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下发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原《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的后《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遵照执行,原沪海职院〔2008〕46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附件 上 海 海 事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职 工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一、工作时间: 1.学院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上班,下午4点30分下班,中午30分钟为就餐时间(门卫、宿舍管理人员除外)。 2.学期内理论教师(除双肩挑外)不实行坐班制,但每周星期五下午和学院有通知时应按时到校参加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及其他活动。其他人员(包括见习期人员)实行坐班制,不得迟到、早退。 3.实行教职工每日考勤签到制度。各部门负责将每个月考勤情况上报,要求考勤记录实事求是,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考勤表交人力资源部。如考勤记录迟交或发现有虚假记录,扣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奖金(考核分10分)。 4.严格控制加班。确需加班的部门,按《学院教职工加班管理办法》执行,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学院领导批准。未经学院领导批准的一律不作为加班。 5.凡调入我院的职工,其原单位存调休一律不予认可。 二、请假种类、假期标准及待遇: 1.病假:职工患病,需要停工休养或治疗,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假单。病假1天扣除月度效益奖(考核分10分);病假10个工作日以内,按当月实际病假天数扣除车贴、饭贴、月度效益奖;10个工作日以上(含10个工作日)按当月实际病假天数扣除车贴、饭贴,停发当月效益奖。病假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 2.事假:职工因私人事务请假作事假处理。事假1天扣除月度效益奖(考核分20分);事假5个工作日以内,按事假天数扣除岗位工资、月度效益奖、车贴、饭贴;事假5个工作日以上(含5个工作日),按事假天数扣除岗位工资、车贴、饭贴、停发当月效益奖。 3.工伤假:职工因工作受伤需要停工治疗或休养的,必须要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填报工伤事故表、上海市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市劳动部门认定后予以执行。 4.婚假: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10天,婚假应当连续一次性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5.丧假:职工本人父母(包括公婆或岳父母)、祖父母、配偶和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给丧假3天;家在外地的路程假另给,但往返路费本人自理。 6.产假、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 。“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6.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在外地配偶、未婚职工探望在外地的父母,每年1次;父母在外地的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1次。职工探亲假须在寒暑假期间,休假前须到人力资源部填写探亲假申请单,经学院领导同意,按照《教职工探亲交通费报销规定》2017-77号文执行。 7.授乳假:女职工婴儿不满1周岁的,每天给予哺乳假1小时;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待遇按照病假待遇发放。 9.产前假、哺乳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对产前、产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可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产前假、哺乳假。享受产前假的条件: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或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的,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享受哺乳假的条件: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的;或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以上各类假期的工资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执行。 三、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病假除外)须事先提交请假单,按审批程序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各部门做入本月的考勤中。 (2)当天有课的任课教师,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调休。 (3)职工探亲假须在寒暑假前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安排好工作后方可开始休假。 (4)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因故续假,仍按请假手续办理续假。 (5)教职工请假期满不办理续假及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者,均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6)凡请假离校者,假满上班应先到人力资源部销假。 2、审批权限:(包括事、婚、丧、探亲、产、哺乳假等) (1)请假1天以内(含1天)者,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做入当月考勤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请假1天以上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由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副科及以上者请假,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报党政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调休手续: 1、职工需调休,应在调休日的前1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同意后方可调休。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休。如因当日家有特殊情况需要调休,应予当天通过电话或口信向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方可调休。凡先休后讲,一概作事假处理。按规定补办事假手续。 2、调休以半日起算,不得将迟到和早退时间作为调休。 3、经同意调休后,职工需将调休单交给本部门负责考勤人员,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和考勤表一并交人力资源部部门,不交调休单作事假处理。 五、请病假手续: 1、职工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假证明,急诊要有诊断医院的证明。外地职工在外地请病假须有外地市级、县、乡医院证明。 2、连续6个月以上病假的职工,须经学院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按“长病假管理办法”办理。长病假职工(除患绝症外),仍须按时将医院证明交人力资源部办理续假手续。 3、病假6个月以上者,病假后复工,职工需交复工证明单,试工3个月。病假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试工1个月。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要继续停工治疗的,其病假时间应与试工前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4、职工病假超过本人的停工医疗期限的,按“学院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六、对违纪职工处理: 1、对有迟到、早退行为者,迟到、早退1次扣考核分5分; 2、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满15天的,如经教育不改者可作自行离职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对有旷工行为者,按学院的规定扣发其工资、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旷工1天扣考核分30分;) 4、对利用病假在外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如经教育不改者,可按违纪辞退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对职工发生嫖娼、贩黄、贩毒、赌博、打架斗殴、偷盗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可按违纪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6、长病假职工,无故拒绝学院通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或中途不按医生要求作检查,使劳动能力鉴定无法进行的,停止其长病假待遇。如发生2次上述情况者,可解除其劳动合同。 7、凡未被列入以上违纪处理的违纪现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1、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规定不符,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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