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经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6月13日第13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海职院〔2007〕57号)和《教育培训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沪海职院〔2013〕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4617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发挥科研工作为学院的长远发展、在职培训、科研创新、学历教育提供扎实的研究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和上海市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和《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立项和承担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院承担的外部立项科研项目执行立项单位的科研管理制度,按照立项单位的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主要分为: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等国家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直属部级单位下达或资助的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部门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三)集团级科研项目:根据集团科研计划统一安排,由直属单位、集团总部部门或中心组织申报及推荐,经集团批准立项,给予一定研发经费支持,并纳入集团年度全面预算的科研项目。集团级项目视为省部级科研项目。

(四)人才院级科研项目: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五)校级科研项目:学院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

(六)其他科研项目: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学会、协会以及集团其他二级及以下单位)下达或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科研项目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和管理、项目承担部门具体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学院相关部门协助管控。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院年度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前的初审。

(三)负责将初审后的科研项目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负责学院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和实施。

(五)负责组织和完成各类在研项目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结题验收等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六)负责科研项目的检查和项目后评估工作。

(七)负责科研经费主控管理。

(八)负责组织技术交流、引进与合作,科研成果和专利的推广、应用、转化、转让的管理工作。指导专利及著作权等成果申报及登记备案。

(九)负责组织或推荐科研成果评奖。

第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科研立项任务。

(二)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科研立项申请的初审及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

(四)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

(五)负责推荐本单位的科研成果评奖。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二)具体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三)具体负责按照科研项目执行合同(或任务书)要求做好项目的计划、实施、管理和验收(鉴定)。

(四)具体负责科研成果的专利、著作权等成果申报及维护。

(五)具体负责科研成果评奖申请。

(六)具体负责按照学院保密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指项目来源于学院外部,但由学院立项或承担科研任务的项目,其范围如下:

(一)纵向科研项目一般是国家、省部委等政府、政府机关主导的有科研立项权的机构以及集团、人才发展院等上级主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下达到学院,并拨付研究资金(包括资助全部研究经费、部分研究经费以及全部自筹经费),学院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一般指社会其它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学会、协会以及集团其他二级及以下单位)委托并拨付全额研究资金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并拨付研究资金(包括资助全部研究经费、部分研究经费以及全部自筹经费)的项目。申请文件的承担部门中没有学院署名的纵向科研项目,由承担部门转拨学院的子项目或者外协经费的,也按横向项目对待。

第四章  校级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校级项目指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学院立项的项目,选题的基本原则要求:

(一)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服务国家战略、集团战略为导向,侧重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

(二)应统筹推进基础性、紧迫性、前沿性和颠覆性原创技术研究,持续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力度。

(三)应结合集团和我校实际,符合集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及科技规划明确的重点产业领域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满足集团和学院人才培养、生产经营、科研创新和培训教学需求。

(四)应遵循“适应市场,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侧重应用”原则;重点支持能为集团发展提供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能推动集团技术发展且有广泛应用前景、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能助力集团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的产业化项目。

(五)科研项目申请单位须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条件,且能有效组织实施,预期成果具有推广和转化价值。联合申报应充分考虑各方技术互补性、行业影响力、市场需求和成果转化应用。

(六)科研项目申请人应无未经批准的延期在研项目,且以往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良好。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立项申请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科研项目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

(二)申请立项的项目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等涉及校外其他单位的,须得到对方单位的同意。

(三)立项申请须通过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报批,并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三条 立项审批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查、汇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会议或函审的方式审议新立项项目,形成审议意见。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评审。

(三)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四)校级立项项目,经批复后(项目和经费同时批复),列入学院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由学院与项目承担部门签订科研任务书。

(五)确需增补的科研项目,按照要求完成立项手续,纳入学院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六)未经学院批准的科研项目,学院不予认可。严禁利用学院仪器设备和科研成果等资源谋取私利。

