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经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12月12日第3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沪海职院〔2021〕4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41213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务部        2024年12月18日印发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采购管理,完善采购管理体系,强化集中采购,降低综合成本,规范采购行为,保障供应安全,加强监督管理,依据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的各类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管理。

国家对专项物资(如石油、天然气等)和服务(如水电暖供给、火车、出租车、邮电服务等)有特殊管理规定的、境外国家或地区对采购业务有特殊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政府平台组织的招投标项目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根据各部门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需求,有偿取得各类物资、工程、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采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学院统一建立采购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程序、基础规程,规范各部门采购行为标准。

(二)集中采购。落实中远海运集团(以下统称“集团”)集中采购管理要求,积极配合集团发挥规模采购优势。

(三)运行规范。依法合规,“需采分离”“管办分离”,规范采购运行机制。

(四)公开透明。坚持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理念,统一推进学院采购信息化建设。

(五)强化监督。坚持业务监督与独立监督相结合,严格责任追究,全面加强采购监督管理。

(六)集团采购平台(智能优选)和内部优先。充分发挥互联网采购成本优势,通用物资优先选择在指定线上平台集中采购;平台无法满足需求时,在遵循市场化原则下集团内部公司、集团合格供应商名录库及学院合格供应商名录库优先,促进集团、学院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决定学院采购管理总体政策和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重大采购业务和事项。

第六条  学院成立采购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行政事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财务管理负责人、后勤保卫部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如有)负责人、采购申请部门负责人、监督审计部负责人组成。采购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远海运集团有关规定,负责审核监督重大采购业务的采购方案、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采购管理部门(行政事务部)履行以下采购工作职责:

(一)负责采购工作的审核和考核管理,保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营;

(二)负责牵头5万元以上(含5万元)各类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或比价工作;

(三)负责供应商管理体系建设和供应商的管理工作

(四)起草学院采购业务规章制度、配套流程,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购执行部门(后勤保卫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院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组织落实集团集中采购工作要求,协调和处理集中采购推进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三)负责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各类物品的询价采购;

(四)配合做好集团级别供应商的使用评价。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如无可由采购申请部门替代)负责职责范围内商品需求的统一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专项业务管理规定,审核各部门的采购需求;

(二)提出采购商品应具备的技术标准或参数需求;

(三)根据专项业务管理需要,参与采购工作中涉及的供应商技术方面的评价。

第十条  采购需求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采购需求。

(二)积极配合采购管理和执行部门的工作,向采购实施人员提供采购项目相关的商品、潜在供应商和行业现状等信息;

(三)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经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执行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监督审计部门会签,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作为零星采购和应急采购的实施主体;

(四)根据使用情况,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独立监督,对采购结果具有否决权

第三章  采购管理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严格采购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公开或泄露项目预算和采购标底,严格执行集团、上级主管单位和学院采购工作要求,严格采购业务的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  严禁非采购管理部门随意单独实施采购;严禁故意拆分规避招标;严禁学院各部门不按规章采购、虚假采购。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采购流程,充分考虑采购立项、招标、合同、物流运输等影响因素,提前做好采购工作的预算审批、市场调研、参数需求、参考价格、数量等采购需求,增强集中采购的计划性,不得以时间紧、特殊需要为由违反学院的采购规定。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集中采购而未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业务,采购管理部门不做报销前的审核。

第十六条  通过集团指定线上平台采购的商品,采购申请部门不得中途随意取消或拒收货物。收到货物后,采购申请部门应严格验收,不符合订单需求的,应予以退货。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采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采购执行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同类业务要实行集中采购,发挥集中采购的价格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强化采购行为与合同审核、付款等环节的管控和督查。

第十八条  集团对专项商品集中采购制定专门文件的,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和各采购申请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涉及专项商品的特殊管理事项,本办法与专项商品集中采购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专项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第四章  采购分类及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学院采购根据不同标准划分

(一)按采购方式划分为线上采购和线下采购。线上采购是指从集团或学院指定线上平台进行采购;线下采购,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从现实市场中进行采购。

(二)按采购标的划分。

1. 50万元及以上采用招标采购;

2. 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采用公开比价采购;

3. 5千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采用询价采购;

4. 5千元以下采用零星采购。

(三)其他采购方式有内部协同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应急采购。

第二十一条 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凡预算计划内单次采购金额为2千元以下的,由行政事务部负责审批;采购金额2千元(含2千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如有)、财务管理部门、监督审计部门、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执行部门会签、院领导批准;采购金额为5万元及以上,需按学院规章制度提请“院长办公会”或“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采购方案。预算计划外采购申请按学院相关制度执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对供应商实行统一归口、两级管理。集团采购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立全系统合格供应商库,推进系统内各企业供应商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供应商动态评价和惩罚机制,定期、持续对供应商进行综合量化评审,持续优化供应商结构,防范供应风险。学院积极推进与优秀的、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供应商建立相对稳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供应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学院供应商库中有合适商品或服务供应的,采购时可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不再审查供应商基本信息,或根据实际采购需求仅在供应商库内比价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采购执行部门实施的集中采购行为,应当接受采购需求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质量和实效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院监督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对各部门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供应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集团和学院供应商库以外选用供应商的;

(二)违反集团或学院规定与特殊关联企业发生交易行为的;

(三)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采购合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的;

(五)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

(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采购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

(七)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虚报、瞒报商品采购价格的;

(九)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采购制度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上海海运学校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