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部门: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经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第12次院长办公会审议、第12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沪海职院〔2024〕16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564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事务部          2025年6月6日印发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是中远海运人才发展院代管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远海运人才发展院的战略部署。

第二条  为规范院长办公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职业培训、学历教育、科研创新、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会重要决定,研究决定学院重要行政工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训与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全力保障办学治校现代化。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议事原则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党委决策前置。部分事项的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是党委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需前置讨论的事项,必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再由党委会研究讨论作出决定。

(二)院长负责制。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分别发表明确意见后,由院长发表结论性意见。

(三)规范议事、科学决策。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认真开展议题决策的前期调研、风险研究、论证评估工作,就议事项目提出明确建议意见,以增强院长办公会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分工负责、高效议事。各部门对报送院长办公会决策事项形成的文件需先组织会签。各会签部门应明确发表意见。相关部门会签完毕后,由行政事务部报学院领导阅并提出意见。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重要措施,研究决定涉及培训、教学、科研和改革、发展、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学院办学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和经营计划的制订。

(二)学院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等,一定金额以上或者对学院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学院重大融资及配套担保,单项融资金额≥100万,及金融衍生业务计划等事项。

(四)单项金额(账面净值)超过学院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所有者权益2%的计划内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

(五)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六)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500万(含)元以上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赞助捐赠支出、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等经济事项。

(七)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学院单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或全年累计超过500万元的)的计划外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

(八)学院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院属单位的设立、调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改制或变更组织形式的方案。

(九)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十)学院考核分配方案、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收入分配方案,关于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学院人才工作规划、政策、计划及相关的体制机制创新等事项,学院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立与调整、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院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三)学院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研究法治工作重要事项。

(十四)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及调整方案等事项。

(十五)学院年度招生章程及计划等事项。

(十六)年度院长工作报告,涉及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的工作报告。

(十七)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八)国家及省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十九)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讨论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战略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对外合作办学、办学资源配置、重大改革举措等决定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学院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政纪处分、管理等重要事项。

(四)教学、培训、科研、专业设置与调整、人事管理、员工聘用、招生就业、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安全稳定保卫、法务内控合规和其它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安排。

(五)人才培养方案(原则)的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与调整、教材编审、学生毕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生(员)奖、助学金政策,学生的退学处理、开除学生学籍以及其他关系学生(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七)单项金额(账面净值)不超过学院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所有者权益2%的计划内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

(八)单项金额(账面净值)≥5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计划内的土地、房屋、大宗物资设备、器材等资产转让、处置、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单项金额(账面净值)大于5万、不超过50万元的计划外其他资产处置。

(九)单项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资,单项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

(十)单项金额(账面净值)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计划内股权处置。

(十一)单项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学院与海校、下属单位之间往来资金支付。500万元以上的学院账户间资金调拨。

(十二)单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且全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含)的计划外对外捐赠或赞助。

(十三)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赞助捐赠支出、服务采购和物资采购等经济事项,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调动。

(十四)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五)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六)向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的工作。学院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八)按规定需要院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十九)研究决定需要共同研究的其它行政工作问题。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学院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经院长同意后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的参加人员为学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院领导出席方能举行,议题涉及的有关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应到会。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遇特殊情况,在保证会议成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会议形式。

第十四条  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领导,应对会议决策事项发表书面意见,书面意见与现场发言具有同等效力。行政事务部负责汇总上述意见并报告院长或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议题提出部门到会汇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询。行政事务部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议题涉及学术事务的,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议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视必要邀请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列席人员接受领导问询和征询意见时发言,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章  议题确定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院长确定,也可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院长综合考虑后决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第十九条  提出议题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提供有关资料、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与建议。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表明本人或本部门的态度。需要与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沟通协商的,应于会前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研究决定教学培训中的重大问题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投资决策事项时,与会人员应明确表态同意与否和意见,投资管理部门如实做好记录并向上级单位报备。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未经审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

第二十二条  涉及会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必须提前经OA系统报送行政事务部汇总,由院长审定并签发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务部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通知和会议相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成员要做好发言准备。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采取一事一报、一题一议制度。每个议题,一般先由分管院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汇报议题相关情况,提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需要时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展开讨论,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应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做出明确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认为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的重大议题,应及时提交党委会研究。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明确提出审定结果。

第二十七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通报。

第七章  会议记录与纪要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务部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和会议材料归档。会议记录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出、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出、列席会议人员发言要点;

(五)所议事项的决定或结论。

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务部要在会后及时根据院长办公会会议精神和讨论决定事项起草执行单,报院长审批签发后,送达议题提交部门。如需其他部门落实、协助,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转达。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的记录、纪要、议题材料应作为学校重要内部文件进行保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会议材料的归档要完整、规范,保存期为长期。

第八章  决议落实

第三十一条  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积极负责落实办公会的决定,在落实过程出现新的情况要及时向院长汇报;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议题提出部门应在期限内完成决议落实,行政事务部对议题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征得多数院领导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院长办公会认可。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务部负责会议执行单的跟踪督办,及时向院长报告落实执行情况。学院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议题落实进行督查、评估和反馈,确保决策落实。

第九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四条  会议期间,除有紧急情况外,会议人员不处理其他公务。

第三十五条  对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各部门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首先无条件服从。会议对某些问题认识不统一,需再议才能确定的议题,会后分管院领导及与会人员应继续做好调查论证工作,但不能把个人意见扩散或付诸实施。

第三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参会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纪律:

(一)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学院机密,不得违规对外泄露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

(二)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相关事项时,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上海海运学校参照本议事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