第五章  校级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学院实施合同(或任务书)管理。

(一)校级科研项目未经学院批准不得转包。

(二)科研项目需要外协的,按照学院采购管理相关办法进行采购。

(三)外协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管理。

(四)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外聘人员,由项目组提交书面报告,就外聘人员的任务、聘用时间、劳务费等事宜进行约定,经项目承担部门和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未完成科研任务或/和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的项目,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科研项目须在正式文件下达、资金落实及合同(或任务书)签订后方可开展研究。

(二)与外单位合作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为学院职工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三)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约定完成研究任务。未经学院同意,禁止更改合同、变更计划。

(四)科研项目实行半年报告制度,每年五月、十一月底报送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等材料,完成情况计入项目承担部门年度考核结果。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和技术资料等,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进行管理。推广应用阶段购置的被推广单位使用的设备和横向项目中属于研究成果的一部分需交付委托方的设备不在此列。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的调整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执行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目标,不增加项目研发周期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阶段性节点。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可以每半年调整项目组成人员一次,一个财务年度内的项目可以适当延期(六个月以内,不含),相关调整须在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中专门报告说明。但科研项目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延期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一年。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以下调整,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部门、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内容调整:在不改变项目研究目标、研究任务和主要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调整部分考核成果形式;需要改变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任务或主要技术指标的。

(二)人员调整:项目负责人需要调整。

(三)项目研究周期调整:项目延期跨财务年度或超过六个月或超过两次。

(四)无法按照合同(或任务书)要求完成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撤题或封题申请,同时提交已开展工作、已购设备、经费使用、技术资料、已有成果等的书面报告,报学院审批。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终止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在项目原定计划完成日前一个月以上,由项目承担部门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说明原因。由科研管理部门研究审核并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项目终止:

(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要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失去研究开发意义的;

(二)预期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已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的;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在原定项目研究周期内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方法的;

(四)项目资金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不能按原定计划落实的;

(五)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执行的;

(六)对未经批准延期超过三个月,或经批准延期一年仍无法完成的科研项目;

(七)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调整或终止的项目后续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项目调整涉及经费调整的,若:调增经费的,由学院财务管理部门按新预算执行;调减经费的,由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在下期拨付时核减。经费预算调整按照本办法第七章执行。

(二)涉及其他条款的调整,按批复的新方案执行。

(三)被终止的项目,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停止拨付科研经费,项目承担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阶段成果整理、项目终止报告,并完成项目决算及固定资产处置,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是指用于完成科研合同(或立项任务书)中规定的科研项目的经费。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管理以服务集团、服务学院、服务社会为目标,坚持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开支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需由科研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科研开支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转拨给外单位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由于承担部门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其他单位协作承担部分科研任务所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联合申报转拨和协议转拨两种方式。学院科研经费办理转拨手续必须经过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核。其中,联合申报转拨需要提供联合申报时确定的课题经费约定分成协议,协议转拨需要提供与协作方的合作研发协议。

(二)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三)业务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专用费、外协费、燃料及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及无形资产摊销费、测试及化验费、差旅费、知识产权费及成果评价费、刊物出版及论文版面费、资料购置及文献检索费、会议及专家咨询费。

1.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需仪器设备、商业软件和样品样机等购置、试制和使用分摊费用,包括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的开发及制造费和购置费。

2.材料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其他材料费用。

3.专用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发生的技术引进费,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保险费等。

4.外协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与本项目相关的研发活动而支付的费用。

5.燃料及动力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水、电、燃料、压缩空气等费用。

6.固定资产使用及无形资产摊销费: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资产的折旧或租赁的固定资产使用费,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7.测试及化验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本项目相关的测试及化验费用,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调整及检验、检测费,试制产品、工艺样机的检验、检测费。

8.差旅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

9.知识产权费及成果评价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形成的与本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公告公布、实质审查、复审、办理登记等费用,以及对研发成果进行查新、评价等费用,但不包括知识产权购买费、许可费和使用费、以及已授权知识产权的年度维护费。

10.刊物出版及论文版面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表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专著、论文和技术报告的出版费、版面费和学术会议注册费等。

11.资料购置及文献检索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购买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和文献的购置、检索、翻译等费用。

12.会议及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必须召开的评审/咨询/检查等会议所发生的会议费用和专家咨询费用。会议及专家咨询费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超限、违规使用。

