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经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12月12日第31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沪海职院〔202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12月13日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务部 2024年12月20日印发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标采购行为,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管理,防范采购风险,依据《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采购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行为。 按规定必须通过政府公共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团指定线上平台的采购除外;国家对专项物资(如石油、天然气等)和服务(如水电暖供给、火车、出租车、邮电服务等)有特殊管理规定的、境外国家或地区对采购业务有特殊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不需进行招标但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法定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应事先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履行报批程序。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程序请示批准后,可以向不少于3个具备承接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供应商邀请招标: (一)涉及集团或学院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条 招标采购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原则。凡是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须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二)整体和效率原则。严禁将采购项目分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对于经常性、重复性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年度整体招标采购的方式; (三)预算优先原则。非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下招标项目须有资金预算立项批复文件; (四)公开透明原则。坚持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理念,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杜绝暗箱操作,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条 学院招标组织形式采用委托招标。 第五条 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学院应当与选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学院拟进行委托招标的项目,应当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专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已选聘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采购管理部门(行政事务部)任副组长,财务管理部门、采购执行部门(后勤保卫部)、监督审计部门、采购需求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如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远海运集团及中远海运人才发展院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学院招标采购管理等规定,合法合规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审核、批准采购计划,审核招标预算或控制价;指导、监督学院招标管理工作,监督招标管理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决定招标采购中的重大事项、审核或审定招标结果,处理或授权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关问题等。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执行部门任组长(根据项目规避原则),财务管理部门、监督审计部门、采购需求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如有)负责人、技术专家等相关人员担任组员。 工作小组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远海运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中远海运人才发展院(以下简称“人才院”)有关规定,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健全完善学院招标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对招标组织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工作;为领导小组决策招标采购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审定招标采购结果、处理或授权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关问题提出决策依据、建议和方案;起草招标格式文本;监督落实政策法规、集团和人才院文件及学院规定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等。 第八条 采购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选定委托招标代理公司;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审核采购需求部门和代理机构共同编制的招标公告初稿、招标文件初稿、主要技术参数、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商务条款、潜在风险等,确定最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发布招标公告;协调代理机构组织评标会议,公示中标候选人,协助代理机构发出中标告知函,审核、确定代理机构编写的评标; (三)协助采购需求部门签订合同,协助做好验收工作;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提交建议供应商库和组织评价供应商; (五)负责招标档案管理; (六)组织拟定招标采购格式化文本。 第九条 采购需求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采购项目需求进行充分论证,提供技术参数。不限于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商务与服务要求的完整性、市场竞争的充分性等内容予以论述; (二)在采购项目审批程序中,提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草稿及项目相关支持材料等; (三)参加评标会议,审核投标单位资质资格,审核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和定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和反商业贿赂合同,负责合同实施; (四)组织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标的物办理退货,办理付款等事宜。 第十条 采购需求部门的业务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立项审核,参与采购需求部门起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参与项目评标,参与项目验收等事宜。 第十一条 监督审计部门对招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采购需求部门的立项材料,审核采购需求部门草拟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文本等; (二)审核招标控制价; (三)审核采购执行部门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四)监督招标开标评标过程,复核投标人资质资格,对评委提出质询,对违规问题和投诉开展调查; (五)审核评标报告,监督招标结果公示等,视情向工作小组提出监督报告或调查报告; (六)审核合同签订和监督合同执行; (七)对招标采购结算和款项支付进行审计; (八)对招标结果具有否决权。 第十二条 采购执行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项目情况参与招标公告和文件、合同等资料审核; (二)协助采购管理部门拟定、修改和完善文件、文本格式等; (三)协助采购管理部门、采购需求部门拟定招标采购事项合同,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 (四)负责学院层面已完成招投标的各项货物、工程、服务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和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共同草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通过审批程序进行采购项目审批,依次经采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采购执行部门、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同意后,由采购管理部门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并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需求部门草拟的招标文件应使用格式化文本。