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经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7月4日第15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沪海职院〔201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 出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7月5日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务部 2024年7月10日印发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推进加强作风建设,合理确定并规范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修订)》(中远海运人才发展院〔2024〕43号)的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学院负责人是指: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等领导班子成员;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指学院的党政正职领导人员;享受正职待遇的负责人,其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按照主要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学院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学院负责人在学院运营管理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网络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学院接受人才发展院对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指导监督;学院对各部门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学院主要负责人对学院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行政负责人和分管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管理实际,坚决杜绝学院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 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由六个项目构成,具体为: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培训管理、通信管理、业务招待管理、差旅管理。 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目费用的支出均实行预算制管理。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七条 学院应当合理配置公务用车,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八条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学院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实行公务交通补贴。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含副职主持工作)3000元/月(税前,下同),学院班子副职成员2600元/月,班子成员助理1800元/月,按月发放,列入学院工资总额。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学管理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并制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管理办法。学院负责人在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时,可以按照管理规定乘坐相应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不得自行驾驶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学院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学院负责人使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和分配负责人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学院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兼任职务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学院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其他负责人不超过30平方米,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指进入办公用房后所有可达区域的套内面积(含办公区域、休息室、卫生间、接待室等)。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学院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围绕提高学院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 学院负责人的培训由人才院、学院统一安排,培训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在预算额度内,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 第二十条 学院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培训和管理需要和学院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要求,为学院负责人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 第五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学院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根据学院负责人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学院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原则上费用标准不超过60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负责人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负责人的通信费按照上述方式进行管理后,不享受任何形式的通信补贴。 第六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招待是指学院负责人根据学院教学管理等业务的需要,招待合作方、客户、相关院校、单位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的标准按照招待活动内容和招待对象情况分档确定,用餐和赠送纪念品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学院负责人开展商务、外事招待活动 根据招待对象的重要程度,将商务、外事招待分为重要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和一般商务、外事招待活动两档。重要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一般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赠送纪念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600元。 (二)学院负责人开展公务招待活动 根据接待对象的重要程度,将公务招待分为重要公务招待活动、一般公务招待活动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重要公务招待活动餐饮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一般公务招待活动餐饮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主要采用自助餐形式在学院内部餐厅进行,标准每次不超过100元/人。接待对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对方标准执行。公务招待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审批、报销。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商务、外事招待活动,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公务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学院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按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组织安排,首选学院内餐厅或者协议饭店、宾馆,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商务、外事招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负责人招待活动所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节约从简,以宣传学院形象、展示学院文化等为主要内容,并按照相关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严格执行。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办理报销。业务招待用餐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人数、陪餐人数、招待费用、招待日期等情况。 接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有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人数等内容。 在报销业务招待费时,拟采取对公转账支付的,应当一并提供与发票信息相符的收款单位信息。 业务招待费应当一事一结,不得拆分或合并发票,严禁招待事项弄虚作假、接待费用自报自审自批等违纪违规行为。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三十三条 对业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招待,各项标准应当从严把握。集团内部的业务招待活动应当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招待,不得消费烟酒。 第三十五条 学院负责人不得报销因私招待、个人消费等与因公业务无关的业务招待费用。 第七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人才院、学院运营管理实际和国际合作交流的需要,合理确定学院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等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院负责人国内差旅按照规定,报销在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补贴等费用。 (一)学院主要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学院其他负责人因公国内差旅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因紧急公务无法乘坐经济舱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公务舱。 (二)出差目的地有集团所属宾馆的,原则上入住集团所属宾馆;出差目的地无集团所属宾馆,可优先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所属宾馆距离出差目的地车程大于1小时或者路程超过25公里的)可以考虑就近入住目的地附近宾馆。 (三)学院主要负责人出差期间住宿标准不超过700元/天,其他负责人住宿标准不超过600元/天。 以下特殊情况可以超标准住宿: 1.参加外部召开的会议,入住会议指定的宾馆; 2.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最高上浮20%; 3.由于紧急安排出差工作,而导致目的地没有符合标准的宾馆。 对于超标准住宿的,应当履行学院内部审批程序。 (四)出差期间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市内交通补贴标准80元/天,出差期间无需乘坐市内交通工具的无补贴,已报销当地市内交通的无补贴。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给予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乘坐飞机经济舱,飞行时间超过5小时的,可以乘坐公务舱,因工作需要、特殊原因等乘坐公务舱的,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国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文件执行,上级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负责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私人、企业或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四十条 学院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应当凭有效票据报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严禁学院负责人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 保障学院负责人处理学院及所属单位境外合作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安排与学院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四十二条 学院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天数,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出访时间。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四十三条 学院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运营管理实际,结合学院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实行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照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 第四十六条 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当年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学院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控制预算内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学院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除按照上级要求及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学院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学院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的消费; (二)为学院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学院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学院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用餐、纪念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学院负责人与学院运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学院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学院后,学院不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学院负责人应当自印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3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等。 第五十条 学院不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学院负责人在所出资单位、所属单位兼任职务的,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单位的,可以执行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学院总部、所兼职单位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同时在学院总部和所兼职单位重复报销和列支。 学院负责人为上市企业、参股企业所进行的决策管理、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公众事业活动产生的费用,可以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三条 学院行政、财务、审计、纪检监督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五十四条 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接受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纳入集团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工作内容,以及学院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学院应当积极配合上级监管机构和集团的监督检查,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五十五条 建立学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学院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集团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院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集团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上海海运学校参照此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