(四)科研基建费,指项目研发所发生的购建房屋、厂房、实验平台以及其他大型建筑物的固定资产支出。

(五)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以及分摊转入的研制费用(或制造费用)及管理费用等。

(六)其他费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章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核按照学院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订,并按照学院审批结果进行编报。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分项所占比例按学院要求编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参研单位应按照牵头单位的统一要求,按预算科目编制预算申请表,项目验收时编制经费使用情况表,报送项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统一核查及并表。

第二十六条 优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赋予项目承担部门一定的调剂权。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专用费、燃料及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及无形资产摊销费、测试及化验费、知识产权费及成果评价费、刊物出版及论文版面费、资料购置及文献检索费等八个科目按一类管理;差旅费、会议及专家咨询费等两个科目按一类管理。同一类科目预算额度内,项目负责人可以按需要自行调剂使用;两类之间的预算确需调整时,须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执行,审批后的课题经费预算作为科研合同(或立项任务书)的附件。

设备费和外协费两个科目一般不予调增、人员费一般不予调减,确需调增或调减的应当按有关要求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涉及经费预算重大调整的,参照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不得超过当年结余经费。

第二十九条 使用学院配套经费进行预算的,要求该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属于被配套科研项目涵盖的范围,与原科研项目经费用途直接相关,相关内容有研究的必要且在时间、经费使用和内容上不影响原科研项目的开展和检查验收,课题研究成果部分或全部应用于原科研项目。

第八章  科研经费开户与入账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项目组应及时跟踪落实科研经费的到账情况,同时提供立项通知(书)或合同、经费预算表、有效的拨款证明(如需要)等材料,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收支进行建账核算。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计划开展课题研究,完成科研合同(或任务书)约定事项,并及时提交课题阶段性报告(含结题报告),根据科研项目进展和合同约定及时向立项单位申请科研经费,确保足额拨款到账。

第九章  科研经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科研经费报销时须使用“科研经费卡”,实行“一项一卡”制,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预算使用科研经费,严禁超支,按照学院费用报销与支付管理相关办法报销。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开支和业务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直接责任;科研项目承担部门重点审核经费使用时业务开展的真实性;科研管理部门重点审核经费使用与预算的符合性、开展的业务与课题研究内容的符合性;财务管理部门重点审核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第三十三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按照学院采购管理相关办法进行采购,除科研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应按照学院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资产归学院所有。

第三十四条 下列预算内的科研经费支出需要履行事项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签合同或对外付款。报销时,附审批单或合同,作为报销凭证:

(一)转拨给外单位经费:学院科研经费办理转拨手续必须经过科研管理部门的审核。其中,联合申报转拨需要提供联合申报时确定的课题经费约定分成协议,协议转拨需要提供与协作方的合作研发协议。

(二)人员费:外聘兼职研发人员的劳务费,须事先签订相关劳务合同。

(三)设备费、材料费、专用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及化验费、资料购置、外协费按照学院采购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审批。

(四)刊物出版费:须事先签订相关出版合同。

(五)差旅费:须事先履行出差审批手续。

(六)知识产权费:需使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知识产权事务的,须选用与学院签订知识产权事务代理协议的机构。

(七)会议及专家咨询费:以会议形式咨询专家,需事先提交会议通知。以现场访谈或勘察及通讯形式咨询专家,需事先说明具体的咨询内容、时间、次数。

(八)其他需要经过审批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专家咨询费、科研人员费用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确实需要发放现金的,须附上领取人的身份证号码和签收单一并报核。

第三十六条 对于实际调研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事实,经项目承担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院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章  相关费用的分摊原则

第三十七条 横向、纵向科研项目(学院自筹部分除外)的科研经费相关费用分摊,立项单位有要求的,按照立项单位要求执行。立项单位无专门要求的,按以下要求分摊:

(一)人员费:此项费用列支仅包含直接从事科研项目人员的工资,不包含学院相关管理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本单位参研员工的工资性费用分摊表格如下:

1 科研人员工时分摊表

部门:

姓名:

 

项目组长:

 

