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沪海职院[2004]157号
关于下发《考务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考务工作管理,理顺考务工作各环节,进一步完善考务工作流程,特制定学院《考务工作管理规则》,请各部门组织学习,领会精神。 特此通知 附件:考务工作管理规则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考务 通知
附件: 考务工作管理规则 考试(查)是学院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抓好考试(查)工作,对树立良好校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考务组织 1、考务工作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党政有关部门(宣传部、团委、学生处、服务中心、办公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考试期间的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学院各级教学管理干部、学生管理干部、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在复习考试期间应按规定到岗、到位。 2、考试前3周由教务处拟订考试工作计划。 3、教务处统一组织编排《期末日程安排表》(含考试班级、课程、时间)和《考试日程安排表》(含考试班级、课程、时间、地点;主考、巡考和监考人员),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系(部)、教研室、学生班级并张榜公布,使全体师生知晓。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4、各系(部)应在复习考试前,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动员,使学生明确《考场规则》,使监考人员明确《监考守则》,必要时由教务处组织监考人员实施相关规则培训。
二、考务工作的操作 1、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在考试前2周下达本学期各《考试日程安排表》 2、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不得任意缩小考试范围,更不能向学生暗示试题内容。 3、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和上机考,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4、试卷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易程度适当,应着重检查学生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能力,试题类型符合课程特点,命题力求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5、试卷命题工作由各教研室统一组织,各教研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非试卷库或试题库命题的试卷,采用A、B卷。对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门课程的不同班级,应使用统一试卷考试和补考。 期终考试试题和补考题应做到难易、份量相同,附有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必要时可以调整或重新出卷。 试题一般由系(部)采用计算机按教务处要求的统一格式打印,经各系(部)主任审签后,系(部)秘书汇总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抽卷,交文印部门付印。 6、试卷的审核、印刷、装订、封存等工作在考试前2周内完成,由教务处、服务中心负责。试卷在印刷、装订过程中,服务中心应注意保密,试题一经确定,考前作为学院密件封存,考后作为教学档案归档。 7、考试课程要逐步做到考教分离。即由非本课程任课教师命题,由教研室组织教师统一阅卷。教师阅卷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任意变动。 8、考试安排表在学院布告栏公布。考务必需的用品(草稿纸、监考牌、胶水、装订针、线、剪刀等),由教务处负责,在考前一周作好准备。 9、阅卷工作在考试(查)后三天内完成,成绩经系(部)主任认定后报教务处。各系(部)应组织任课教师做好试卷及成绩分析工作。
三、补考规定 1、考试(查)不及格的课程,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补考。 2、教务处编制补考日程表(含考试班级、课程、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巡考人员),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系(部),并张榜公布,使补考学生知晓。 3、补考、缓考、重考试卷应在考试(查)前两周交教务处统一保管。 4、补考阅卷应在当天进行,阅卷结束后成绩立即送教务处,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四、考场组织 1、考场内必须按一人一桌,或隔桌安排座位。若一个教室同时安排两个不同班级进行考试,学生应交错入座。 2、每一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3、有关部门应保证考场设施完好和考场周围环境整洁安静。
五、考场规则 1、考前10分钟,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借书证、住宿证)进场,各就各位,保持安静。考生把证件放置在左上角,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2、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语音听力考试必须提前进场,迟到者不准入场。开考后60分钟内,不论完卷与否,一律不准离开考场。 3、除作图和特殊要求外,一律用钢笔、圆珠笔答卷。书写要工整清楚。 4、考生进入考场,只准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如钢笔、铅笔、圆珠笔、圆规、直尺、量角器、橡皮、卷笔刀、不含存储功能的简易计算器;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草稿纸、拷机、手机等;凡携带拷机、手机和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设备,一律按作弊论处。考生间不得借用计算器。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必须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并注意自己物品的安全。 5、答卷前,先写好自己的班级、姓名、学号。 6、试题字迹不清,可询问监考老师,但不得要求监考老师解释题意或提示,考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7、考生离场必须交卷(包括草稿纸),离场后不得进场再考,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8、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老师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场。 9、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视为作弊,本次成绩按零分处理,不予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其他作弊行为。 10、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影响考场秩序,由监考老师劝阻,劝阻无效时,监考老师可根据情节轻重报主考决定处理,直至取消该考生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六、监考须知 1、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 2、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考卷。 3、监考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向考生发放考试座位号,督促考生按座位号入坐,检查考场环境是否有异常,课桌内是否有纸物等。 4、督促考生将学生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不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借书证、住宿证)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提请考生将与考试无关的东西放到指定地方。 5、提醒考生不能使用有存储、编程、查询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考生间不得借用计算器。 6、考前5分钟宣读《考场规则》(另附),当众拆启试卷。试卷发放,一律由监考老师发到考生手中,不能采用由前排向后排传递的方式;考试前请在黑板上写明当场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卷总页数。 7、每科考试开始后,逐个检查考生学生证,核实考生身份。 8、考生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60分钟内,不论完卷与否,一律不准离开考场。 9、监考人员不念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10、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对违纪考生应提出口头警告,及时批评教育;对舞弊的考生,做好取证,及时报请主考进行处理,同时在《考场情况表》内予以记录。 11、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时,应及时通知教务处陪同考生去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服考生停考。 12、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考场内发生任何形式舞弊现象决不姑息,如实上报。 13、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卷,坐在原位,依次收集试卷和草稿纸,检查无误后,让考生离开考场,填好《考场情况表》,送交教务处。 14、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5、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要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己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16、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营私舞弊。监考人员如有严重失职将作出严肃处理。
七、主考、巡考职责 1、主考由院领导担任,其职责是: (1)全面负责并保证考试工作的正常运行,正确处理考场上出现的各类问题; (2)认真执行有关考试的各类规定; (3)有针对性地提出考试具体要求。 2、巡考由教务处主任和系(部)主任等担任,其职责是: (1)认真了解考场考试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2)检查各考场准备工作情况; (3)协助主考正确处理考场上的各类问题; (4)考试过程中,巡视考场情况,发现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定,向主考反映并及时处理; (5)考试完毕,协助主考填写巡考记录。
八、处 罚 1、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作弊: 参照《考场规则》之第9条 2、对作弊者作如下处理: (1)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2)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 (3)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代考与被代考者均应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教职工下述行为均认定为违反考纪考规 (l)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泄密或变相泄密; (2)暗示或协助学生作弊; (3)为学生卷面改错; (4)私自为学生卷面加(减)分。 4、教职工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经调查认定后,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考纪考规者给予行政处分。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应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九、检查 1、考试期间,由学院统一安排抽调各系(部)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干部担任巡考员,按规定职责对全校考场巡视检查。 2、考试期间教务处对考试中反映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3、考试后各相关部门对试题质量、考试成绩作出评估和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