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沪海职院[2008]32

 

关于下发《“双师型”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快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特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沪海职院〔200565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双师型”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

 

 “双师型教师培养与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广大理论教师积极参加各类岗位实践,增强实践技能,更好地适应高职院校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这一根本任务的要求,结合学院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师型”教师的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及以上教师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

2、结合专业课任教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通过国家组织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船员适任证书、会计师、工程师等)。

2)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中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

3)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且取得一定的技术成果。

4)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5)近五年内在校内或校外主持或参与了地市级以上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工作或实训中心建设,并在其中发挥骨干作用,成果已被企业使用且效益良好(应提交法人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表明本人所完成工作的技术文件)

二、“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双师型”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每学年应承担一门及以上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生产实习等)的教学工作,或指导5名及以上学生的毕业综合实习。

2、每三年内要参加以下实践活动中的一种:

1)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或有论文发表。 

2)根据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或工作,了解行业企业信息,提高实践能力。

3)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性课程的开发、精品课程建设或教学改革,并有教材出版或论文发表。  

4)主持(或主要参与)学院实验室或实训中心建设,效果良好。

三、“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凡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应于评定年度向各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各系(部)在初评的基础上向学院推荐,将申报材料送交学院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会同教务处、教科研室组织初审,再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认定。

3、“双师型”教师资格2年内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评审认定。

四、“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

各系(部)应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制定3年的“双师型”教师培养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根据“双师型”教师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执业资格和职称资格的培训考试。

2、充分利用学院现有资源实施“双师型”人才培养,可通过教科研、技术服务与开发、实训中心(室)建设和产学结合等方式组织教师参与专业教学相关的实践活动,使教师积累实践工作经验,提高实践技能。

3、拓宽引进人才的渠道,改变单纯从高校毕业生中引进教师的做法,增加从航运企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比重。

五、教师岗位实践细则

1、岗位实践的原则

教师参加岗位实践,应遵循“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教什么,干什么;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结合岗位工作需要,合理选择和确定岗位实践单位和岗位。

2、岗位实践的程序

1)由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岗位实践登记表》,经本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人事部门审核。

2)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院长批准后实施。

3、岗位实践的要求

1)教师到岗位实践所在单位后,在一周内将所在单位、所在岗位、联系电话等情况告知所在系(部),如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所在部门。在岗位实践锻炼期间应主动与所在部门保持正常联系。

2)岗位实践锻炼结束时,请所在单位对岗位实践锻炼期间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鉴定,在考核表上签署具体考核意见。

3) 岗位实践锻炼结束返校工作的教师,应提交《岗位实践报告》,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合格,方可享受相应的待遇与奖励。

4) 对不按期返校、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教师,系(部)要了解原因、掌握情况,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勤记录,并将情况及时报人事部门。

4、顶岗实践期间待遇

1)根据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在陆上岗位实践的教师享受在岗教师假期工资待遇,并同时享受其他在校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2)在船顶岗实践的教师的待遇由船舶单位发放。学校代为个人所交缴的“五金”等费用,待顶岗结束回校工作时,由个人交还学校。

3)航海类专业教师非顶岗的随船实习或换证实习,与学院签订服务约定协议,学院承担实习教师的培训费(时间计算以调令为准)。培训费包括享受在岗教师的假期工资待遇、船上实习补贴50/天、意外保险、伙食费等费用。

六、“双师型”教师的资格考核

1、“双师型”教师的资格按学年进行考核。

2、“双师型”教师每学期教学课时工作量必须遵照学院规定,原则上承担的专业理论课和实训课学时数不得低于200学时/学期。

3、因自身原因年度内无法履行“双师型”教师职责的将被取消资格。

七、“双师型”教师的待遇

1、对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由学院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

2、对持有船舶二副/二管轮及以上有效船员适任证书的航海类专业教师,在满工作量的学期内,学院将给予相应的补贴。具有二副/二管轮资格证书的航海类专业教师,每月补贴200元;具有大副/大管轮资格证书的航海类专业教师,每月补贴400元;具有船长/轮机长资格证书的航海类专业教师,每月补贴600元。

3、对“双师型”教师,各系(部)应优先安排参与教材编写、教科研项目开发,主持或参与本专业范围的实训中心建设项目,实验装置开发、负责相关仪器的维修、保养或解决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指导培养年轻教师提高实践能力。

4、学院在职称评审、骨干教师培养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将优先选派“双师型”教师到国内外考察学习,优先选派“双师型”教师参加专业、行业的交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