序号

时间

研究内容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工作时长

 

 

 

 

 

 

当月工时合计

 

制表人:        项目组长:          考勤员:        人事部门主管:  

(二)燃料及动力费:燃料及动力费根据批准的科研任务明确的产品和部件数量、试验次数,以及消耗标准和价格计列,不包括单位日常运行所发生的间接同类费用。燃料及动力费分摊表格如下:

 

 

 

2 燃料及动力费分摊表

报账时间:                                                       单位:元

序号

试验日期

试验时间

试验时长(小时)

试验内容

燃料动力种类

单位消耗标准(千瓦时)

单价(元/千瓦时)

项目入账金额(元)

 

 

 

 

 

 

 

 

 

报账人:             项目组长:               实训室主管:     

注:1、燃料及动力费分摊表经项目组人员、实训室管理人员签字,每月提交财务管理部门入账;2、单位消耗标准以实训室设备额定功率为计算依据。额定功率计算说明,单位消耗标准(千瓦时)=*+*+*。

(三)固定资产使用及无形资产摊销费: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学院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按直线法计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分摊表格如下:

3 固定资产折旧费分摊表

报账时间:                                                             单位:元

序号

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名称

当月折旧金额

当月设备工时总计(小时)

当月用于项目工时(小时)

当月项目分摊比例

当月计入项目的折旧费用

 

 

 

 

 

 

 

 

报账人:           项目组长:          实训室/资产管理部门主管:  

注:1、固定资产折旧费分摊表经项目组人员、实训室或资产管理部门签字;2、固定资产折旧费分摊表每月提交财务管理部门。

(四)管理费:按项目预算批复执行。

第十一章  科研经费决算与关账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项目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清理账目与资产,必要时邀请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参加。有外拨经费的科研项目,外拨经费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且应到账经费全部到账后,由科研管理部门定期向财务管理部门和课题组下达科研项目关账通知。知识产权费及成果评价费需预留后续拨付的除外。

第四十条 科研项目关账后仍有结余经费,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办理,立项单位没有要求的,进入当期损益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调配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章  校级项目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评审)与项目结题

第四十二条 科研成果的验收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研究任务完成后,科研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和科技档案。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项目归档立卷目录清单和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验收材料审核合格后,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协助)验收。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三)科研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批准单位出具科研成果验收证书。通过鉴定(评审)的科研项目视为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计划任务或未达到预期目标;

2.在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行为;

3.未按学院规定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科研经费;

4.未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完成科技档案归档。

(四)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形成验收报告,并监督项目承担部门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继续开展研究,项目承担部门应按季度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直至项目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技术水平的科研项目,可以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

(二)申请中国航海学会等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由其组织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在该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 科研项目结题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完成一个月内,项目承担部门负责向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报送完整的纸质和电子科技档案。

(二)科研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通过并经学院审核完成后,项目进入结题关账程序。

(三)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须清理账目与资产,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仪器、软件和资料,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调配。

第十三章  其他项目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立项申请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纵向科研项目

1.项目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

2.学院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分工及经费比例,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承担部门负责对合作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申报。

3.需学院配套自筹研究经费的,须事先落实配套自筹经费来源。

4.距计划完成时间不少于半年的在研项目,可推荐申请更高级别的科研立项,再申请立项的项目与原立项项目名称、内容、完成时间、项目经费、项目组成员保持一致。通过新立项单位鉴定(评审),视为通过原立项单位验收。

(二)横向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与横向项目委托单位洽谈协商,明确研究任务、完成时间、项目经费、法律责任等事项后,向学院提出立项申请。

第四十六条 立项审批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书(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

(二)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由立项单位组织评审,形成审议意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立项单位批复和立项通知要求,组织科研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三)横向科研项目

新申请的横向立项项目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与委托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协议),作为学院和项目委托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

(四)未经学院批准的科研项目,学院不予认可。严禁利用学院仪器设备和科研成果等资源谋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纳入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学院实施合同(或任务书)管理。

