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经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7月4日第15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沪海职院〔20173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475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务部         2024年7月10日印发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和规范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修订)》(中远海运人才发展院〔2024〕43 号 )等文件规定,特制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和市内交通费等项目。

(一)在途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其他交通工具,以及往返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所发生的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酒店、饭店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三)出差补贴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市内交通补贴费用。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除往返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等交通枢纽的交通费外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三条  差旅费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履行学院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各部门要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和天数,节约经费支出。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如有特殊情况调整预算,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交通等级及标准

第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要求如下:

(一)学院主要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学院其他负责人因公国内差旅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因紧急公务无法乘坐经济舱的,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公务舱。

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乘坐飞机经济舱,飞行时间超过5小时的,可以乘坐公务舱,因工作需要、特殊原因等乘坐公务舱的,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学院中层干部国内差旅可以乘坐火车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中层干部高铁出行,首选二等座,不追求档次和标准。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乘坐飞机经济舱。

(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四)出差人员城际之间交通,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性质的小汽车、面包车等。特殊情况往返交通不便、偏远地方的,在做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审批后可以乘坐。

(五)市内交通优先使用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及普通出租车,不得乘坐网约车中的“专车”、出租车中的“礼宾车”等高档车型。

第五条  学院不鼓励出差人员使用自有交通工具。职工使用自有交通工具出差,发生的燃油费、路桥费等相关费用学院不予报销;因使用自有交通工具可能引发的交通意外及伤害,学院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住宿等级及标准

第六条  住宿地点及住宿费标准:

(一)出差目的地有集团公司所属宾馆的,在不超过住宿标准的情况下优先入住集团公司所属宾馆;出差目的地没有集团所属宾馆的地区,可优先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所属宾馆距离出差目的地车程大于1小时或者路程超过25公里的)可以考虑就近入住目的地附近宾馆。

(二)学院主要负责人住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0元/天,学院其他负责人住宿标准不超过600元/天,中层干部住宿标准不超过500元/天,其他工作人员住宿标准不超过400元/天。出差人员住宿以舒适卫生为宜,首选经济型酒店,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超标准住宿;特殊情况(住宿由会议举办方指定的、出差城市住宿费季节性波动较大的、出差城市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等)可以适当上浮。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总额/(实际出差天数-路上天数)。

第七条  与院领导一起出差的人员,如因工作需要与院领导住同一酒店,发生的费用按实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出差补贴

第九条 出差人员国内出差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出差地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为80元/人·天。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贴均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据实申请补贴,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餐饮的,不得再领取市内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学院提供交通保障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贴。

第十一条 参加学院安排(常驻地以外地区)各类会议或培训的,仅发放往返路途当日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主办单位特别注明伙食费自理的,可按标准计发伙食补助。

第五章 出差审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遵循学院差旅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应通过费控报销平台填写《出差行前报告》,写明出差事由、出差地点、同行人员、起止时间、费用列支途径等内容,务必详实全面,严禁出现“因公出差”等模糊事由。如有邀请函、会议通知等文件,将其作为附件上传。参加各类会议、培训须提供会议通知、培训通知以及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参会、培训的批示件。

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出差,由行政事务部向分管行政负责人报备;学院助理级以上负责人出差,实行交叉审批;中层干部及部门内有3人以上同时出差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中层干部以上人员出差须报行政事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如遇到紧急公务,临时出差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先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差归来补办手续,并在申请单备注一栏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出差不能按时返回,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在出差申请单备注如实填写实际出差日期并由审批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  借支及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个人先行垫支,财务管理部不预借现金使用;特殊情况下需要预借现金的,须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出差日期自出发日起算,到返回日为止。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办理财务报销时,应通过费控报销平台关联行前申请单,按流程提交审批,办理报销。

第十九条  报销单签批的规定:

(一)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学院经费报销及付款管理办法。在规定标准内由部门领导签字后按照流程报销,如超出本办法规定的差旅费等级标准,须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二)院领导差旅费审批实行交叉签批制度,学院领导发生的差旅费由分管行政领导签批,分管行政领导由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票据丢失,报销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经部门领导签字认可):

(一)车票丢失,提供网上打印的城市间交通费购票记录或出差同行人证明材料(多人一起出差时);

(二)住宿发票丢失,提供入住酒店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酒店印章);

(三)其他能够说明当事人出差行为发生的可靠佐证。

报销人不能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对原始票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计算相关补贴,按付款权限审批后办理付款。如审核未通过,退回当事人重新办理签批手续;如故意弄虚作假,则不予办理报销;情节严重的,移送学院监督审计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事先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或发放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未经审批,住宿超标准或交通工具等级超标准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上海海运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