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经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7月4日第15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沪海职院〔2017〕4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7月5日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务部 2024年7月10日印发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业务招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业务招待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24〕7号)以及集团、人才院相关管理制度,学院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业务招待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是指根据学院培训教学管理等业务的需要,招待合作方、客户、相关院校、单位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 第四条 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公务招待。 (一)商务招待,是指学院在商务谈判或业务合作中接待客户、合作方、重要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 (二)外事招待,是指因公接待外宾或其他外籍关系人员的活动; (三)公务招待,是指接待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和集团内工作人员等在内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的活动。 第五条 业务招待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行政事务部是学院业务招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学院业务招待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学院业务招待申请与报销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是学院业务招待报销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招待报销制度建设与财务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监督审计部是学院业务招待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学院业务招待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 第三章 业务招待标准 第九条 业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招待用餐、接待用车、住宿安排、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十条 招待用餐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安排,首选学院内部食堂或者定点协议饭店、宾馆,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不得提供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商务、外事招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 (一)开展商务、外事招待活动。根据招待对象的重要程度,将商务、外事招待分为重要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和一般商务、外事招待活动两档。重要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一般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赠送纪念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600元。 (二)开展公务招待活动。根据接待对象的重要程度,将公务招待分为重要公务招待活动、一般公务招待活动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重要公务招待活动餐饮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一般公务招待活动餐饮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主要采用自助餐形式在学校内部餐厅进行,标准每次不超过100元/人。接待对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对方标准执行。公务招待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十一条 业务招待活动应当履行事前审批程序,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商务、外事招待活动,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公务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业务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调配、规范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三条 业务招待活动确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安排住宿一般均应当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第十四条 业务招待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宣传集团、人才院及学院形象、展示集团、人才院及学院文化等为主要内容。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消费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开展商务、外事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600元;开展公务招待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十五条 对学院业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学院是业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完善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招待活动。发生业务招待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所发生的业务招待合法性、合规性承担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业务招待的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严格审核把关,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行政事务部负责学院业务招待的预算编制与执行、业务招待审批及费用报销等工作,各部门在提交财务管理部门报销前,应当经行政事务部审核。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实行交叉审批,严禁自报自审自批。接待部门于报销平台填写业务招待事前申请,审批完成后按照规定实施。学院负责人业务接待申请由分管行政领导负责审批;分管行政领导业务接待申请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业务接待申请,需经行政事务部审核同意后交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 业务招待事前申请单备注中就来访单位、来访名单、客人职务、来访人数、来访目的、接待标准、接待地点、陪餐人员等项目填写明确以及是否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等问题做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如遇特殊情况临时进行业务接待,可先电话或企业微信请示同意后进行接待,接待结束后补办审批手续,并在申请单备注一栏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重视加强对来院公务重要客户的上报工作。凡各部门安排的各种活动,有重要嘉宾或领导参加的,客户确定后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安排专人及时进行信息跟踪。 重要客户一经确定,接待部门要立即报行政事务部,提出接待建议方案,由行政事务部报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各部门在安排接待工作时,要尽可能有一定的时间提前量,以争取工作的主动,确保院领导工作得以合理安排和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招待,各项标准应当从严把握。集团内部的业务招待活动应当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消费烟酒。 第二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在报销时附上经行政事务部审核《业务招待费使用申请表》(附件1)和《业务招待费报销单》(附件2)一并提交财务管理部。业务招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业务接待申请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人数、陪餐人数、招待费用、招待日期等情况。 接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有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人数等内容。 业务招待费应当一事一结,不得拆分或合并发票,严禁招待事项弄虚作假、接待费用自报自审自批等违纪违规行为。学院如实建立业务招待台账并留存《业务招待费使用申请表》备查。 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及时结算,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报销管理规定,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具备公对公结算条件的,应当开展公对公结算。在报销业务招待费时,拟采取对公转账支付的,应当一并提供与发票信息相符的收款单位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由学院承办的上级或有关学术团体召开的各种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的要求由会务组全面负责。如需学院补贴经费或出资接待,需事先提出经费预算和接待标准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经主要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业务招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加强预算硬约束。 第二十七条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以个人负担的费用,杜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招待行为。 第五章 接待用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接待用品是指在对外宣传、商务/外事接待中以学院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用以宣传学院形象的纪念品以及接待用品等。 第二十九条 接待用品的采购严格执行人才发展院及学院集中采购、采购招投标等管理办法,合理合规、厉行节约。接待用品的使用管理坚持专人保管、统筹安排、符合规定、适配合理的原则,归口行政事务部管理。行政事务部内部指定接待用品领用登记、保管。 第三十条 接待用品主要用于学院各种重要的国内外工作交流与合作活动,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国外及港澳台来学院访问交流的客人; (二)国内其他单位或合作单位来访交流的客人; (三)外出访问考察等活动; (四)来院访学、讲学的专家、学者等; (五)其他重要活动接待。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务部制作接待用品出入库专门账册,做好接待用品的入库、出库的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接待用品定点存放,保管员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第三十三条 接待用品的领取与发放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各部门申请领用接待用品,需按照要求提前一天填写《接待用品领用申请单》(附件3),填写时需注明申请人、申请时间、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申请用途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接待用品领用申请单需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行政事务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申请人持领用单登记领取。 第三十五条 领取后因故未送出的接待用品,应及时退回行政事务部,接待用品领用登记员重新进行登记,保管员重新进行入库。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申请领用接待用品必须根据实际使用要求,禁止虚报领取接待用品数量,造成资源浪费。如出现虚报冒领,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切实完善业务招待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加强内部审核。行政事务部、财务管理部负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业务招待支出预算管理;监督审计部定期对业务招待情况开展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业务招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业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接待经费; (四)虚构招待事项、虚报招待人数、虚开发票顶票报销、拆分发票报销; (五)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所出资企业等摊派或转嫁接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如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要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上海海运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业务招待费使用申请表 2.业务招待费报销单 3.接待用品领用申请单
附件1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业务招待费使用申请表
保存:行政事务部、财务部。 附件2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业务招待费存根联 年 月 日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业务招待费报销联 年 月 日
附件3 接待用品领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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