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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管理办法

为理顺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各校区的日常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完善学生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保持学生稳定,按照教育管理部门有关精神,对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师资聘任、教材确定、考试考核、学籍管理、证书发放、学生管理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一、校区管理依据

(一)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分为行政隶属校区和非行政隶属校区,本办法适用于非行政隶属校区。

(二)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区管理主要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3、联合办学协议书;

4、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校区管理机构

(一)协调委员会

 1、按照《联合办学协议书》,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与校区行政主管方应成立联合办学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是校区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

 2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双方商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包括双方最高行政管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工作的其他人员。

 3、每学期召开会议不少于一次。

 4、协调委员会的职责:

1)决定校区计划(包括招生、教学等);

2)审定校区各项工作执行情况;

3)协商办学重大事宜。

(二)校区管理委员会

 1、成立校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校区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协调委员会各项决议。

 2校区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副院长、职能部门和相关系(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秘书。

 3校区管理委员会职责

1)落实执行协调委员会决策、计划;

2)协调、监控和督促校区各项工作;

3)向协调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4)筹划协调委员会会议。

 4校区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秘书所在部门,并设专员负责日常教学管理沟通和联络协调工作。

 5、各校区应设立相应的教学、学生管理机构,组织校区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并指定专员负责,及时与总院沟通和联络。

(三)校区管理按学院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执行。

三、教学管理

(一)招生和就业指导

 由总院统筹拟定招生计划,各校区应在总院招生就业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并负责本校区学生的就业咨询推荐服务。

(二)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由总院教务处按照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学院教学发展规划,协调各系(部)落实。

 依托校区专业,建立相应的教学研究和管理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搞好专业建设。

 各校区应主动做好市场和企业调研工作,在总院统一计划和指导下,积极开设适应上海航运中心发展需要的新专业(专业方向)。

(三)教学实施

 1、 计划安排

 总院向各校区提供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并在学期结束前六周内向各校区下达下学期教学进程计划及各专业所开设课程。各校区在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将各校区下学期的排课情况按规定的表格形式报总院教务处,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2、实训实习落实

 实训实习是职业教育的重点和特色所在。各校区应从市场需要和专业特色出发,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认真研究和切实落实本校区高职教学的实训实习工作。总院教务处应及时进行检查和总结,不断改进实训实习工作。

 3、任课教师确定

 校区任课教师实行聘任制。由各校区根据总院下达的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进程计划课表安排任课教师,报总院教务处转送各系(部)会审后,由总院统一聘任。校区无法自行安排教师的课程,报总院教务处协调,可由有关系(部)帮助安排。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前拟定好授课计划,经审核后执行。

 4、教材建设

 各校区开设专业都纳入学院总体建设规划,各校区应把教材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教学使用教材(含校内讲义)由各系(部)确定后,交总院教务处汇总认可,由各校区自行订购或请总院教务处统一订购分送各校区。

 5、考试考核

 总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十周内,确定联考课程和校区教师自行出卷课程,及时通知各校区。

 校区教师自行出卷的试卷由校区教师自行阅卷并报总院教务处备案。

 联考课程阅卷可分两类:一类是联考联批,即由学院各系(部)组织校区教师统一阅卷;一类是联考不联批,由校区教师自行阅卷。

 不同类型的阅卷方式在考试前四周由总院教务处汇同各系(部)确定后通知各校区。凡联考不及格的学生,应由总院统一组织补考。各校区任课教师在计算学生成绩时应按总院规定的统一口径登录。

 考务工作由各校区自行负责安排,总院派巡考人员巡视。

 6、教学质量检查

 保证校区教学质量是校区教学管理的主要目标。各校区应严格根据总院《教学质量检查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本校区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总院教务处应组织对教学质量的督导和检查。

 7、教研活动

 搞好教研活动是确保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总院每学期统一组织2-3次由校区任课教师参加的教研活动。其大致时间为:每学期放假前一次(明确下学期课程的重点、要点、难点及进度),期中考试前一次(检查本学期教学进度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期终考试前一次(确定大致的考试范围)。各校区必须安排和督促任课教师准时参加总院组织的教研活动。

四、学生管理

(一)学籍管理

1、校区学生学籍由总院统一管理,学籍处理按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各校区应根据总院校历规定的时间组织学生报到,并按缴费情况注册。

3、在各校区须在学期考试后二周内将学生成绩报总院教务处,补考成绩须及时报总院教务处,学生升级与留级资格按总院有关规定由分校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院教务处,经批准后执行。

4、转学与转专业、休学与停复学、退学等处理报总院批准,按相关办法处理。

 (二)奖惩处理

1、各校区学生须遵守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规定。

2、各校区按规定实施学生奖惩。

3、各奖惩项目报总院,经批准后由学院统一行文发布。

   (三)学生住校等管理由各校区自行规定并实施,发生事件应及时向总院通报。

   (四)毕、结业证书办理

学生毕、结业由总院统一办理证书。

五、档案管理

(一)教学档案

1、教学档案是教学工作的重要记录资料,是检查教学的重要证据,各校区应按总院要求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及时向总院归档。

2、教学档案范围: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政策性、指导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2)教学基本建设的各种规划和计划;

3)自编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实验指导书、习题集、试题库、试卷分析以及各种声像资料等;

4)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总结、实习总结等;

5)课程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6)学生学业成绩、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座谈会记录整理分析、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毕业资格审核等材料;

7)教学改革进展情况、教学研究计划、总结,典型经验材料和教学研究刊物;

8)教师业务档案、各种奖励及成果;

9)教师评教材料、督导处(室)活动材料、教学工作会议纪要等;

10)其他有必要建立的教学文件和资料。

(二)学生人事档案

1、学生人事档案由总院统一管理;

2、各校区按学生档案管理规定整理相关资料向总院传递,由总院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