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培训教学计划和大纲编制程序

 

 

 

 

 


 

 

培训教学计划和大纲编制程序

 

1目的

控制《船员培训教学计划》(以下简称《教学计划》)和《船员培训课程教学大纲》(以下简称《教学大纲》)编制过程,以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准的要求,确保达到船员培训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船员培训项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订、审批及修改。

3职责

3.1培训部负责按主管机关要求组织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3.2教学管理部负责组织评审和审核.

3.3非海事局项目由项目主办部门制订《培训教学计划》。

4工作程序

4.1《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编制

4.1.1培训部制定小组发放《制订(  )项目教学计划的通知》、《制订(  )项目教学大纲的通知》,-培训部组织相关教学团队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4.1.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制订依据:

a海事主管机关颁布的海船船员培训大纲;

b船员职务以及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或动力装置种类;

c海事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则和办法;

d船东或船员公司对船员培训的特殊要求。

4.1.3《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设计要求

《教学计划》考虑适用对象、教学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模拟器训练等因素,并考虑培训委托方要求、以往课程和计划执行的效果、船员市场需求等。

《教学大纲》应具体阐明课程性质和任务,确定教学内容和要求、课时分配和应采用的教学方法等。

4.1.4编制航海类《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编制人员包括具有管理级船员经历的人员。

4.1.5非海事局项目《培训教学计划》由项目主办部门组织编制人员编写。

4.2《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评审

4.2.1教学管理部负责组织专家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评审,航海类《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评审人员应包括具有管理级船员经历的人员,编制和评审应由不同人员进行,培训部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评审专家。

4.2.2评审内容应包括《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符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培训部根据评审意见,提请编制者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作相应修改。

4.2.3 教学管理部对评审通过后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审核。《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培训部负责向海事管理机构上报。

4.3《教学计划》《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审核和批准实施

4.3.1教学管理部负责将经过审核的《教学计划》《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交分管领导批准。

4.3.2经修订的《教学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4.3.3经修订的《教学大纲》报海事管理机关批准后实施。

4.3.4《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属受控文件,由教学管理部发布。

4.4《教学计划》修改

4.4.1《教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修改时,可向教学管理部提出修改申请,经教学管理部审核后落实修改。航海类《教学计划》修改人员应包括具有管理级船员经历的人员, 修改和评审应由不同人员进行。经修改后,由教学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

4.4.2《教学计划》修改涉及课程变更及课时变更超过10%以上时,应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4.5《教学大纲》修改

4.5.1《教学大纲》的内容变更超过10%以上时,应按4.2.2程序重新评审,经批准后实施。

4.6《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存档

4.6.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规定归档。

5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

《培训学员录取与管理程序》SMA/B/0404

《船员培训教学实施程序》SMA/B/0703

《船员培训教学质量检查程序》SMA/B/0902

《文件控制程序》SMA/B/1101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SMA/B/0801

6质量记录

《制订(  )项目教学计划的通知》QR/04-01

《制订(  )项目教学大纲的通知》QR/04-02

《教学计划评审表》QR/04-47

《教学计划评审汇总表》QR/04-48

《教学大纲评审表》QR/04-49

《教学大纲评审汇总表》QR/04-50

《修订教学计划或教学大纲申请表》QR/04-51

《质量文件发放/领用记录表》QR/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