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沪海职院[2004]67号
关于修改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学院在教育、教学、专业技术、著作论文、科研项目和精品课程等方面管理,进一步落实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特修改《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原沪海教培(1998)17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学术 工作 条例 通知
附件: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学术委员会的性质 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的对学院的教育、教学、专业技术、著作论文、科研项目和精品课程进行研究、评议、鉴定的学术组织,是院领导在教育和教育体制改革、专业拓展、教学设备更新改造、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教育经验方面的参谋和决策咨询机构。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l、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二年。 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名,各专业学科具有学术代表性的高级职称教师若干名,必要时聘请资深专家为顾问。秘书由教育科技研究室负责人兼任。 3、学院教育科技研究室是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4、根据工作性质,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或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开展工作。 三、学术委员会职能 1、评审学院有关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或纲要;评审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负责学院教育、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负责学院精品课程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3、接受委托,审定统编教材;负责学院自编教材的评审。 4、积极投入学术论文的撰写、审阅、修改工作,并向有关机关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研成果。 5、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评审。 6、完成其他有关学术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