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 标准控制程序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控制程序
1目的 控制学历教育文件编制过程,确保实现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院中、高职学历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的制订、审批及修改过程。 3职责 3.1教务部负责组织并协调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 3.2各系(部)根据教务部编写要求,负责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 3.3 教务部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各系部拟订完成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 3.4分管领导批准发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 4工作程序 4.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设计 4.1.1设计依据 a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教育和培训的法规; b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的指导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c用人单位需求; d毕业生的反馈信息; e学院现有的教学资源状况等。 4.2《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制订 4.2.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制 a教务部组织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专业申报或招生前四个月,教务部向各系(部)下发《制订 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的通知》。 b各系(部)组织教研室和有关教师讨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制,送教务部审核。系部主任或专业负责人组织教科研、教学人员和行业企业专家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编制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人员还应包括具有管理级船员经历的人员。 4.2.2《课程教学标准》的采用或拟制 a公共课参照教育行政部门同类专业《课程教学标准》。 b专业课参照统编《课程教学标准》,或由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教师结合实际情况修订。 c编制航海类《课程教学标准》人员应包括具有管理级船员经历的人员。 4.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评审 4.3.1教务部组织系(部)教育教学、行业专家和教学管理人员对所编制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符合性、有效性及适用性进行评审。评审人员应具有中级或中职以上职称,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评审人员还应包括具有管理级船员经历的人员,编制和评审应由不同人员进行。 4.3.2教务部汇总各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分别填写《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评审汇总表》和《课程教学标准评审汇总表》,向原制订系(部)反馈。 4.4《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批准发布 4.4.1 系(部)根据评审意见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作相应的修改。航海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修改人员应包括具有管理级船员经历的人员, 修改和评审应由不同人员进行。 4.4.2经评审并修改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经教务部确认,由分管领导批准发布。 4.4.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由教务部编号后分发到各系(部)。 4.5《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的修改 4.5.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改 修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有关系(部)提出,填写《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审核表》,并提出详细修改意见。经教务部提请相关专家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4.5.2《课程教学标准》修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技术发展趋势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际,及时优化调整。需修改《课程教学标准》时,系(部)有关教师填写《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审核表》,并提出详细修改意见。经教务部提请相关专家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4.5.3修改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作为教务部制订《学期教学实施计划》的依据,并贯彻实施。 4.6《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的存档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标准》编制与修改,按《文件控制程序》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归档。 5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教学准备与实施程序》SMA/B/0701 《实践性教学程序》SMA/B/0702 《教学质量检查程序》SMA/B/0901 《文件控制程序》SMA/B/1101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SMA/B/0801 6质量记录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评审表》QR/03-06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评审汇总表》QR/03-07 《课程教学标准评审表》QR/03-08 《课程教学标准评审汇总表》QR/03-09 《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审核表》QR/03-11 《制订 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标准)的通知》QR/03-04 《质量文件发放/领用记录表》QR/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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