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员工招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员工招聘管理规定》经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1月21日第2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师资招聘工作程序》(沪海职院〔2007〕55号)和《师资招聘和引进实施办法》(沪海职院〔2009〕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员工招聘管理规定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5211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务部          2025年2月20日印发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员工招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员工招聘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员工招聘工作质量,加快建立人力资源竞争优势,根据集团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招聘,是指根据学院培训、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市场化招聘外部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包括:

(一)招聘应届毕业生;

(二)招聘有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与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技能操作岗位员工招聘。

第四条 员工招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战略,优化结构;

(二)因事择人、人岗相适;

(三)严格规范,科学管控;

(四)公平公正,择优录用。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招聘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学院年度招聘计划;

(三)牵头负责学院人员招聘的组织及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审核应聘人选资格条件,组织应聘人员参加集团集中笔试测评,组织面试选拔,提出拟聘用人选建议,办理入职手续等。

第六条  用人部门职责

(一)负责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业务发展和员工队伍情况提出用工需求;

(二)细化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标准条件等;

(三)参与开展面试选拔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聘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对照年度重点工作及学院战略发展需要,在人才盘点的基础上提出用工需求,报学院人力资源部。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录人数、招聘方式等。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对学院各部门提出的用工需求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考虑岗位空缺数、人事效率指标等因素,合理编制年度员工招聘计划,报学院党委会审批,审批结果由学院人力资源部向人才发展院人力资源部门上报。

第九条  坚持“校招优先”,将高校毕业生作为人才来源的主渠道,社会招聘应当重点补充学院短时间内难以培养、工作急需和转型发展需要的紧缺人才。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按照《集团党组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编制年度员工招聘计划时,同步编制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招聘时,同步面向集团内部和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集团内部人才,实现内部调配和外部补充有序衔接。

第十二条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停员工招聘:

(一)学院正在推进重组整合。

(二)已完成批复的当年招聘计划。

第四章  招聘计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批复的年度招聘计划,严格落实招聘人员数量、质量、结构等指标。

第十四条  如遇情况变化需调整年度招聘计划的;应当对调整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审定后,于次年4月底前将招聘计划调整需求报集团公司审批。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情况:

(一)因新增重大项目、新设机构、业务转型发展等亟需补充专业人才,且通过内部人员调配无法满足需求的;

(二)员工流失数量超出预期,根据实际需要补充人员的;

(三)用工总量保持不变,对校园招聘计划与社会招聘计划进行调剂的。

第十五条  校园招聘计划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社会招聘计划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填写《集团境内陆岸岗位人员招聘情况备案表(校园招聘、社会招聘)》,报人才发展院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六条  每年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对年度招聘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分析招聘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和招生质量效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人才发展院人力资源部门。

第五章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同企业文化核心价值理念,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及工作能力,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及发展潜力;

(三)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条件;

(四)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根据所处行业特点,科学合理设置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细化各类岗位的招聘标准和关键筛选指标,不得设置指向性、歧视性以及与岗位无关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学历水平、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应当与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匹配。

(一)校园招聘应届毕业生,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重点面向“双一流、985211”院校、重点海事类院校、境外全球QS排名前100QS专业排名前50院校及部分一线生产经营单位所在行业对应的头部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社会招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点面向具有行业头部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从业经验的人员。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

1.安排残疾人就业;

2.招聘西藏青海新疆等“三地”高校毕业生;

3.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工作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条  对于因过错而被辞退的员工,不予重新聘用。

第六章 招聘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按照招聘工作程序,学院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招聘信息发布、应聘人员资格审核、集中笔试测评、面试、考察或背景调查、录用审批、公示、办理录用手续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职责、招聘人员数量、应聘人员条件、招聘程序、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校园招聘、社会招聘信息通过集团网站、专业公共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

(二)面向集团系统内人员的招聘信息,通过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0A办公系统发布。

(三)通过猎聘机构、以才引才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视情发布招聘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应严格按照岗位招聘标准,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坚持“好中选优”,确定进入集中笔试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应聘人员应参加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集中笔试。

(一)对集团公司复核的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应聘人员,不予参加集中笔试。

(二)对未达到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

(三)根据集团安排,对笔试成绩达到符合进入面试人选范围的应聘人员,组织开展能力素质测评。

第二十五条  规范组织面试。

(一)人力资源部协同用人部门研究确定面试方法、面试流程、面试内容及评价标准。

(二)每次面试组成的评委会人数应不少于3人,评委应当对面试打分情况签字确认。

(三)除引进高层次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外,同一岗位的入围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校园招聘不少于3:1、社会招聘不少于2:1

第二十六条  社会招聘应当了解聘用人员的竞业限制约定情况。聘用学院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或科研业务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形成背景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综合评估应聘人员的笔试测评、面试表现等情况,按照笔试成绩占比40%、面试成绩占比60%计入考生总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确定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办理入职手续前,应当审核应聘人员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海外证书须通过国内认证)、近三个月内的健康体检报告以及英语、计算机等相关资质证书等。与聘用人员讲清各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对于离职待业者,还应当核实其是否与原用人单位已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防范法律纠纷。

第三十条  经查核各项入职资料且无影响入职条件的,应当及时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新入职人员的信息。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三十一条  招聘人员档案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者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转递,不得个人自带。引进保密要求高的人才,严格落实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员工招聘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对新员工绩效表现、流失率、用人部门满意度等进行评价,针对问题持续优化招聘工作,不断提升招聘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  招聘工作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员工招聘工作纪实制度,全过程如实记录资格审核、笔试、面试、公示等招聘程序,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简便管用,并将相关纪实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确保招聘过程可追溯。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应聘人员亲属关系登记制度,在面试环节组织应聘人员如实填报与集团系统内人员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下同)情况,填写《集团境内陆岸岗位应聘人员亲属关系登记表》。

(一)对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亲属关系,及时与集团系统内人员所在公司(单位)进行核实。

(二)学院应当及时将应聘人员与集团系统内人员存在亲属关系情况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聘工作回避制度,与招聘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评委及领导人员应当招聘全程回避。

第三十六条  拟聘用人员如与集团系统内领导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应当建立审查审批制度。拟聘用人员与职务层级相当于四级公司(单位)副职及以上领导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应当进行提级审批。其中,拟聘用人员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干部、二级公司(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上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应当报集团公司审批。拟聘用人员与其他层级领导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应当经拟聘用人员所在二级公司(单位)批准,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制度。

(一)拟聘用人员与集团系统内领导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且符合招录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原则上安排在基层一线工作。

(二)拟聘用人员不能应聘(或被安排)与亲属在同一公司(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岗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拟聘用人员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司(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员工招聘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纪律和廉洁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员工招聘监督检查机制,落实本规定明确的人员招聘基本条件、管理要求等。

(一)从事员工招聘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纪检监督部门和全体员工的监督。对降低条件、违反程序聘用领导人员亲属或不遵守回避制度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调离人力资源部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二)对隐瞒与系统内人员亲属关系、需要经上级批但未经上级批准入职的,对应聘人员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对相关单位责任人、领导人员本人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并列入招聘公司(单位)和领导人员本人所在公司(单位)年度考核扣分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