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教学人员管理程序
教学人员管理程序
1目的 控制学院师资管理过程,确保合格教师从事教学培训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理论教师、实训教师和实验员(以下统称教师)的聘用、培训及考核等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师资培训和考核管理。 3.2人力资源部负责教师的聘任管理和教师资格评定。 3.3教务部、培训部和各系(部)参与有关过程。 4工作程序 4.1《师资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 4.1.1分管领导根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人力资源部编制学院3-5年《师资建设规划》(与学院五年规划同步)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4.1.2院长办公会议对《师资建设规划》审定后,由院长批准后以文件形式发布。 4.1.3各系(部)根据《师资建设规划》要求,每学期制订完成《教师业务进修计划》,内容包括师资的学历进修、课程进修、顶岗实践等师资培养进修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共同组织实施。 4.2师资聘用 4.2.1教师编制管理 4.2.1.1教师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和训练活动的人员,其编制分为:理论教师、实训教师和实验员。 4.2.1.2教师因工作需要或因自身原因变更编制,由系(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其任职资格,教务部组织考核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办理转编手续。 4.2.1.3对不同编制的教师实施分类考核管理。 4.2.2招聘新教师 4.2.2.1招聘新教师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各系部师资需求情况,按《师资招聘和引进实施办法》实施。 4.2.2.2新教师面试,由面试人填写《面试意见表》。对面试合格者,通知系(部)组织试讲,分管领导、教务部主任、系(部)负责人及专业同行教师等参加试讲及评议。试讲合格后,由有关系(部)填写《新教师试讲意见表》报人力资源部,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经院长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人事聘用手续。 4.2.2.3新招聘教师到岗后,由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教务部和有关系(部)。 4.2.2.4新招聘教师可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管理见《新教师管理业务指导书》。 4.2.2.5新招聘教师试用期满,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所在系(部)对其在试用期表现予以考核;考核合格后经分管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转正手续。 4.2.2.6 对转岗至教师岗位的人员,按《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试岗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实行试岗。
4.2.3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4.2.3.1人力资源部按照《专业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管理业务指导书》实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推荐。 4.2.3.2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院长批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专业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管理业务指导书》实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续聘,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和任期考核的情况,提出续聘名单,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委会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续聘具体事项。 4.3师资培训 4.3.1新教师岗前培训 4.3.1.1对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书的新教师,应自行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4.3.1.2各系(部)对每位新教师应选派导师予以指导,具体见《导师制业务指导书》。 4.3.1.3新教师由人力资源部和所在部门对其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体系宣贯。 4.3.2教师在岗培训 4.3.2.1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包括学历进修、课程进修、出国进修、随船实习、职业资格考证、顶岗实践及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等,须按《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填写《职工教育(培训)审批表》,报管理部门审批。 4.3.2.2人力资源部汇总《职工教育(培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其中远洋实习须经院长批准,公派出国进修经院长批准后按上级规定审批。 4.3.2.3临时提出的业务进修申请,须经系(部)主任、人力资源部和分管领导审批。 4.3.2.4已经批准的《职工教育(培训)审批表》均须向人力资源部备案,并按《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办理。 4.3.3培训记录人力资源部每年汇总教师进修情况,编制《年度培训人员统计名册》。 4.4师资考核 4.4.1教师工作量考核 4.4.1.1人力资源部会同教务部根据《绩效管理目标月度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实施教师工作量考核。 4.4.1.2任课教师填写《教师工作量统计表》,交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逐级签批。 4.4.1.3各系(部)主任负责填写《教师工作量变更表》,于每月15日分别报教务部、培训部;经审核汇总,并核算教师月度工作量,报人力资源部。 4.4.1.4每学期末,任课教师填写《教师工作量考核表》,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和教务部主任审核后,由教务部汇总并作为教师考核内容,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4.4.2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考核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办法见《专业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管理业务指导书》。 4.4.3教师考核奖惩 4.4.3.1对考核等第为“优秀”的教师,作为晋级、评优的依据。 4.4.3.2对考核不称职教师,由系(部)主任和教务部主任分别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给予高职低聘或转岗处理。 4.5教师教学事故和违纪处理 4.5.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纳入月度考核,由职能部门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4.5.2教师有严重违纪行为,由所在系(部)或职能部门根据违纪事实,拟制《教职工违纪处理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 4.5.3人力资源部经核实后,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院长办公会。 4.5.4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违纪教师的具体处理。 4.5.5处理决定应由所在系(部)或职能部门在两天内通知本人。 4.5.6符合解除《岗位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书》条件的,学院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解除《岗位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书》。 4.6教师业务资料管理 4.6.1教师业务资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各类学历学位进修证书和成绩单、业务培训证明和教师资格证书等由人力资源部留存;任课记录由教务部留存;论文科研由教学管理部留存。 4.7 外聘教师管理 4.7.1 系(部)根据课程安排提供兼职、兼课教师人选。学历教育外聘教师需符合国家有关高校和中专师资的任职条件,航海类专业有关课程的外聘教师还需符合海事主管机关的条件。 4.7.2 教研室负责填写《兼职、兼课教师聘任报告》说明聘任理由,并提供外聘教师的学历、身份证、职称技能、供职单位等材料,其中担任学历班教学的兼课教师还应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担任海事局证书培训任务的外聘教师还应具备海事局培训师资资格证书,担任其他培训任务的外聘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培训资质。教务部、培训部负责查验证书,符合要求者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下达授课任务。 4.7.3 外聘教师需参加教研室活动,与专任教师一样要求填写教学文件。 4.7.4 外聘教师所在专业负责对外聘教师的考核,学生意见大、教学效果差的外聘教师不予续聘。 5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教学质量检查程序》SMA/B/0901 《教学准备与实施程序》SMA/B/0701 《导师制业务指导书》SMA/C/02-04 《新教师管理业务指导书》SMA/C/02-06 《兼职、兼课教师管理业务指导书》SMA/C/02-05 《专业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管理业务指导书》SMA/C/02-02 《教师业务资料管理业务指导书》SMA/C/02-07 《师资招聘和引进实施办法》 《师资招聘工作程序》 《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绩效管理目标月度工作考核办法》 6质量记录 《导师考核表》QR/02-23 《导师推荐表》QR/02-24 《面试意见表》 QR/02-01 《新教师试讲意见表》QR/02-26 《职工教育(培训)审批表》QR/02-10 《年度培训人员统计名册》QR/02-11 《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审批表》QR/02-14 《职工转岗审批表》QR/02-15 《教职工违纪处理审批表》QR/02-16 《_年度教师岗位工作年度考核表》QR/02-17 《教师业务进修计划》QR/02-31 《教师工作量变更表》QR/03-47 《教师工作量考核表》QR/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