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手册


 

 

附件         

工作质量投诉办法

一、准则

为了畅通投诉渠道,切实加强对学院内部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部门及其教职员工的监督,及时调查处理学院在教学、管理和服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质量问题,形成院内投诉机制,规范院内投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投诉范围

1、院领导未按章办事,或未履行职责和义务;

2、教师在教学中出现质量问题、教学效果差,未做到为人师表;

3、管理和服务部门员工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服务质量中出现问题;

三、投诉方式

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访谈登记等形式进行投诉。投诉人投诉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被投诉部门名称或被投诉人姓名,并写清投诉事由。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投诉受理机构

1、学院成立投诉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投诉受理机构开展工作。

2、学院投诉受理机构设立在党政办公室。投诉受理机构应坚持公正、公开、高效、优质的工作准则,依法、依纪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受理投诉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讲究效率。

3、学院在院内设置投诉箱和投诉电子邮箱。投诉受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定期收取并拆阅投诉信函、接收投诉电子信函或接待访谈。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处理、批转、督办、回复、归档等工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五、投诉办理期限

被投诉部门或个人应在接到投诉受理机构批转的投诉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投诉受理机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处理的,要说明理由,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投诉惩罚措施

1、部门或个人受到的投诉事项,经确认属于投诉范围的,被投诉的次数和造成影响的程度将列入该部门和个人的月度考核,并与月度综合奖和学期奖挂钩。被投诉部门和个人按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2、经调查属反映问题失实,应向投诉人和被投诉部门(个人)说明情况;对恶意投诉行为将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