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经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7月4日第15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沪海职院〔201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

      出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475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务部         2024年7月10日印发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推进加强作风建设,合理确定并规范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修订)》(中远海运人才发展院〔2024〕40号)的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除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等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学院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教育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在培训教学、经营管理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学院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学院主要领导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行政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领导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人才院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管理实际,坚决杜绝学院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  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由六个管理项目构成,具体为: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培训管理、通信管理、业务招待管理、差旅管理。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目费用的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保障工作人员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八条  公务用车根据《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统一调度使用,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九条  合理确定交通补贴标准。中层正职(含副职主持)1500元/月(税前,下同),部门副职(含助理)1200元/月,其他教职员工800元/月。交通补贴按月发放,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原则上工作人员只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场所,个别确因兼任职务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学院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学院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主持、副职、助理)不超过15平方米,其他工作人员人均不超过7-14平方米,不得单独配备休息室和卫生间。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改造或者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围绕提高工作人员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各类培训由学院统一安排,培训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在预算额度内,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自行安排的培训、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管理需要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制定科学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五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对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根据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标准和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标准和预算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通信费用标准:中层正职(含副职主持)300元/月(税前,下同),部门副职(含助理)200元/月,其他教职员工120元/月。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年度通信费用按月发放,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因工作需要(境外、借调、其他特殊情况)阶段性发生超额通信费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销。

第六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是指工作人员为学院教学管理等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业务招待的标准在预算额度内按照招待的对象、场所及物价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开展商务、外事招待活动

根据招待对象的重要程度,将商务、外事招待分为重要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和一般商务、外事招待活动两档。重要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5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一般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400元。赠送纪念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600元。

(二)开展其他公务招待活动

根据接待对象的重要程度,将公务招待分为重要公务招待活动、一般公务招待活动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重要公务招待活动餐饮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一般公务招待活动餐饮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2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主要采用自助餐形式在学院内部餐厅进行,标准每次不超过100元/人。接待对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对方标准执行。公务招待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赠送纪念品。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招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审批、报销。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商务、外事招待活动,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公务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进行业务招待活动,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按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组织安排,首选学院内餐厅或者协议饭店、宾馆,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商务、外事招待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招待活动所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节约从简,以宣传学院形象、展示学院文化等为主要内容,并按照相关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严格执行。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二十八条  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及时办理报销。费用报销应当提供发票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人数、陪餐人数、招待费用、招待日期等情况。

接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有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人数等内容。在报销业务招待费时,拟采取对公转账支付的,应当一并提供与发票信息相符的收款单位信息。

业务招待费应当一事一结,不得拆分或合并发票,严禁招待事项弄虚作假、接待费用自报自审自批等违纪违规行为。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九条  对学院业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招待,各项标准应当从严把握。集团内部的业务招待活动应当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招待,不得消费烟酒。

第三十一条  不得报销因私招待、个人消费等与因公业务无关的业务招待费用。

第七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院培训教学及合作交流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工作人员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国内差旅按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和市内交通费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国内差旅期间,在途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出差补贴及市内交通费参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内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航班延误或取消等客观原因改乘第三地中转航班的,需事先报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差旅管理规定如下:

(一)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原则上乘坐经济舱,其他车、船费用本着节约原则,实报实销。

(二)住宿标准:住标准间,住宿费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三)伙食费、公杂费等: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文件执行。上级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严禁学院工作人员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行政事务部作为差旅费用的直接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对出差次数和人数加强管理,建立完善员工行前报告制度,杜绝无明确工作任务的出差安排。费用报销时,部门内部逐级审核把关,严禁违规报销行为的发生。员工在填制差旅报销单时,应当关联出差行前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天数,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出访时间。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四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学院财务预算相关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学院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学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实行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学院当年培训教学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学院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行政事务部、财务管理部应当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除按照上级要求及本办法规定保障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工作人员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工作人员个人设置定额的消费;

(二)为工作人员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工作人员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纪念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工作人员与学院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所出资企业、所属单位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四十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本单位后,学院不得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借调、挂职、交流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职待遇按相关文件或者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所属单位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员工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工作人员在学院所出资企业或所属单位兼任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单位的,可以执行学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学院、所兼职单位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同时在学院和所兼职单位重复报销和列支。

第四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务部是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制定、宏观控制等工作,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负责履职待遇相关补贴的审核发放,财务管理部负责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核算管理,监督审计部应当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积极配合上级公司审计、纪检监督、巡视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五十条  建立学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学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集团或者学院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督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上海海运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