含考试班级、课程、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巡考人员),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系(部),并张榜公布,使补考学生知晓。 3.补考、缓考、重考试卷应在考试前两周交教务处统一保管。 4.补考阅卷应在当天进行,阅卷结束后成绩立即送教务处,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十九条 考场组织 1.考场内必须按一人一桌,或隔桌安排座位。若一个教室同时安排两个不同班级进行考试,学生应交错入座。 2.每一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3.有关部门应保证考场设施完好和考场周围环境整洁安静。 第四十条 主考、巡考职责 1.主考由院领导担任,其职责是: (1)全面负责并保证考试工作的正常运行,正确处理考场上出现的各类问题; (2)认真执行有关考试的各类规定; (3)有针对性地提出考试具体要求。 2.巡考由教务处主任和系(部)主任等担任,其职责是: (1)认真了解考场考试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2)检查各考场准备工作情况; (3)协助主考正确处理考场上的各类问题; (4)考试过程中,巡视考场情况,发现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定,向主考反映并及时处理; (5)考试完毕,协助主考填写巡考记录。 第四十一条 处 罚 1.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作弊:参照《考场规则》之第9条。 2.对作弊者作如下处理: (1)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2)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 (3)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代考与被代考者均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教职工下述行为均认定为违反考纪考规 (l)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泄密或变相泄密; (2)暗示或协助学生作弊; (3)为学生卷面改错; (4)私自为学生卷面加(减)分。 4.教职工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经调查认定后,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考纪考规者给予行政处分。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应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检查 1.考试期间,由学院统一安排抽调各系(部)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干部担任巡考员,按规定职责对全校考场巡视检查。 2.考试期间教务处对考试中反映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考试后各相关部门对试题质量、考试成绩作出评估和总结。 第十章 教学设施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验(训)室管理 学院要切实加强实验(训)室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训)室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实验(训)操作规程、仪器保养制度、损坏仪器赔偿制度和仪器外借制度等。要定期编报反映实验(训)开出率、仪器设备利用率及实验(训)技术人员工作量等统计表,报系(部)和教务处。仪器设备必须合理放置,经常保养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教学需要。职业通识课、专业实验(训)课设备完备率应符合教育部及主管机关规定标准。 第四十四条 语音室、录播室和多媒体教室 学院建有独立的语音室、录播室和多媒体教室,其总面积和座位数符合教委及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要加强多媒体教学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购置、保管、使用、维修及教学资料录象、录音的编辑制作和管理等规章制度。幻灯、投影、语音、扩音、录放像等设备应齐全。加强教学资料片的编辑制作,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为教学服务。 第四十五条 教室管理 教室的使用管理,统一由教务处负责。 第四十六条 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 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是学院进行体育活动的基础。运动场地及器材设备与学院规模相适应,满足教学需要。体育场地及器材设备应建立相应的维修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一章 师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师资规划与培养 学院要根据办学方向、发展规模和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制订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教师培养计划。 第四十八条 对教师的要求是: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热爱教育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及以上。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较宽的知识面,并掌握一门外国语。在所教课程上具有较深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具有开展教学研究及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学技能。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有效地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须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学法等课程;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须根据学院办学方向,了解学院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并补修相关的专业知识概论,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4.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按照学院规定进行听课,并做好听课记录。积极承担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或主动配合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5.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教师能担任两门课程的讲授及其他教学工作,具备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撰写论文的能力,具有在本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能力,每年能写出1—2篇具有一定质量的学术探讨或教育研究论文。 6.实验员应具备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能独立进行实验准备和实验指导工作,并能做好实验室管理和设备的保养及常规性维修工作。教学实习指导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对实习设备进行保养和常规性维修,具备组织和指导学生的能力。 第四十九条 教师考核 学院应建立和健全教师(包括实验、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制度。对教师的考核应以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及工作规范、各级教师的职责为依据。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所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效果、实绩、教育科研及所反映的教育水平和能力。根据逐级考核,基层考核为主,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地每年按教师任职条件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全体教师考核一次。 第五十条教师业务档案 教务处、人力资源部应设专人管理教学人员的业务档案,其主要内容有: 1.“教师业务档案”表。 2.教师个人“课程学期小结”和“教师工作量考核表”。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通知和学院调动命令存根。 4.教师业务进修的申请和进修成绩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教学档案是学院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文书记载。既是衡量学院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又是供以后教学工作参考的重要信息资源。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精神制订《教学类档案管理规范》,明确教学档案的建档原则、归档范围内容、材料整理和归档验收等具体要求。各系(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都应把教学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布置落实。 第五十二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院档案室负责全院教学档案的归档验收和管理工作;教务处、各系(部)要指定专人兼任档案员,按《教学类档案管理规范》等规定做好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汇总、筛选、整理、编目造册和归档移交等各项工作,保证教学档案的完整、正确和规范。 第五十三条 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信息资源作用,为学院改革、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教育部、市教委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执行国家教育部、市教委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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