(一)纵向科研项目按立项单位提供的科研合同版本及学院有关规定签订合同。立项单位无统一版本的,双方协商签订科研合同。立项单位没有合同要求的,由学院与项目承担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同时遵循以下要求: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批复后(项目和经费同时批复),横向科研项目在学院与委托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协议)后,纳入学院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三)科研项目需要外协的,按照学院采购管理相关办法进行采购。

(四)外协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管理。

(五)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外聘人员,由项目组提交书面报告,就外聘人员的任务、聘用时间、劳务费等事宜进行约定,经项目承担部门和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未完成科研任务或/和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的项目,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执行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科研项目须在正式文件下达、资金落实及合同(或任务书)签订后方可开展研究。

(二)与外单位合作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为学院职工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三)科研项目一经批准,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约定完成研究任务。未经学院和立项单位同意,禁止更改合同、变更计划。

(四)科研项目实行半年报告制度,每年五月、十一月底报送科研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及立项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完成情况计入项目承担部门年度考核结果。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和技术资料等,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办法管理。推广应用阶段购置的被推广单位使用的设备和横向项目中属于研究成果的一部分需交付委托方的设备不在此列。

第四十九条 项目的验收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验收应遵循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立项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正式验收所需材料以立项单位的规定为准。

(二)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验收或结题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要求之一:

1.合同任务完成,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2.合同到期满一年,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3.合同任务虽没有完成,但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并已报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符合结题条件的横向科研项目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办理结题手续:

1.委托方验收。项目完成后,合同经费已全部到账,由委托方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报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2.校内自主结题。对于经费全部到校且按合同要求已完成研究任务,但委托方不愿出具验收报告的横向科研项目,或者经费因故未全额到校但合同到期已满一年的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经承担部门主管领导签署结题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3.合同终止。合同执行期满,项目因故未完成,经双方同意并签署终止协议,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承担部门负责人签署项目终止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第五十条 项目计划的调整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计划的调整或终止程序和要求按照立项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保护学院科研声誉,维护学院正当权益。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如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需要代理或更换的,需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并提出书面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学院办理合同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学院有专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立项单位有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任务书)是经费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参照本办法第六章至第十一章进行管理。

第十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登记和上报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经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须及时上报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在成果鉴定完成一个月内填报科技成果报告表。

(二)科技成果报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2.技术鉴定证书(评审证书)或视同证明材料。

3.研究工作报告、技术工作报告或调查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情况报告、查新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译著)等有关材料。

4.成果推广应用方案。

5.项目研究成果简介。

(三)学院同其他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学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由学院组织上报。

第五十三条 知识产权登记(注册)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学院鼓励并支持项目承担部门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

(二)经学院批准,项目承担部门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申报专利和/或软件著作权等成果。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学院;属于非职务发明的,学院有优先作价购买权。

(三)未经学院批准申报的专利,或专利权不属于学院的,不予报销相应费用。

第五十四条 科研成果发表遵循以下要求:

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注明“项目批准单位+项目计划名称+项目编号”字样并在项目验收时进行报备,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有一定价值和水平的科研成果定期组织评奖,同时推荐优秀项目参加外部评奖。

第五十六条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按照学院科研成果转化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科研项目后评估主要基于项目成果的应用和效益情况等进行。

(一)科研项目承担部门基于科研项目成果取得的效益进行跟踪与管理,进行成果应用情况自评估。

(二)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视情况组织科研项目成果后评估工作。

(三)科研项目成果应用情况自评价和后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对项目承担部门科研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监督。根据立项单位和学院的审计要求,学院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准确提供资料,配合立项单位完成科研项目审计工作。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财务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申报和执行各级科研项目过程中出现虚假承诺、违反科研诚信、严重违规、重大事故或违法行为的承担部门和个人,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校内予以通报,暂停承担部门申报各级科研项目,暂停期限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决定。

第六十条 对一年内两个及以上科研项目未经批准延期的项目承担部门,学院将下达整改通知并取消再次申报科研项目资格一年。

第六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延期超过三个月,或经批准延期一年仍无法完成的科研项目,学院将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项目资格三年;情节严重者,取消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章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各类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成果评审证书等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定并适时更新。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不包括涉密科研项目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