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下发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学籍管理制度》《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学籍管理制度》《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学籍管理制度 2.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须持《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中心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两周不到学院注册者,作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等方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按《课程考核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令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分数,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十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成绩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三、升、留级与试读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按学院规定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上述留级规定的,可跟班试读,跟班试读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由教务处与学生签订试读协议。 公共体育课、军事教育和劳动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学生留级原则上留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由学院安排到其它同类专业学习。如不服从学院安排,可向学院提出退学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补考申请,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学院统一安排补考一次。 四、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原因、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在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转学。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根据学院规定应予以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可允许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由学院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办理。由本人申请,经专业所在系(部)同意,如跨系转专业,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 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报上海市教委确认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院基础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5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三年至五年内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期者予以退学。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院,学院保留其学籍,所交学费不再退还。如在院学习时间未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复学后不再缴纳该学年的学费;如在院学习时间已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复学后应缴纳该学年的第一学期学费。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报考其他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按其课程学习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相应的年级没有招生,由学院指定转入同类专业学习。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六、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已留级一次,再次达到留级标准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受处理而离院的学生,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满一年以上)。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院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五)已经报到、注册及缴纳学杂费的学生,中途因故申请退学,当学期学杂费不退。 (六)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毕 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待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八、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具体参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明书办理办法》,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入学的航海类专业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的学籍处理,由系(部)、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共同商定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附件2: 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新生,新生须持《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两周不到校注册者,作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等方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学院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5年,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学习状况需求,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修业年限可提前或延长,修业年限为二至五年。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三年至五年)内完成学业,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按照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已注册学生前两学年每学年取得的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20学分。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累计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已注册的学生应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各专业课程目录修读各类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等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两种计分方式,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选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修读,并参加学院规定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系(部)和教务处分别对学生课程考核资格进行审定,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除重修课程外,有下列情况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修读课程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二)有课程实验(训)或作业的课程,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训)或作业者; (三)无正当理由未缴纳学费者; (四)其它可认定的原因。 对于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院每学期统一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及格后仍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按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课程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医院的相关证明,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不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统计。被批准缓考者可参加该课程下次组织的补考,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计)后,由任课教师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以缺考论。凡缺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缺考及考核作弊者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0%,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不少于70%。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院教务处每学期对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进行统计,按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向学生发布,并作为学生转学、转专业、申请奖学金和评优评奖的依据。 第十三条 第二课堂课程及学习性活动的学分每学期统计一次,由课程与活动的组织部门做好考勤,并将参加课程与活动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汇总,根据参加次数按学期计算学分,并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分数,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成绩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可允许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毕业分配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由学校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办理。由本人申请,经专业所在系(部)同意,如跨系转专业,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 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报上海市教委确认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院基础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5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三年至五年内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期者予以退学。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所交学费不再退还。如在校学习时间未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复学后不再交纳该学年的学费;如在校学习时间已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复学后应交纳该学年的第一学期学费。 对休学的学生,学校保留已修读所有课程的学分。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院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报考其他学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按其课程学习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并承认其原修读所有课程的学分及平均绩点;如果该专业相应的年级没有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原修读课程的学分按转专业的情况认定。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一学期内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或各学期不及格课程(包括重修后)累计达到30学分者; (二)除参军外,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连续休学二次,仍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已经报到、注册及缴纳学杂费的学生,中途因故申请退学,当学期学杂费不退。 (五)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待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修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中断学业超过规定的修学年限,所取得学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按肄业处理,可办理肄业证书。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具体参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明书办理办法》,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学籍管理制度适用于学院非航海类专业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学籍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有冲突,均参照上级有关执行。 第四十条 本学籍管理制度解释权归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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