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下发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及管理 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为规范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提高工作规范性,根据《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及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修订印发中海国际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及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目前工作实际,重新修订本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沪海职院〔2013〕15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及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及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制度,根据《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及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海办〔2012〕713号)和《关于修订印发中海国际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及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海国际办〔2013〕3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临时出国(境)应根据学院教育培训需要,应有明确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研讨交流活动,严禁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不得进行与业务工作不相关、专业不对口、业务不急需的培训活动。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严禁借工作之便公费旅游,不允许利用业务关系接受外方安排的与业务无关的参观游览性的出国(境)。 第五条 出国(境)访问团组应本着节俭、合理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严格控制费用和团组人数。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不再派遣离退休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七条 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事宜。邀请单位应背景可靠、具有良好资信、与学院和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是潜在合作方。参加国际会议,应限定在学院和公司所在行业范围内或与学院相关的技术领域。接受邀请时,应查明举办方背景、资信和会议内容、邀请范围,有无涉台或其它重要敏感问题等情况,必要时报集团征求外交部或有关驻外使领馆意见。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必要的过境应按最为经济合理的原则安排。 第九条 出访1个国家或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在5天之内,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个国家和地区,一般在10天之内,最长不超过12天;出访3个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一般在12天之内,最长不超过14天;如确需赴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每个国家或地区停留时间平均不超过4天,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及抵离境当日,特殊情况需具体说明。教师国外访问学者或出国培训按具体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条 学院领导和部室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或同时出访,非特定项目需要,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一条 从严掌握组织或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因业务确需组织双跨团组,原则上应有相关业务人员参团,组团范围仅限与具体业务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双跨团组。确有需要的,应根据任务确定专业人员参团。对无外事审批权单位组织的、违反规定组织的、无实质内容的团组,一律不予同意。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和员工因公出国(境)或赴港澳,由党政办公室行文,分管院领导和党委会签,经院长签发请示公文报上级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 经上级公司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行文,党委工作部会签,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集团审批,并报送集团组织部。 第十四条 涉及学院主要负责人本人的出访请示须由学院其他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 审批及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学院人员因公临时出访请示公文应提前一个半月报上级公司审批。如所赴国家签证需要较长时间或往访国家超过2个或以上,则需视签证要求酌情提前上报请示公文。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请示公文应包含具体出访事由、在外停留时间(含旅途时间及抵离境当日)、往访国家或地区名称、费用来源,并附上出访人员个人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单位、职务等)。如参加外单位组团,则应附上该单位的邀请函。 第十七条 参加集团外单位组团,应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并请示集团同意后,方可正式向对方报名并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出国任务书)。学院组团,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应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并请示集团同意后,方可向对方发正式邀请函。待对方单位(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或其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上级单位)同意后,由集团办公厅下达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下称“任务批件”)及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下称“任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学院在收到集团办公厅下达的任务批件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联系公司和集团组织部办理政审事宜。同时,由党政办将办理出国证件所需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或集团办公厅,如出访人员已持有有效护照/港澳通行证,则一并交公司或集团办公厅。 第十九条 在办理护照的同时,出访人员应根据往访国签证要求准备邀请函等材料、填写签证申请表。具体要求参阅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http://www.shfao.gov.cn/)。 第二十条 赴台湾地区访问,经集团同意后,联系集团组织部办理政审事宜,连同入台证、邀请函、邀请单位简介、赴台日程安排一起交集团办公厅拟文报国务院台办。待国务院台办下达赴台批件后,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相关材料,户籍在沪人员由集团办公厅赴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户籍为沪外人员则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批件和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手续办妥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部)填写《中国海运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申领表》,按程序领取护照/通行证。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根据集团规定,集团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手续(经外交部授权)统一由集团办公厅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护照签证处办理,严禁个人擅自持因公护照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一般情况下,不得持因私护照/通行证出国(境)执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出访人员必须接受行前教育,了解往访国基本情况、双边关系、安全形势及有关注意事项,做好相关业务准备。在外期间应遵循往访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因公护照/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学院员工因公护照/通行证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部)集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访人员出访前到人力资源部(组织部)领取护照/通行证,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后方可出境。入境后一周内应将护照/通行证上缴至人力资源部(组织部)统一保管。回国后10天内写出书面出访总结,其中员工出访总结报分管领导审阅;教师国外访问学者或出国培训总结报人力资源部(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组织部)递交分管领导和院长审阅;学院领导出访总结报上级公司。 第二十六条 学院领导和全体员工应廉洁自律、廉洁从业,自觉接受上级监督部门和公司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海运学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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