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管理人员管理程序
管理人员管理程序
1目的 提高管理人员质量意识、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合格管理人员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支持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质量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2范围 适用于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学历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岗位资格培训、适应性培训及继续教育等,以及对管理人员的聘用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与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及管理人员聘用的管理。 3.2各部门参与有关培训和聘用过程。 4工作程序 4.1培训计划 人力资源部根据学院发展情况、人力资源开发及各部门对人员培训的需求,编制《职工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4.2培训内容 a教育质量培训:质量意识、质量体系文件、质量管理方法。 b专业知识培训:知识更新、业务进修、实践锻炼。 c岗位培训:新聘或外聘人员及调至新岗位的人员,在就职或上岗前应熟悉岗位职责和要求。 4.3培训 4.3.1人力资源部根据《职工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各类进修培训。 4.3.2参加培训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职工教育(培训)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4.3.3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 4.3.4人力资源部对批准参加培训的人员登记备案,并通知其本人。 4.3.5新到岗由人力资源部和所在部门对其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体系宣贯 4.3.6参加培训人员的考勤、待遇等见《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 4.3.7管理人员培训结束后,须将培训成绩单、毕(结)业或合格证书等交人力资源部验证、归档。成绩合格者,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4.4培训资料管理 4.4.1人力资源部管理的培训资料包括: a年度培训计划、总结; b培训成绩单、毕(结)业证书及特殊岗位操作证书等复印件; c年度培训人员统计名册等。 4.4.2人力资源部每年末编制《年度培训人员统计名册》并存档。 4.4.3各类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的岗位资格证书及其它证书,将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4.5岗位聘用 4.5.1管理人员的岗位聘用,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学院定编定岗定员方案、《岗位规范》要求及受聘人意向,经工作考核后提出聘用人选,填写《聘用人员名单》,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汇总。 4.5.2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规范》对各部门提出的聘用人选进行上岗资格确认。 4.5.3人力资源部将确认的《聘用人员名单》报部门分管领导、经院长办公会审批,院长签字确认,并将批准的《聘用人员名单》和《岗位聘用协议》文本交各部门负责人。 4.5.4各部门负责人受院长委托与所属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协议》。 4.5.5中层干部的聘用、管理按《中层干部管理办法》执行。由人力资源部与受聘人办理《岗位聘用协议》,并予以归档。 4.5.6人力资源部根据院长签署的任职文件和《岗位聘用协议》,出具《人事动态》,通知有关部门。 4.5.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见《专业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管理业务指导书》。 4.6续聘 4.6.1管理人员《岗位聘用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按《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规定,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续聘手续。 4.6.2管理人员年度或任期考核不合格,不得续聘。 4.7解聘 4.7.1管理人员因考核不合格或因出现《岗位聘用协议》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时,由聘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或由受聘方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由聘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 4.7.2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岗位聘用协议》,按《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均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4.7.3聘方要求解除《岗位聘用协议》,须经院长批准,按《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及《学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7.4解聘(包括未续聘)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待岗通知单》,通知本人;并出具《人事动态》通知有关部门。 4.7.5待岗人员在接到《待岗通知单》后,应在三天内向人力资源部报到。 4.7.6待岗人员按《待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4.8岗位变更 4.8.1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聘方要求受聘方变更岗位,按《岗位聘用实施办法》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开具《人事动态》, 重新签订《岗位聘用协议》。 4.8.2受聘方要求转岗,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有聘用意向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中层干部要求转岗直接向院长提出书面申请。 4.8.3人力资源部根据学院岗位需求和岗位规范要求,审核受聘方转岗申请,报院长办公会批准,院长签字确认后重新签订《岗位聘用协议》;跨部门转岗的,经院长批准后,由新的聘用部门负责人与受聘方重新签订《岗位聘用协议》。转岗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开具《人事动态》。 4.9试岗 4.9.1试岗对象为:长病假、工伤人员痊愈后要求复工、转岗、重大疾病痊愈但治疗期不满6个月等。 4.9.2由接收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试岗审批表》,经试岗人员本人签字,人力资源部初审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4.9.3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出具《人事动态》,通知有关部门和试岗人员按期聘任上岗。 4.9.4试岗期限为一至三个月。 4.9.5试岗人员试岗期满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考核,填写《试岗考核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4.9.6考核合格,符合上岗标准的,人力资源部出具《人事动态》,由聘用部门和受聘方签订《岗位聘用协议》。 4.10违纪处理 4.10.1管理人员考核严重不合格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由所在部门或职能部门根据违纪事实,填写《教职工违纪处理审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4.10.2人力资源部经核实后,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10.3处理决定应由所在部门或职能部门在两天内通知本人。 4.10.4符合解除《岗位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书》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岗位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书》。 4.11聘用资料管理 《岗位聘用协议》和有关聘用资料由人力资源部管理。 5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年度总结与考核业务指导书》SMA/C/02-08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SMA/B/0801 《岗位规范》 《专业职务评审、考核和聘任管理业务指导书》SMA/C/02-02 《人事调动管理业务指导书》SMA/C/02-01 《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6质量记录 《职工试岗审批表》QR/02-05 《试岗考核表》QR/02-06 《岗位聘用协议》 《待岗通知单》QR/02-07 《人事动态》QR/02-09 《职工教育(培训)审批表》QR/02-10 《年度培训人员统计名册》QR/02-11 《聘用人员名单》QR/02-12 《教职工违纪处理审批表》QR/02-16 《职工教育培训年度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