招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价明细表、技术参数、评标标准、是否提供样品、合同主要条款等。方案、技术参数等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确保完整、准确、适用,评标标准公平、公正并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招标文件涉及双方利益的经济条款须表述清晰无歧义,要明确投标报价方式,避免出现漏项、错项等情况。如果招标仅确定供应商无法确定单价的,采购时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或对已确定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采购。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招标项目,采购需求部门应组织校内外技术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充分论证评审。论证评审时,邀请采购执行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如有)、监督审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 采购管理部门将审核修改后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提交采购需求部门、采购执行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如有)、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经审核确认的招标公告应通过集团招标网(海洋服务中心)、学院官网发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增加报刊、其他网站等媒介发布,信息发布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对法定招标项目或标的额较大的特殊项目以国家相关规定时限为准。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含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采购内容、资格要求、联系方式、报名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 第十八条 采购管理部门会同采购需求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集中组织现场查勘、答疑、澄清、修改。答疑、澄清、修改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招标项目,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答疑,应在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项目,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应在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10日前进行。不足3日或10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以纸面送达(或通过电子邮箱先发送纸面的电子扫描版,后提交纸面版)形式提出,逾期不予认可。招标人应以纸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有关项目变更修改、答疑和现场踏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踏勘项目现场应集中统一组织,不接受单独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不单独进行答疑。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要求、自愿参加竞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资质与组织实施能力,符合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要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采购管理部门或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材料,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要求密封的,可以拒收或视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获得招标人同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补充、修改内容属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章 开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地点确需变化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四条 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视项目情况由工作小组研究决定重新招标或延迟开标,延迟日期不少于7天;对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及特殊性等原因,经重新招标或延迟开标,投标人数仍少于三家的,由工作小组研究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开标会议要求所有投标人派代表参加,未派代表参加开标会的可根据情况视为投标人弃标。开标时,投标人或工作人员公开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学院权益,保证评标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主持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时,组织审核商务及技术评议结果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对重要指标的评议是否充分合理、对不接受的评议结果是否经过澄清、对最终评议“不合格”的理由是否充分;核实废标的指标、条件是否准确;监督是否按标书约定的评标标准评议标书;向领导小组报告评标情况。 第二十六条 委托招标项目开标管理需严格按学院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程序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评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公司依本规定选聘评委,协助评委熟悉招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和注意事项,向评委发放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材料;组织投标文件接收、登记、抽签编号等工作;向开标会议提供技术、制度、流程等服务工作;主持人向评委介绍招标项目情况、招标重要约定、评标办法、注意事项等,宣布评标纪律,统一评标标准。 第二十八条 评委和监督审计部对全部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合格性加以审查,确定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由评委根据评标办法和废标条款判定是否为无效标书,或根据正负偏离条款评定分数。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查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满足的资格、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二)审查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法人委托授权书、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签章是否有效; (三)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核对投标文件是否包含了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的各项文件和内容; (四)根据招标文件的废标条款、评定细则、投标资料等进行评标,对报价、产品性能、技术参数、技术方案、服务承诺、业绩等进行评审,综合判定投标文件是否属于正负偏离和非实质性响应,是否符合废标条件; (五)评标过程中,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书面确认; (六)评委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对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得擅自采取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作为评标依据,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评标需坚持公正、透明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根据招标采购需求、技术特点、性价比、业绩、资信等因素,可以采取合理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等。 (一)“合理最低价评标法”就是在所有的投标人中报价的合理最低价者,即成为项目中标候选人。这里“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不一定是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合格供应商自由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正常招标投标活动,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不得具有排他性。