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沪海职院[2005]16号 关于下发《专业和课程开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 为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适应社会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新型人才的需求,加强对专业、课程开发的规范管理,推动和促进学院新专业和新课程的开发,提高学院在社会的影响力。特制订《专业和课程开发管理办法》。望各部门积极做好新专业和新课程的开发工作 附件:专业和课程开发管理办法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课程 开发 管理 通知 附件:
专业和课程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适应社会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新型人才和需求,加强对专业、课程开发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和促进学院新专业和新课程的开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和课程开发坚持为本院发展服务,为社会需求服务和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实行产学研相结合;通过专业和课程开发,对内促进重点专业和重点课程的建设,提高教职工教研、科研水平,对外树立我院形象,提高我院社会影响。学院支持和鼓励教师开发新专业和新课程,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条 专业和课程开发工作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对外交流和奖励等事宜。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专业和课程开发分为教师个人开发,系部内集体开发和跨系部联合开发三种方式。 第五条 专业和课程开发实行责任制,应确定专业或课程开发的责任人。 第六条 专业或课程开发的申请者,在教务处领取专业课程开发申报表。教师个人开发、系部内集体开发的申请表须经系部主任签字;跨系部联合开发的申报表须经有关系部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 向教务处递交专业开发申报表;包括以下材料: 1. 专业开发申报表,参与开发人员名字,含完成时间、经费预算; 2. 专业开发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 专业培训项目; (2) 社会对此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 (3) 专业设置已具备或需具备的师资; (4) 专业设置已具备或需具备的实验实习设施、实习基地。 第八条 向教务处递交的课程开发申报表,包括以下材料: 1. 课程开发申报表,含参与开发人员姓名、时间、经费预算; 2. 课程开发构想、适用专业、在专业中的作用; 3. 课程教学大纲,含培养目标、主要内容、课时安排、实践教学环节; 4. 教材编写出版情况,市面相近教材。 第九条 专业或课程开发申报材料由教务处负责任初审后报教务院长审批,应签署“同意立项”、“暂缓立项”和“不同意立项”意见之一,同意立项的应明确开发经费的多少。开发经费在8000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签署学院领导意见的申报表教务处留存1份,系部回执1份。
第三章 评审及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和课程的开发进行评审,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由教务处经办。 第十二条 专业开发评审,除递交申请立项的全部材料外,还包括: 1. 专业教学计划; 2. 课程教学大纲; 3. 主要专业课程教材版本; 4. 结题报告 第十三条 课程开发评审,除递交申请立项的全部材料外,还包括: 1. 修订后的课程教学大纲 2. 自编的教材 3.结题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可视情况需要约请有关离校或企业的专家参加。评审须做出“通过评审”、“需要复议”或“通过评审”的结论。 第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专业开发或课程开发项目在半年后或下一批项目的评审中重新评审。未通过评审的专业开发或课程开发项目,其开发责任人原则上不再授予其新项目的立项。 第十六条 专业和课程开发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开发的新专业和新课程本院根据需要采用或对外转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转让的专业、课程,开发人享有署名权。鉴于立项开发的专业、课程属于职务发明,并且开发人已获相应报酬(见第五章),故专业、课程的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年度开发项目资金总额,对已立项的开发项目拨付经费,由学院教务处按项目性质统一编号后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登记并发放开发经费折。经费折总额不应高于项目成本,经费折由开发负责人保管。 第十九条 如果项目主项以合同形式外发由他方完成的,经费折数额不得高于项目总额扣除合同金额后的剩余金额。 第二十条 开发课题组长有权支配零星材料购买、小额加工费、上海市内差旅费、资料印刷等临时性开支。费用纳入项目直接支出。 第二十一条 开发经费添置的固定设备,应按学院有关设备管理规定登记造册和管理。开发组有权优先使用有关设备。 第二十二条 购买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由开发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请学院资产管理处购买。单价在2000元以上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购买。 第二十三条 专业或课程开发完成后,由开发责任人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必要时由学院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开发成果鉴定、验收、专利申请费用,由开发责任人报教务处统一办理。会议专家费用在课题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报酬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程序立项与管理的评审通过的开发项目有权获得合理的报酬。由开发责任人根据参研人员对开发项目的贡献大小制作分配细目,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发放。报酬从本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开发的新课程、新专业若本院采用或对外转让,学院给予奖励。开发的专业院内设置,一次性奖励5000元;开发的课程列入教学计划一次性奖励2000元。开发的专业或课程对外转让,按转让收入的5-10%提成奖励给开发人(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开发的专业和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对外转让工作。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个人与组织不得私下出让或转移,违反规定者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第二十八条 中专教育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专业与课程开发申请书 附件二: 专业与课程开发项目结题(评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