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下发

《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教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和集团人才培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原《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沪海职院﹝2009140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附件

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教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及培训的需要,提高学院教职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海国际教(2005369号文《关于下发中海国际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学院在职的全体教职员工(劳务)。

二、教育培训原则

1.教职工教育培训应以按需选择、学以致用和不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为原则,以业余或半业余进修为主。学院鼓励教职工业余参加进修。

2.教职工参加培训或进修的内容应与本职岗位工作相关,相同课程不得在两处同时进修和培训。

三、教育培训类别

教职工教育培训包括:学历进修、岗位培训、教师“双证”进修、实践锻炼、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各类适应性培训等。

1.教师“双证”进修包括:

1)航海类专业教师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前培训和评估项目的培训与测试;

2)航海类专业教师有关专业安全证书和特种船舶任职资格证书的培训与考证;

3)持有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航海类专业教师按照海事局规定,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及适任证书换证所必须的培训;

4)其他专业教师参加与本专业教学有关的证书的学习、培训与考证。

2.教师实践锻炼包括:

1)航海类专业或从事与航海类课程教学相关的教师上船实习、见习和顶岗实践等;

2)专业教师赴相关企业进行专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

四、教育培训的管理 

1.教职工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2.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要求,由人力资源部编制35年的《师资建设规划》;

3.各系(部)于每年11月份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实践锻炼计划报人力资源部。进修计划应包括进修(锻炼)人员、进修(锻炼)内容、进修(锻炼)形式、起讫时间等。教师业务进修计划由各系(部)报教务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

4.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上报的年度进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校教职工年度进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5.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教职工教育培训(锻炼)的年度统计和总结。

6.教育培训审批权限:

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岗位培训、进修、实践锻炼,由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7.对于计划外的进修(锻炼),学院原则上不予批准。对于确实与学院教学和管理有关的临时性进修(锻炼),包括讲座、报告、学术交流、专业会议等,应一事一报,申请培训的人员应按教职工培训手续办理的流程进行报批。

五、教育培训的手续办理

1.参加岗位培训、进修、实践技能培训的教职工本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写明进修院校或实践技能培训的企业、专业、进修(锻炼)或培训目的、进修(锻炼)或培训形式、起讫时间、所需费用等内容。

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年度进修计划和部门工作实际进行预审后,由申请教职工填写《教职工教育(培训)审批表》。

3.《教职工教育(培训)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职能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时与学院签订服务期协议书。

4.各类培训或进修经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均报备人力资源部,并由人力资源部对进修教职工情况予以登记。

    六、教育培训的费用支付及补贴标准

1.教职工参加各类学历进修,各种费用由本人自理。

2.对于参加“双证培训”的教师:

1) 航海类教师因参加船员适任证书考证(换证)所发生的考证费、评估费、体检费由学院承担,其它费用自理。

2)管理人员及其他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参加船员适任证书考证培训需按教职工培训程序进行报批,批准后培训费用参照上述的(1)条执行。

3.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

1)教师上船及企业践习,按照学院沪海职院﹝2013143号《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上船及企业践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教师以劳务外派形式到航运企业船舶顶岗工作的,按照学院沪海职院[2006]43号《劳务输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教职工参加规定的各类岗位培训、知识更新等进修,费用先由本人自理。培训进修完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后,凭取得的相关证书由学院报销。

5.属于学术交流、上级有关部门指令性短期培训或在高等院校等插班旁听进修,如无考核成绩,须经院长审批同意后,培训费(听课费)方可报销。

6.教职工因公派出国交流、培训、进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7.教职工经批准参加国内外访学进修的,培训费用报销和待遇发放参照沪海职院〔2013200号《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8.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或进修或锻炼,属于同一类同一等级的,学费(培训费)只能报销或享受一次;因补考或重考等原因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理。并且不再享受食、宿、交通费补贴等费用。

9.未事前申请并未经学院领导批准和人力资源部登记而参加培训进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七、教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教职工完全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均按在职在岗教职工发放。

2.教职工经批准参加半脱产进修(上级规定的岗位培训除外),每周脱产学习不超过一天(含一天)者,学院按在职在岗职工支付工资、奖金及享受其他福利待遇;如每周脱产学习超过一天,则每超过一天扣发月度考核奖的20%

3.教职工经批准的参加各类全脱产进修培训等,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停发饭贴、车贴,月度考核奖按90%发放;期限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含三个月),停发饭贴、车贴,月度考核奖按80%发放;期限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含一年),停发饭贴、车贴(在本市进修培训除外),月度考核奖按70%发放;期限超过一年,停发饭贴、车贴,月度考核奖按50%发放。在本市参加以上类型全脱产培训的人员车贴正常发放。

4. 教职工经批准赴外地进修培训的,住宿费及往返交通费等费用按院沪海职院﹝201739号文《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5.教职工经批准赴国外进修培训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教职工因私进修,须提交本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

7.以上税后月工资待遇(上述第六条除外)如低于当年上海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则按上海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足。

八、其他规定

1.教职工学历进修或其他各类进修完毕后,应将毕(结)业证书、成绩单或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等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复印留存。

2.不得伪造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毕(结)业证书、成绩单或各类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等。一经发现,即给予行政处分,进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报销;全脱产进修者,还要追回进修期间所发给的一切工资待遇,并且不再批准其外出进修。

3.参加各种实践(锻炼)的教师应定期与人力资源部和所在系(部)保持联络和报告实践(锻炼)情况;在实践(锻炼)结束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一份实践报告和由所在企业或船舶意见的个人鉴定表。

4.学费、培训费等报销,由参加进修教职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5.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或学历进修所需的书籍、教材(含讲义)费、参考资料费、报名费、考试费、证书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6.办理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评议评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发生的培训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7.超出本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各类培训进修等,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上学院办公会审议。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上海海运学校教育培训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