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沪海职院〔2010〕135号

 

关于修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进一步发挥教学督导员在教学实施中的积极作用,对课堂教学工作进行有效的督促和指导。经研究决定,特对学院原有的《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原沪海职院〔2006〕124号文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 教育 督导 条例 修订 通知

 

附件: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二〇一〇年九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任务是:按有关方针、政策和条例,对学院内部的教学与教学管理开展经常性和阶段性的检查指导工作,并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提供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客观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教育科技研究室主任兼任,并主持日常管理工作。委员由专兼职督导员组成。教育科技研究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四条  职责:

1)认真履行对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职责;

2)每学期召开督导工作会议,研究中心工作、分析教学情况、布置具体任务、及时总结经验;

3)每学期期中召开学生座谈会,记录学生反映情况。汇集并分析信息,编辑督导简报;

4)认真学习督导工作的有关文件,加强督导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督导员的素质;

5)经常以不同形式征询教师对督导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提高督导质量。

第三章    督导员的聘任

第五条  督导员人选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名,经学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并颁发督导员聘书,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督导员应熟悉教学管理,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一定研究能力,治学严谨,办事公道,责任心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教师资格。

第四章    督导员的职责

第七条  督导员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督导职责:

1)对各教学部门和个人执行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校有关的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

2)对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提出评估与考核意见,并有针对性开展指导活动;

3)参与对教师的考核工作,为师资考核与职务晋升提供教师的业务水平、施教能力、工作态度、教学效果等方面的相关资料;

4)及时反映有关教学与教学管理的情况,提出解决问题、改进教学与管理的措施与建议;

5)对教学与教学管理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研究。

第八条  督导员的权力

1)查看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教学文件与资料;

2)随机听课和深入现场查看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活动情况;

3)每学期召开学生座谈会;

4)开展教师评学活动;

5)向有关部门与个人,反馈检查评估信息,提出指导性建议;

6)参加与教学培训有关的活动。

第五章    督导原则与方法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并遵循下列原则:

1)督导过程中,对部门或个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应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意见,进行耐心指导,以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整体优化教学管理的目的;

2)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开展全面调查研究的原则,切忌偏听偏信,主观武断。

第十条  督导员主要应通过“听、查、议、写、导”(即通过听课、开座谈会听反映、查看文件资料数据、观察现场操作,全面认真评议,填写相关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指导)等多种方法来完成督导工作的全过程,保证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第六章    督导员的待遇与考核

第十一条  专职督导员从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人选中聘用,以协议的形式确定待遇。按协议的约定完成工作量,每月由教育科技研究室实施考核。兼职督导员按学院有关规定发给补贴。

第十二条  督导员的任期考核由学院分管领导主持、教育科技研究室实施。不称职的应予以解聘;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院应给予表扬。

第七章    条例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