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下发 《“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部门: 根据市教委文件精神,为提升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形成学院专业优势与特色,推进师资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资助资金使用绩效,培养适应学院转型发展需要、有助船员培训项目开发的专业教师,特重新修订《“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沪海职院﹝2013﹞200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24号)、《关于〈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2〕4号)、《关于〈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2〕5号)文件(以下称为“三大计划”)精神,提升学院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形成学院的专业优势与特色,引导学院对师资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升资助资金使用绩效,培养适应学院转型发展需要、有助船员培训项目开发的专业教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学院在职的专业教师。 二、适用培训类型 1.《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项目; 2.《上海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项目; 3.《上海高校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计划》项目。 三、培训原则 1.坚持访学(践习)计划与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相结合、与专业建设相结合、与项目化课程改革相结合、与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相结合的原则。 2.鼓励教师以按需选择、学以致用和不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前提,积极参加“三大计划”进修。 3.教职工参加访学(践习)的内容应与本职岗位工作相关,相同课程不得在两处同时进行访学(践习)和进修培训。 四、培训的管理和申报程序 1.培训管理 (1)“三大计划”项目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要求,编制学院《师资建设规划》,涵盖“三大计划”项目培训人员的数量和比例;各系(部)于每年11月份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实践锻炼计划包含“三大计划”项目人员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 (2)培训计划应包括访学(践习)人员、访学(践习)内容、访学(践习)形式、起讫时间等。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上报的年度进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校教职工年度进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由负责教职工访学(践习)的年度统计和总结。 (3) “三大计划”项目由各系(部)组织教师申报,人力资源部审核、院长审批。对于计划外的访学(践习),访学内容与学院教学和管理有关的临时性访学(践习),应一事一报,申请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可按教职工培训手续办理的流程进行报批。 1、学校具有市教委当年专项资金拨款; 2、在校服务年限已满五年或以上; 3、学历原则上为博士或博士在读; 4、访学(进修)内容与学校发展方向、重点工作一致; 5、学院根据转型发展需要、船员培训项目开发的要求安排的专项访学(践习)。 2.申报程序 (1)参加“三大计划”的教职工在征得部门同意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和电子表格形式向所在部门及学院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详尽资料(申报表、计划书等)。 (2)相关申报表格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年度进修计划和部门工作实际进行预审,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并按程序报分管院领导、院长审批。 (3)各类访学(践习)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均报备人力资源部,并由人力资源部对进修教职工情况予以登记和申报。 (4)市教委对各类访学(践习)的批复结果公示后,各系(部)按计划在不影响整体教学的前提下安排各类访学(践习)活动并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和报备,同时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书。 五、工资福利待遇和资金使用办法 1. 产学研项目 资金使用和教师待遇参照〔2013〕143号文《教师上船及企业践习管理办法》实施。 2.国内访学项目(项目期限一年) (1)全脱产。学院统筹资金,专款专用,所用经费由专项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学院配套解决。具体使用办法如下:委托培养费根据各接收学校实际收取培养费发票报销,往返交通费按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生活补贴费按照30元/天标准发放;访学期间岗位津贴按本人基本工资标准计发;学院内相关补贴停止发放,个人交金部分由学院缴纳。(补贴月数和天数要扣除寒暑假假期计算)。 (2)半脱产。原则上在上海市内学校访学,如有特别需要在外省市学校访学,需说明理由,经院长批准。学院统筹资金,专款专用,所用经费由专项经费列支。具体使用办法如下:委托培养费根据各接收学校实际收取培养费发票报销;交通费和饭贴按照学院职工在校标准在月工资中发放,在外省市访学的往返差旅费毎年报销两次,标准参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所用经费由专项经费列支;访学结束根据考核结果(优秀、优良、合格)发放6000-10000元岗位津贴;其他待遇按照学院关于培训管理办法关于半脱产培训进修规定进行发放。 3. 国外访学项目(项目期限一年) 学院统筹资金,专款专用,所用经费由专项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学院配套解决。具体使用办法如下:委托培养费以各接收学校实际收取培养费为准凭发票报销;往返交通费和生活补贴按照以下标准补贴:
视选派教师所赴国家(地区)的不同生活、学习成本,统筹使用资助经费,岗位津贴按欧美地区2500¥/月、其他地区1800¥/月标准计发,此项岗位津贴视考核结果情况按(优秀100%,良好80%,及格60%,不及格不予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第四、学校内相关待遇停止发放,个人交金部分由专项经费补齐。 4.关于项目经费使用及配套资金,除了支付上述相关教师培训费用外,还将用于补贴教师参加访学(践习)后,因校内教学科研等工作量或工作量不足而产生岗位津贴不足部分,聘用兼课教师费用部分,相关课题研发费用部分等。 六、考核办法 1. 教职工访学(践习)项目申请、实践、考核,以及教委专项督查要按照“三大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由于教职工个人违反相关项目规定造成的考核结果不合格、督查不合格等情况,学院将追回进培训期间所发给的一切工资待遇和补贴,并且不再批准其外出进修培训。 2.参加各种访学(践习)的教师应定期与人力资源部和所在系(部)保持联络和报告培训进修情况;在访学(践习)结束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考核表和其他教委要求相应成果,并配合参加教委的专项督查项目,上述都将列入项目考核结果参考范围。 3.教职工访学(践习)完毕后,应将相关考核表格、证明材料、工作小结、工作成果等材料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教职工需提供访学(践习)单位出具的考核鉴定意见,系(部)、主管部门及学院分别进行考核,人力资源部汇总考核结果,相关资料将归入本人档案。 4.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小结、考核表格等,一经发现,即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因进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报销;全脱产访学者,还要追回进修期间所发给的一切工资待遇,并且不再批准其外出进修培训。 5.相关费用的发放,考核结束后,由参加访学(践习)教职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6.教职工参加各类访学(践习)所需的书籍、教材(含讲义)费、参考资料费、报名费、考试费、证书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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