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学院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培训和经营等业务保障用车,同时统筹兼顾、合理控制车辆使用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直属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海国际办〔201739号),结合《中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总部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中海国际办〔201738号)相关内容,特修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经2017年第21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原沪海职院〔2014251号文《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车辆管理,确保车辆运行规范有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合理控制用车成本,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学院用于教学、培训和经营等业务保障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是指学院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车辆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的使用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第四条 学院车辆的配备和处置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是车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车辆配备与处置

第六条 学院车辆配备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与学院教学培训等业务实际相适应。

第七条 学院根据教学、培训管理等需要配备相应的经营、业务保障用车。

第八条 车辆使用8年以上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可以更新,仍能正常使用的,继续使用;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因车况确不适应工作需要,或行驶存在安全隐患,需更新车辆,应提供技术鉴定材料。

第九条 学院因教学培训范围拓展、性质改变或其他原因可新购车辆;新购和更新车辆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上级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学院车辆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集团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单车核算方式,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车辆的年度审验、例行保养、组织维修、事故理赔,以及单车各项费用核算等日常管理工作,资管处负责保险办理。

第十二条 车辆行驶证和保险单安放在车辆指定位置,按规定实施车辆年审,保证车辆的合法有效;按时实施车辆保险,保障车辆发生事故的正常理赔。

第十三条 学院车辆必须停放在学院指定位置。车辆钥匙由党政办公室统一保管,驾驶员凭《用车单》到党政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完毕后及时将钥匙归还党政办公室。

第十四条 驾驶员每次用车必须完成《用车单》中车辆行驶情况填写,完整准确地记载车辆行驶里程数、发车及返回时间、停车及高速通行费用等,出车完毕车辆及时进库,《用车单》交党政办公室车辆管理员。

第十五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用车,不得将车辆擅自交给他人驾驶。车辆原则上不外借,集团、公司等内部单位外借事宜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受理,党政办公室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决定是否外借,外借车辆原则上必须由学院驾驶员驾驶。

第四章 车辆调度管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因教学培训等业务活动需要用车,须提前一天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经办人填写《用车单》,党政办公室根据“确保重点、合理使用、统筹兼顾”原则统一调派,党政办公室结合当天出车情况通知用车部门是否派车。车辆出本市,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驾驶员应服从调派安排,以《用车单》内容及时(按通知提前5分钟侯人)出车。

第十八条 由于驾驶员或驾车者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损失,学院一概不予报销。

第五章 车辆保养与维修

第十九条 学院车辆日常维护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包括车辆部件检查维护、车辆清洗、内部清洁等。

第二十条 车辆例行维护保养、修理由汽车组组长负责,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到该品牌车辆的4S店或厂家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

第二十一条 发现车辆故障或行驶途中突发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并对车辆故障进行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维修以及确定维修的项目,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确认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就近的厂家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年审、保险和维修由党政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办理,车辆大修应列入年度计划,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每月定期例行检查一次车辆的基本状况和台账记录。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按相关规定及时撤离,及时报告党政办公室领导,按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向车辆投保单位理赔或向事故对方索赔。车辆事故的善后处理、维修、保险理赔等工作由事故当事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由于驾驶员或驾车者驾驶不慎,人为造成机动车损坏的,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修理费用,应由驾驶员或驾车者全额赔偿。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实行单车费用核算汇总和统计,包括:车辆年审、车辆保险、车辆例行维护保养、车辆维修、车辆燃油、车辆停放等所有费用。

第二十七条 车辆单车单项费用超过2000元,事前按一事一报原则进行签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车辆用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应认真做好里程记录,车辆的行驶里程与用油数量是否匹配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每月进行统计、核对。

第二十九条 学院车辆加油在本市一律使用油卡,油卡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充值,实行一车一卡,不得交替使用,并做好登记。

第三十条 驾驶员负责分管车辆油量的观测,如需加油可到党政办公室领取油卡前往加油,用后及时归还。

第三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现金零星加油,必须事先经党政办主任同意;车辆在外省市需要临时加油的,驾驶员可支付现金购油,凭发票予以报销。

附表:1.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月车辆运行费用统计表

      2.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派车(用车)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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