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沪海职院〔200944

 

关于下发《劳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充分提高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了《劳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的后《劳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劳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事 劳务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

劳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劳务人员是学院教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为了充分提高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他们的权益,确保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         劳务人员的定义

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派往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的人员。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岗位聘用协议》。

二、  对劳务人员管理的原则

学院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坚持分级负责、加强管理、规范用工的原则:

1          各用工部门负责提出用工或退工申请并交院办人事初审;参与对应聘人员的面试和考核;起草劳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2          院办人事汇总各用工部门的用工需求并编制学期或年度用工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适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和岗位工作要求、条件、薪酬标准,发布需求信息;参与用人单位对劳务人员的面试和考核;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协议或办理解除岗位聘用协议手续;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退工手续,结算劳务人员的薪酬和社会保险款项;指导各用工部门对劳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调查研究劳务人员管理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决策;

3          院长办公会决定劳务人员管理工作的原则、办法;审批用工、退工申请;决定劳务人员的工薪报酬与奖励等。

 

三、        劳务人员的待遇

学院根据各岗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各岗位的薪酬包括岗位工资、课时/考核工资标准、加班费、补贴、学期考核奖、保险福利等待遇。

劳务人员的月薪包括岗位工资和课时/考核工资、补贴、加班费。每月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          月薪标准按教师和管理两种岗位设置。

教师岗位工资标准

月薪由岗位工资和课时工资组成,具体标准如下表:

序号

职 称

岗位工资

课时津贴标准

 

1

教授

2550

62/课时

课时工资按月度教学工作量计核;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为200课时,超过部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

副教授

1850

45/课时

3

讲师

1400

35/课时

4

助教

1150

25/课时

5

员职

1000

23/课时

课时工资经考核后发放。岗位适应期原则上为13个月,岗位适应期间岗位工资按月薪的80%发放。

管理岗位工资标准

月薪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组成,具体标准如下表:

序号

工作年限

岗位工资

考核工资

 

1

第一年

960

880

 

2

第二年

1000

920

 

3

第三年及以上

1050

1000

满足大专学历或中等职称及以上条件

考核工资经考核后发放。岗位适应期原则上为13个月,岗位适应期间按月薪的80%发放。

2、加班费

确实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经学院相关部门同意,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3、保险福利

用人单位为劳务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劳务人员承担),学院每月与用人单位结算。缴费标准为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

4、补贴

航海类专业的专职辅导员,交通费补贴50元、手机通讯费补贴50元;“三同”补贴500元(按实际到岗天数计扣);每月伙食补贴参照学院全员劳动合同工的标准;

其他岗位劳务人员参照学院全员劳动合同工的标准发给每月伙食补贴和交通费补贴。

5、学期考核奖和年度评优嘉奖

对学期工作和年度工作优秀的劳务人员学院另行予以学期考核奖和年度嘉奖奖励。

以上1-4项经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确认后,由用人单位(虹峰公司)发放。第5项由学院发放。

四、         劳务人员的条件

1、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以放宽到高中),具备相应岗位的资质、学历、职称和专业技能;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

4、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5、符合上海市劳务派遣的条件。

五、         劳务人员的聘用、续聘和退工

聘用程序

1.    制订年度用工计划

各部门根据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要求和岗位设置具体情况,提出学期或年度用工计划报院办人事,同时附所缺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上岗条件和应具备的相应的资质、学历、职称和专业技能条件交院办人事审核;院办人事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后编制学院学期或年度用工计划,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2.    发布需求信息

院办人事向用人单位通报用工需求和要求,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

3.    面试和审核

院办人事会同用工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审核,测试应聘人员的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审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资质、学历、学位、职称、健康证明等证书并收取复印件;

4.    签订“岗位聘用协议”

对符合应聘条件的用工部门填写《岗位聘用审批表》并签注意见,院办人事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岗位聘用协议”应包栝“岗位任职条件”、“岗位工作内容和要求”、“岗位工作考核办法” 等内容;

5.    办理用工手续

院办人事向用人单位送用工名单、岗位聘用协议、相关证书复印件,办理用工手续。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补充协议》中,应有“岗位工作内容和要求”、“岗位任职条件”、“劳务报酬”、 “岗位适应期限”等内容。

续聘程序

1.    劳务人员在岗位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应提交书面总结,明确是否续签意向。用工部门填写《岗位聘用协议续签审批表》并签注意见院办人事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2.    院办人事与劳务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协议”;

3.    院办人事与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

退工程序

1.    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工:

1)    在岗位聘用协议期限内与本院协商一致解除岗位聘用协议的;

2)    岗位聘用协议期满不续签的;

3)    岗位适应期间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4)    严重违反学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5)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    严重失职给本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7)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拒不改正的;

8)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9)    应聘时提供虚假身份证、资质、学历、学位、职称、健康证明等证书的;

10)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             其他法定情形应予退工的。

2.    办理退工手续:

1)    用工部门填写《退工审批表》,签注退工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院办人事,院办人事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2)    院办人事填写《派遣员工离职通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送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

3)    与用人单位结算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结算经济补偿。

六、         对劳务人员的考核和奖励

1.    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学期考核。考核办法按照学院相关的规定执行;

2.    劳务人员所在岗位的部门每月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写《月度考核表》,每月月底交院办人事,经考评后决定当月课时/考核工资;

3.    学期考核优秀和年度工作优秀的劳务人员由劳务人员所在岗位的部门推荐,报院办人事审核,交院长办公会决定。

七、         当关对劳务人员的激励政策

对劳务人员中工作年限长、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和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好的人员,学院给以学期考核奖和年度评优嘉奖。

八、         本办法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