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沪海职院〔2010〕90号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下发

《教职工培训(进修)服务期约定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规范和完善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办法,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培训进修后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教职工培训(进修)服务期约定办法》,作为学院《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补充,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教职工培训(进修)服务期约定办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学校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

教职工培训(进修)服务期约定办法

 

为了规范和完善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办法,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培训进修后须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及中海国际教(2010113号文《中海国际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第四章22条,结合学院《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  自然纳入服务期约定的培训类型

1. 各类资格证书培训(含船员各类证书培训考证、各类职业资格培训考证等);

2. 培训费用数额较高的培训(培训等相关费用达3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内);

3. 档次较高的各类培训(如中、高职教师国家级、省部级培训等)。

教职员工参加以上几类培训,并由学院提供培训等各项费用的,将自然纳入服务期约定范围,不再另行与个人签订服务期约定协议,约定服务期期限原则上为3年。

   二、单独签订服务期约定协议的培训类型 

       对于学历进修、出国培训、国内访问学者、脱产学习等档次较高的培训或培训费用在10000元及以上的培训,院办(人事)将与参加者个人单独签订服务期约定协议。约定服务期原则上为5年及以上,根据具体情况约定。

   三、服务期约定协议内容

       服务期约定协议中将明确培训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结束后为学院服务的年限及违约责任等。

   四、其他

      1、当劳动合同期限短于服务期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自然延续到服务期满止;

        2、未尽事宜由院办(人事)部门与个人协商解决;

        3、本办法为学院(2009140号文《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补充内容,具有同等效力;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

        4、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办(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