特殊情况下,采购申请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只能使用某一种品牌时,应向执行小组提交指定一种品牌的理由、风险及控制办法、评标标准、定标方法等书面请示,执行小组研究和请示后决定是否执行; (四)相关职能部门都负有对投标人资质、资格审核的职责,满足招标文件和技术要求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 第三十条 评委根据评标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方案和实际情况等对投标人进行投票或打分并签名确认,无特殊情况应现场形成评标推荐结果。评委须在评标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推荐结果,对推荐结果有异议的评委可在签字时注明。 第三十一条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评标推荐结果在集团招标网(海洋服务中心)、学院官网公示候选人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三十二条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现场或事后向执行小组或监督审计部反映,并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交由工作小组或直接向监督审计部门反映。工作小组或监督审计部门应在3日内给予明确处理意见或调查延期答复,异议处理期间,工作小组不得上报评标结果。 投标人对评标有异议的可以在现场提出,由评委当面作出答复,并做好答复记录。投标人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的,由监督审计部门受理,工作小组配合监督审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若公示期满或自公示期满7天,监督审计部门或领导小组未做出撤销公示的决定,公示结果有效。 凡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有损学院利益的,且有真凭实据的,可以直接向监督审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采购管理部门撰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写明项目基本情况、评委及监督人员、投标单位、报价、评委推荐结果、候选人公示情况、中标单位、中标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评标报告由采购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采购执行部门、采购需求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如有)、监督审计部门会签意见,经分管采购工作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院领导联合签署意见,并经院长审批同意,其中金额50万元(含)以上招投标结果需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定标,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招投标结果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到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采购管理部门向中标单位、采购需求部门发出中标告知函。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可根据合同需要转为履约保证金或退还。 第三十六条 采购需求部门根据定标结果和中标单位承诺,按照《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和采购单价的,在一定时期内(原则上不超过2年)再次采购中标报价表内的同种商品时,可以沿用已中标的供应商和采购单价。 第三十八条 招标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评标过程记录,重要开标会议可以录像录音,并留档备存,会议记录应由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字。采购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招标文件、答疑与答复文件、考察报告、投标文件、评标记录、评委评审及投票资料、公示材料(含过程文件材料)、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商务谈判记录、会议纪要等纸质、电子及音像资料等存档。 第三十九条 委托招标的评标管理需严格按学院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程序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执行。 第七章 评标专家管理 第四十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委。选择评委时应注意避免与评标有利害关系的评委,与评标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主动回避。 第四十一条 评委应充分理解招标投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评标,严格执行评标程序,推荐最优中标候选人;严守纪律,保守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 第四十二条 按照专业和技术要求,招标代理公司从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对于同一招标项目,每位专家只能参加招标文件审核或评标工作之一。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应当严格保密。如有泄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应重新选取专家。如果泄密已对招标评标产生影响,原已经审核的招投标文件或评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三条 专家应具备从事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态度不端正,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擅自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对投标人进行语言暗示的、泄密透露评审信息的、透露其他评委的,等等; (三)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违反原则,搞“暗箱操作”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无正当理由,无端拒不正常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专家负责审核招标文件或担任评委会成员,按规定对招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享有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平公正地参与招标评标工作,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遵守评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专家与招投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协助和配合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督机制及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学院反对一切形式的不正当竞标行为,一旦发现将列入学院供应商黑名单。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人之间出现串标、围标、陪标、类同标等不正当竞标行为; (二)属于同一协会、商会或集团公司的不同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三)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恶意竞标; (四)投标人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五)属于特殊关联企业的投标结果无效; (六)在项目采购过程中,禁止任何人在暗中组织、授意或者传递任何与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泄漏项目标底、预算或保密性投资金额、技术要求、潜在投标人、暗示内定中标人、评委成员、经济文件、技术负责人等; (七)禁止任何人在开标会以前擅自拆开投标人投标文件; (八)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向潜在投标人询问与投标有关的任何事情;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关招投标违法行为和不当竞标行为。 第四十六条 监督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和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监督办法对招投标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暗箱”操作搞虚假招投标的; (二)对已审定的有关招标项目文件资料,未经请示批准擅自修订或更改的; (三)招投标活动中不遵守保密纪律、泄密的; (四)在招标前期或考察阶段,事先违纪向投标人泄露投资信息、技术方案和投标管理等内容的; (五)以各种理由阻挠、干涉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六)评标办法有明显倾向性、排他性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评标、或评标结果明显偏离招标实际需求的;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监督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属投标人责任,本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属招标组织责任,评标结果视为无效。对情节严重的人员,将永远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上海海运学校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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